词条 |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之一· 地震科学数据汇交管理规定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震科学数据的汇交工作,加强对地震科学数据的管理,充分发挥地震科学数据的作用,依据《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局长令第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震科学数据的汇交、保管以及汇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知识产权的科学数据的汇交、保护、公开和利用,国家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地震科学数据汇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中国地震局负责全国地震科学数据汇交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负责科学数据汇交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各省级地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科学数据汇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敦促本行政区域内非地震部门汇交地震科学数据。 中国地震局各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地震科学数据汇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汇交数据的接收、审核、保管工作由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共享中心和分中心)承担。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负责制定汇交地震科学数据的格式和技术要求,指导共享分中心完成汇交数据的接收、审核、保管工作。 第五条 负责地震观测台网观测数据采集和资料收集的单位以及承担各类地震科技项目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数据汇交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六条 各类地震监测台网以及利用政府财政资金和通过政府间的国际合作实施的地震科技项目与任务产生的各种原始数据和基础数据,均须汇交到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 鼓励社会各界将收集并存档的地震科学数据汇交到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并纳入共享范围。 第七条 汇交的地震科学数据包括:地震观测台网运行产生的观测数据;各类地震科技计划项目和任务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观测、探测数据、实(试)验数据、调查数据、考察数据等;按照不同需求加工整理的数据和相关的元数据。 第二章 汇交的程序和期限第八条 地震部门建立的地震台网所获得的各种观测数据和资料按地震系统常规运行的数据流程汇交到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 其他部门或单位建设和管理的专用地震台网所收集并存档的数据按照所在地省级地震局规定的期限向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汇交。 第九条 在科技项目和任务完成后的30个工作日内,汇交责任人应将汇交的地震科学数据提交其所在单位审核,所在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数据汇交报告上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需汇交的地震科学数据通过本单位审核后,汇交责任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汇交数据的电子文档通过光盘或网络向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或分中心汇交。 第十一条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分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上报接收的汇交数据及相关文档。 第十二条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在收到数据后,应当出具数据接收凭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在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网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一个月。 第十三条 公告无争议的,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汇交数据的审核,审核通过后出具完成数据汇交的验收证明。 第三章 数据汇交要求第十四条 地震台网各种观测数据和资料的汇交按地震系统规定的数据格式和技术要求执行。 科技项目和任务汇交的地震科学数据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科学数据共享工程发布的有关的技术标准以及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规定的格式和技术要求,并附相关说明。 其它部门汇交的数据满足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规定的格式和技术要求确实存在困难的,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十五条 数据汇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汇交数据时可提出数据的共享条件和发布方式,否则视为无附加条件。 附加条件由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与汇交责任人共同商定,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中国地震局负责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工作的主管部门裁定。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数据汇交工作被耽误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失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的汇交工作。 第十七条 未完成但已经中止的科技项目,汇交责任人应当在项目中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数据的汇交工作。 第四章 汇交数据的审核和保管第十八条 汇交责任单位负责审核汇交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事项。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负责审核汇交数据的形式、格式、程序和质量。 汇交责任人与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就应当汇交的科学数据发生争议的,汇交责任人可以向中国地震局负责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工作的主管部门请求复议。 第十九条 当有用户反映数据存在质量问题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应当对数据重新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告知用户;审核发现数据确实存在问题的,应责令数据汇交责任人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地震科学数据汇交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和共享服务机构在汇交数据过程中,负有妥善保管数据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应当配备固定的保管人员,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采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保证汇交数据的安全。 依据国家保密法属于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应当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 第五章 汇交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 地震科学数据汇交责任人对汇交的科学数据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科学数据完整权、使用权等。 第二十三条 地震科学数据汇交责任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按照汇交的程序、期限汇交数据; 2、对汇交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质量负责; 3、对汇交数据的数据模式进行必要的描述,并提供使用说明; 4、对涉密的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暂行办法》存在冲突的,按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地震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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