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amicus curiae |
释义 | amicus curiae是拉丁文,意思是“法庭之友”,相当于英语中的“a friend of the court”。其历史非常悠久,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当前在国际、区域司法机构或贸易协定中频繁采用。 元照英美法词典将“法庭之友”解释为“对案件中的疑难问题陈述意见并善意提醒法院注意某些法律问题的临时法律顾问;协助法庭解决问题的人”。 New Oxford Dictionary of English将“法庭之友”定义为“于特殊案件中,为法院提供中立建议之人”。 Holthouse's Law Dictionary将其定义为“当审判者对于法律事项产生疑问或误解时,旁观者得以‘法庭之友’身份向法院提出报告。当法院中的辩护人为某案件进行辩护时,如果法官未发现或忽略了某项法律上的问题或错误时,辩护人就必须扮演上述角色。” 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法律之友”是指“非诉讼当事人,因为诉讼的主要事实涉及其重大利益,得请求法院或受法院的请求而于诉讼过程中提出书面意见者”。 amicus curiae是一种“诉讼支持”,即行政机构在行政程序或诉讼程序中所采用的证据,经法院许可后可以提供给私人诉讼的当事人,以对私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证据支持。 WTO争端解决机构(DSB)在一些案例中也不时面临“法庭之友”制度。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及其附件都没有提及“法庭之友”,对于是否应在WTO争端解决中采纳“法庭之友”制度,WTO各成员立场迥异,而实践中“法庭之友”向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提交书面意见的情况却层出不穷,“法庭之友”因而成为多哈回合各方瞩目的焦点问题之一。 美国联邦政府则多次根据“法院之友(amicus curiae)”程序提出意见,作为“法庭之友”(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中,与案件判决有利害关系,因而被允许在法庭发表支持一方意见的诉讼参加人),与州政府一起,要求最高法院推翻判例或取消原先的决定。如1973年“罗伊诉韦德”(Roe v. Wade)判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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