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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6·21海南乐东少女抢劫案
释义

简介

2009年6月21日晚上,何姓少女阿珠(化名)在海南省乐东县莺歌海镇海新街游逛,发现邻居69岁的老陈正坐在自家门前台阶上乘凉。阿珠直接从老陈身后走进客厅,从床铺上抓起老陈的长裤找钱物。老陈发现后冲进客厅里与阿珠争抢裤子,被阿珠用手抓伤左手掌背及左中指。而后阿珠从长裤袋中搜出40元逃离现场。

之后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阿珠入户采用暴力,当场劫走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阿珠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2000元。

鉴定

一审判决后,因为超过上诉时间,阿珠的家人只能对此案提出申诉,并请求对阿珠的精神进行司法鉴定。

2010年11月16日,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阿珠在此次作案时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和精神分裂症,对本次作案无刑事责任能力;第二,阿珠目前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和精神分裂症,目前无服刑能力。

再审

2011年6月15日下午,乐东县法院在琼山监狱内对此案重新作出再审判决。

乐东法院再审后认定,原审认定阿珠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予维持;但判处阿珠有期徒刑10年,属量刑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纠正。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本案司法鉴定结果表明,阿珠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判决阿珠不负刑事责任。

当天,阿珠的父亲将她接回乐东老家。

赔偿

2011年7月6日,阿珠以乐东法院原审判决错误为由,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对此,乐东法院于今年9月5日作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决定对阿珠的申请不予赔偿。收到通知书后,老何便带着女儿向海南省二中院提出申请。海南省二中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赔偿申请人阿珠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经再审改判不负刑事责任,且判决生效后就已实际执行刑期632天,根据我国赔偿法及相关规定,乐东法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对阿珠人身损害予以赔偿。

12月中旬,海南省二中院作出决定:

1.撤销乐东法院不予赔偿的决定;

2.乐东法院赔偿阿珠被侵犯人身自由632天的国家赔偿金,共计人民币89952.56元;

3.乐东法院支付阿珠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收到二中院的判决,我们十分欣慰,不管赔偿多少,我们都要感谢法院,感谢南国都市报的关注,感谢社会的关注”12月18日老何在电话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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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2:4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