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澧县第一中学 |
释义 | 澧县第一中学引位于澧水下游,楚文化的腹地。这里是宋代人杰范仲淹少时求学的地方。澧县一中创办于1902年,办学渊源可追溯到1226年。这里是辛亥革命领袖蒋翊武、红军将领游端轩的母校;也是中科院院士沈绪榜、朱作言,哈佛大学教授朱炜的母校。1955年,澧县一中高考全省夺冠。1959年起,被确定为湖南省重点中学。2004年全省统一改称省示范性高中。 中文名:澧县第一中学 简称:澧县一中 创办时间:1902年 类别:公立中学 知名校友:蒋翊武、沈绪榜、朱作言、朱炜 所属地区:湖南澧县 主要奖项:湖南省重点中学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 学校简介澧县一中为湖南省省级示范性高中。校园内有“洗墨池”,因北宋名臣范仲淹“临池洗墨”而得名。办学渊源始于公元1226年,历经溪东书院、澧阳书院、澧州官立中学、澧县一中等时期,薪火相传,形成了深厚的文化积淀,孕育了独特的校园精神:崇尚忧国忧民,培养有高尚品德的人;崇尚经世致用,培养有真才实学的人;崇尚勤奋刻苦,培养有进取精神的人。 现有校园330亩,校舍12.5万M2,教学班90个,在校生5600人,教职工370人。校园环境优美,教育教学设施先进。拥有400M跑道标准塑胶运动场和各种体育设施,每个教室配有多媒体设备,教学人员统一配发笔记本电脑。校内建有四栋18层教师公寓,可入住教师288户,为城市建设亮点。教师安居乐业,队伍稳定。现有特级教师10人,中学高级教师116人,中学一级教师132人,具有研究生学历的9人,研究生课程班结业49人,进入常德市“十百千人才工程”的人才11人。 学校荣誉改革开放以来,澧县一中成为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部门造林绿化400佳单位、全国诗教先进单位、全国群众体育先进集体、湖南省先进集体、常德市明星学校。 2003年湖南省重点中学督导评估,澧县一中成为受综合表彰的5所学校之一。至2005年,94名学生先后被北大、清华录取。 学生参加奥林匹克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大赛,592人次获市以上奖励,其中62人次为国家级一、二、三等奖,154人次为省级一、二、三等奖。 学生男女排球队参加省级以上比赛,获得18个冠军、16个亚军。 办学质量稳居省、市前列,被评为全国教育先进集体,全国诗教先进单位,全国学校体育工作先进单位,全国部门造林绿化400佳单位,全国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实验学校,全国首届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百佳创新学校,湖南省文明单位,常德市明星学校。2003年湖南省重点中学督导评估,澧县一中是全省受综合表彰的五所学校之一,而且是其中唯一的县办学校。 历史沿革溪东书院 初为范文正公读书堂。宋范仲淹尝读书于澧,南宋宝庆二年(1226),湖右常平使者兼澧守料院董侯建院(院址位于今澧县一中)奉祀,是为文正书院。明正德年间(1506~1521),州同欧阳席重修,户部尚书李如圭为记,改名溪东书院,明末废。清澧阳书院在此遗址兴建。 院内有一方水池,因范氏工书耽诵,常洗笔砚于池,则池中水石草虫皆为墨赤之色,后人名之为洗墨池,以寄托对这位前辈学者的尊崇。至今洗墨池仍有一股泉水汩汩溢出,湮若墨汁,永不枯竭。院内有三棵古楸,今苍劲挺拔,枝遒叶茂,据考,是书院建立之初栽种的。她们像历尽沧桑的长者,见证着这块学府圣地的变迁。澧阳书院 清乾隆五十四年(1789),守道臧荣青、学正王室龙、训导龙柳溪倡议,州牧方维祺组织绅士捐资,在州城西隅溪东书院遗址兴建澧阳书院。乾隆五十六年建成,有堂舍51间。是年,办文生课和童生课2个班。书院共有水田401.45亩,年收租谷879石,用于整修扩建校舍和支付教师薪俸、学生补课、寒士津贴。 臧荣青,字理谷,浙江长兴进士,时任岳常澧道。俭素自奉,俨如寒儒。尤崇重学校,倡士民捐建澧阳书院。后人设位龛祀之。 清中叶,湖湘经世学派创始人陶澍(字子霖,号云汀,谥文毅,湖南安化人,官至两江总督)、著名诗人张九钺、“湖南四杰”之一左宗植等学者名流曾先后主讲澧阳书院。特别是嘉庆重臣、大学者陶澍,主讲澧阳书院达三年(1805~1808)之久,他提倡车胤(字武子,澧州人,官至吏部尚书,因囊萤夜读而闻名)精神和“希文之风”(范仲淹字希文),主张“苦读兴国”,重视学以致用,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教育思想,影响了澧县一中的百年学风。当时师从陶澍的生员,在几届乡试中成绩优秀,澧阳书院因此声名鹊起。 澧州官立中学堂、澧州中学堂 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根据清朝政府"府及直隶州书院改为中学堂"的诏令,澧阳书院改为新式中学澧州官立中学堂(含附设澧州官立高等小学堂)。当时全省公立中学极少,至1911年不过11所。澧县一中的历史由此开篇。中华民国开国元勋蒋翊武烈士系附设高小第一班学生,武昌首义人物龚霞初亦就读于此校。 办学理念核心办学理念 前哲流风 日新其格 办学目标 让每一个学生得到与其个性相适应的最大发展 培养目标 博学多能 经世致用 纯洁操守 张扬个性 校 训 自强不息 厚德载物 勤奋学习 报效祖国 教 风 认真 严谨 求实 创新 学 风 勤学 苦练 深思 好问 课堂教学观 教着眼于学,教服务于学; 交往,互动,培养兴趣和责任感; 把学习的时间和空间还给学生。 管理思想 教师第一。“让学校对教师的爱成为校园爱心的传导之源”。 “用人格提升人格,用智慧启迪智慧,用爱心培养爱心”。 人格优先。“只有健全的人格才是学生未来的‘金饭碗’”。 三好标准 身心好、品行好、学习好。 校园精神 崇尚忧国忧民,培养有高尚品德的人; 崇尚经世致用,培养有真才实学的人; 崇尚勤奋刻苦,培养有进取精神的人。 校园格言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不以物喜,不以己悲。 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生活一辈子 历任领导范 群(支书,1953~1958) 陈锡纯(支书,1958~1965) 胡先志(支书,1966~1970) 陈遵望(支书,1970) 朱清安(副支书,1970) 彭友林(副支书,1971) 李正衡(副支书,1972) 佘玉明(副支书,1973) 李正衡(支书,1973~1977) 王趾雄(副支书,1973) 彭俊卿(副支书,1974~1984) 杨登才(副支书,1974) 马 俊(副支书,1976~1977) 李庭瑞(副支书,1978) 李正衡(支书,1977~1978) 陈德全(支书,1978~1984) 佘绪健(副支书,1979~1984) 彭俊卿(支书,1984) 覃道志(支书,1985) 张新华(总支书,1986~1992) 孙秋云(副总支书,1987~1992) 彭湘云(副总支书、党委书记) (1988~2002) 王观初(党委副书记,(1993~1998) 杨评军(党委副书记,1998~2001) 赵绪清(党委书记,2003~ ) 毛善新(党委副书记,2001~ ) 澧县第一中学校友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本会定名为“湖南省澧县第一中学校友会”。(Alumni Association to No.1 middle school of Lixian Hunan) 第2条 本会是由湖南省澧县第一中学(包括澧州官立中学堂、澧州中学堂、 澧县县立中学、九澧女师、澧县县立初级中学、九澧联立中学、省立第十四中学、澧县简师、澧江中学 、澧县第二初级中学(1952-1961)、澧县第二中学(1962-1977)、澧县共大一分校、澧县共大二分校、澧县中学、澧县九澧实验中学)校友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 第3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海内外澧县一中校友,加强交流,增进友谊,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和校风,促进母校和校友个人事业的发展,共同为母校和家乡的建设发展,为祖国的繁荣昌盛作出贡献。 第4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5条 本会会址设在澧县一中内。 第二章 任务和活动原则 第6条 本会的任务 1.组织校友联谊活动,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2.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校友与家乡之间的业务合作牵线搭桥,为母校的发展建言献策; 3.宣传、推介、关心母校和家乡的发展,促进母校和家乡的对外开放和文化、经济、学术等交流; 4.鼓励校友奋发图强,创造业绩,对需要帮助的校友给予精神鼓励和可能的资助; 5.编辑出版面向校友发行的内部刊物《校友通讯》,建设并管理面向校友的“一中校友”网站; 6.开展校友捐赠,建立校友基金并进行统筹管理; 7.负责校友回母校的有关接待和联络工作; 8.其它有关属于本会的任务。 第7条 活动原则 1.本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范围内,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2.本会活动遵循自主、自愿性原则、非营利性原则和维护母校、校友利益的原则; 3.本会接受母校——澧县一中的直接指导。 第三章 会 员 第8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1.澧县一中各个时期的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 2.各个时期曾在澧县一中任教、任职者; 3.澧县一中聘请的名誉教师、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9条 会员入会程序:凡符合第六条者,承认本会章程,填写《校友登记表》,经理事会或各地校友分会审查同意,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10条 国内各省、市校友人数超过10人可成立区域校友分会或班级同学会,作为校友会的分支机构。各地校友分会吸纳的会员即本会会员。海外校友可成立不同形式的校友组织,如校友分会、同学会、校友联谊会等。 第11条 各地校友筹备成立校友分会应向母校校友会提出申请,在遵守本会章程的基础上自定章程,报母校校友会备案。 第12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13条 会员的义务: 1.执行本会的章程和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3.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根据个人经济情况适当交纳会费; 5.与本会保持经常性联系,积极向会刊和网站投稿和提供信息; 6.关心母校和家乡的建设和发展。 第14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3.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6.有获得《校友通讯》的权利。 第15条 对违背本会章程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可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16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提案; 4.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17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18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19条:会员代表通过推荐产生,在推荐的基础上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推荐情况和会员人数比例予以正式确定。推荐的方法为: 1.由各校友分会和班级同学会推荐 2.由个体会员10人以上联名推荐 第五章 理事会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 第20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21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22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将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23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24条:理事会理事采用自然产生和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相结合。自然产生人数不超过50%。自然产生的原则: 1.分会会员超过100人的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分会会长; 2.母校现任校长、书记和副校长; 3.特邀知名校友和知名老校长、老教师代表。 第25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的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下设二个专门工作部和一个办公室: 1.联络部:处理校友与本会的联系,负责校友接待。 2.财务部:负责本会经费筹集、预算、决算和现金收支管理。 3.办公室:负责校友会日常工作,《校友通讯》的编辑发行、校友网站建设。《校友通讯》由常务理事会成立专门的编委会。 第26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27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28条 本会设顾问、名誉会长若干,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理事若干,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在校干部若干人担任本会工作)。 第29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热心本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3.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4.身体健康,能完成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工作; 5.未受过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30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 第31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10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方可继续留任。 第32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33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34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3.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35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校友及社会捐赠; 2.会员会费; 3.母校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5.利息等增值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36条 本会经费实行专帐管理,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和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在校友通讯上向会员公布一次帐目。本会换届或更换会长之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37条 本会一般工作人员原则上属义务性质,不计发报酬,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母校负责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38条 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39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上级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捐赠给母校。 第40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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