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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法治湖南建设纲要
释义

建设法治湖南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湖南的具体实践,是依法治省的深化和发展。中央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我省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进步,为建设法治湖南奠定了良好基础。当前,我省正处在加快科学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科学发展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新任务,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推进法治湖南建设,根据宪法、法律规定和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通过完善立法、加强执法、深入普法、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人人守法,促进全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为推进科学发展、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2.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把党的领导贯穿法治湖南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作为法治湖南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规范约束公共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着力改善民生,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使法治湖南建设成为全省人民共同参与的社会实践。

坚持服务大局。把法治建设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之中,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强省大局开展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工作,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坚持法制统一。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确保宪法和法律在湖南的正确实施,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湖南的全面贯彻落实。把坚持法制统一与探索地方特色结合起来,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前提下,立足湖南实际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开展法治建设,使法治湖南建设体现地方特色、增强针对性。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健全完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坚持改革创新与循序推进相结合。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努力从法治层面破除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争创科学发展的法治优势。同时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把握法治建设的长期性和渐进性,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着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法治湖南建设。

3.总体目标

到2020年,地方性法规规章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公共权力运行规范,公民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全社会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普遍提高,经济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

——公共权力行使得到有效规范和制约。各级党委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有效改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得到全面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全面进步。行政管理体制比较完善,率先建成法治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司法公信力显著提高。

——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公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政治参与有序扩大,民意表达渠道畅通,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有效落实,社会公平正义得到有效维护。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显著增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全体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地方性法规规章更加完备。地方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遵循法定程序,体现科学、民主,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形成更加完备的与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与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富有湖南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全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法律实施机制完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企业依法经营,公民知法守法。全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事业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运行。

——监督问责体系完备。监督问责机制健全并有效发挥作用,权力行使得到有效监督,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制裁,腐败行为受到及时查处,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得到追究。

——安全诚信规范的经济社会秩序基本建立。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社会信用体系健全,法律服务体系完备,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基本建立。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得到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经济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

——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普遍提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治价值得到普遍认同,法治文明不断进步,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崇尚法治、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自觉依法办事的氛围基本形成。

4.“十二五”时期法治湖南建设的主要任务。建设法治湖南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十二五”时期的主要任务是:提高各级党委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人民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公正司法,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推进经济、社会、文化、“两型社会”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和规范法律服务,为全面实施“四化两型”战略,加快建设“四个湖南”,开创科学发展、富民强省新局面,全面实现“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提供法治保障。

二、提高各级党委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5.改革和完善党委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按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从制度上、程序上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支持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发挥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以明确权责为重点,健全完善党委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和组织全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全省各级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全体党员要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观念,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6.改革和完善党委决策机制。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合理界定各级党委的决策权,健全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党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研究制定党委重大决策程序规定,把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法律咨询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党委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各级党委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推行和完善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加强党委决策咨询工作,强化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

7.完善省委领导地方立法的制度和机制。省委领导地方立法,主要是制定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确定重要法规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立法建议,审定地方立法规划,讨论需要提交省委审定的重要法规规章草案,研究解决地方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保证地方立法工作顺利进行。建立省委提出立法建议制度,对涉及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决策以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适时向省人大或其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建立健全省委审定立法规划、讨论重要法规规章草案制度。省委讨论重要法规规章草案,主要就其中涉及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制度进行研究。建立地方立法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党组应及时向省委报告。市州、县市区党委关于地方重大事务的决策和主张,凡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人民一体遵行的,应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建议,由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作出决议或决定,使之成为本行政区域内全体人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支持长沙市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支持湘西自治州和民族自治县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推进党务公开。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党内事务应当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简报等方式及时向党员公开,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决策,应通过网站、报刊、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除党组织主动公开的党务信息外,党员可以按规定向党的基层组织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和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制度,畅通党员意见表达渠道,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党委常委会和全委会可邀请党代表列席,讨论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民广泛知晓和参与事项的党委常委会议,可以公开举行,邀请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公民列席旁听。推进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适应民主法治建设的新要求,不断探索完善党务公开的内容、途径和形式,确保党委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9.健全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党委的重要战略、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会议和党的建设情况,及时就本地区本部门涉及党的工作的重大事件和热点难点问题发布信息,表明和传达党委对有关重大事件和重要热点问题的立场和态度,解释和回应党内外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加强党委新闻发布制度建设,进一步丰富发布内容,规范发布程序,完善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党委新闻发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高度重视互联网民意表达,对网上反映的涉及各级党委工作的热点问题,要及时主动说明情况,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在信息网络化条件下的执政能力和水平。

10.建立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党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县级以上党委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党委备案;党委工作部门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党委和上一级党委相应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机关应当对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超越权限、同法律法规或者中央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和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党内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应当由其党组向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或其上一级党委报告,由制定机关或其上一级党委作出处理。

三、推进人民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11.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运行机制和有效实现形式。各级党委要加强和改进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善于通过有效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实现党对国家政权组织和社会的领导。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本级党委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改进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优化人大代表结构,加强人大代表同选民的联系,拓宽人大代表知情知政渠道,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不断提高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自身建设。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坚持人大代表列席和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12.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重大决策要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做到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依照政协章程的规定保障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鼓励和支持政协委员议政建言,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主体作用。支持政协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加强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合作共事和民主协商,提高统一战线工作科学化水平。

13.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认真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完善乡镇组织选举制度,完善乡镇(街道)政务公开和民主决策制度,强化乡镇人大监督职能,建立基层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依法落实村(居)委会民主选举制度,完善选举程序。规范村(居)级重大事务民主议事决策范围、程序和方式,凡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应由村(居)民会议、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依法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居)规民约,健全各项民主管理制度。深化村(居)财务、事务公开,推进党支部、村(居)委会报告工作和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建立健全村(居)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拓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内容和形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农民工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实施集体合同制度,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基层组织建设,支持其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挥其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四、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

14.健全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强与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相配套的地方立法,确保法律、行政法规统一实施。围绕我省“四化两型”建设的总体部署,加强自主性、创制性地方立法。重点加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两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统筹城乡发展、加强科技创新和文化强省建设等方面的立法。

15.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加强立法前论证,提高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完善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制度。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法规规章起草工作机制,完善委托起草和立法机构、专家学者等联合起草的方式。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都要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公开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完善立法听证、专家咨询论证以及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途径,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充分表达,合理的诉求、合法的利益得到充分体现。坚决克服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化倾向。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着眼解决问题,突出地方特色,增强法规规章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积极探索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建立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常态化机制。

16.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和有效期制度。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加强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检索系统建设,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17.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企、政资、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各职能部门要逐步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转移出去,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完善行政运行机制。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省、市、县三级政府的职责和权限,理顺财权、事权关系。稳步推进强县扩权改革,扩大县级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限。加快推进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制化,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协调制约机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18.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认真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和具体操作规则,并向社会公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严格执行公开产生听证代表、及时向社会公布意见采纳情况等程序。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和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成本效益分析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加强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

19.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探索完善乡镇行政执法体制,采取依法授权、委托等方式,加快赋予经济发达镇城镇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权。改革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处置和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调查取证与证据适用规则,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加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执法评议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

20.推进政府服务法治化。规范政府服务行为,明确政府服务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限等事项,并将政府服务行为纳入行政电子监察,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和发展社区服务和社会求助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统一的报警服务平台和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系统。推进政府服务公开,编制政府服务项目目录和办事指南。健全完善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等制度。减少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公共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

21.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采取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调解等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机制,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建设好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建立和完善网上审批系统和电子实时监察系统,扩大网上服务项目的范围。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探索建立全省统一招投标平台,依法加强对招投标行业和行为的监管。

六、推进公正司法

22.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认真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各项部署,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职权结构和组织体系。完善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和措施。完善司法队伍管理制度,加强司法职业保障。建立健全司法经费保障体制。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和刑事赔偿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扩大司法参与。

23.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以程序公正为基础,制定科学合理的司法工作规范,明确司法各个环节的办案要求和操作规则,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司法工作机制。规范证据收集、审查和认证、采信,严格贯彻执行刑事、民事、行政证据规则,全面落实和完善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加强对民事案件执行、涉案款物处置、执法办案安全防范等的规范。全面规范自由裁量权,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加强案例指导,统一裁判和执法尺度。严格执行案件办理期限制度,积极探索繁简分流和速裁机制,研究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制度,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24.全面推进司法公开。推行“阳光司法”,进一步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制度,扩大公开范围,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形式,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廉洁。除依法不能公开的外,法律依据、司法程序、办案各个环节和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完善司法听证制度、新闻发布制度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群众旁听庭审、裁判文书上网、诉讼档案查询等制度。推进司法信息化建设,加大数字法庭建设力度,建立案件信息查询系统,推行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和重要案件庭审的电视或网络直播。

25.强化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防止和纠正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加强对诉讼程序严重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监督,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违法立案,刑讯逼供、违法取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款物,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致使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等问题。加强对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案件的监督,着力纠正定性明显错误或处理严重不公,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加大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促进监管场所依法管理。探索开展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

26.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各级党委要带头维护司法权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实施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参与诉讼活动、认真履行协助义务、自觉履行生效裁判。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加强司法保障机制建设,建立对非法干预司法活动进行备案登记、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对司法活动的干扰,依法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案件的报道,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健全司法纠错机制。加大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建立健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

七、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

27.完善监督体系。以强化人大监督为重点,构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加强监督,保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28.加强党内监督。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完善党内监督程序,坚持以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监督重点对象,加强对干部人事权行使、立法权行使、司法权行使、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行使、财政资金分配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等制度。加强巡视工作。认真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大力推广电子监察系统。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违纪案件,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坚持标本兼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9.强化人大、政府、司法的监督职能。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计划预算审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等形式,依法监督“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确保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创新层级监督机制,加强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保证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权。强化司法监督,加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和执行行政诉讼案件工作,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健全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相互配合、制约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

30.加强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及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监督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畅通群众监督渠道。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平台建设,支持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或不当的履职行为进行曝光。建立健全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处理机制,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依法管理和规范舆论监督,维护舆论监督的正常秩序。

31.全面推行问责制。强化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坚持权责统一,有错必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逐步在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中全面推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健全责任体系,严格责任追究。健全问责制度,规范问责程序,推进问责法治化。加强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估,建立健全绩效管理体系。对决策失误、违法行政、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八、推进经济法治建设

32.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坚持平等保护物权,清理和取消限制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公正、透明的市场准入规则和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各类市场主体在平等的法治环境中竞相迸发出发展的活力。

33.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规范企业行为。依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合法化。企业要实行依法决策、守法经营、规范管理、诚实守信,遵守市场竞争规则和商业道德,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履行企业应尽的义务和社会责任。健全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法律顾问在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提高企业防范处理法律风险的能力和依法经营管理水平。

34.依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公平有序的竞争交易规则,依法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依法维护市场秩序,鼓励和保护合法经营,纠正不正当经营,取缔非法经营。依法严厉查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完善衔接工作机制。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监管,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行为,严肃查处商业贿赂。

35.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以法制为基础,信用制度为核心,以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增强政府公信力,建设诚信政府。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发挥商会、协会作用,促进行业守信自律。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自律机制和信用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加强个人信用建设,教育引导公民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积极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36.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法治环境。强化对重点领域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加强对企业关键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商业秘密、驰名商标、农产品原产地标志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商标权的保护,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的发展。

九、推进社会法治建设

37.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完善公共治理结构,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城乡社区建设,探索“社区管理社会化”,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推行“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管理模式。加强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

38.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大力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力争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到位、作用明显的社会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依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健全监管体制,创新监管方式,制定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实行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和评估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建立行业规范,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强化社会责任,完善诚信自律机制,提高自律性。鼓励发展社会志愿者组织,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制度,规范志愿服务行为。

39.畅通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健全完善公众参与、诉求表达机制,确保不同职业身份、不同利益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和利益相关方充分发表意见。发挥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大众传媒等的社会利益表达功能,推行公共决策社会公示、听证、咨询论证等制度。建立社会协商对话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建立社会心理预测、预警机制和社会情绪疏导机制,培育奋发进取、理性平和、开放包容的社会心态。

40.健全公民权益保障和利益协调机制。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权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认真实施就业增收、社会保障、素质提升、全民健康、安居宜居、畅通、安全、解困八大民生工程,依法保障公民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各项民生权利。健全党委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逐步建立以公正的利益分配、有效的利益调控、畅通的利益诉求表达、有力的利益约束、合理的利益补偿为重点的利益协调机制,引导公民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重点做好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下岗困难职工等社会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41.健全完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大力拓展工作领域,健全组织网络,完善工作制度,推动人民调解走上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工作体系,推广建立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等各类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以案结事了为目标,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执法办案中,积极推行刑事自诉、轻微刑事、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案件的和解解决模式。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创新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大力发展仲裁事业,依法加强仲裁体系建设,创新仲裁工作机制,努力扩大仲裁覆盖面,探索建立长株潭“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统一的仲裁机构。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依法规范信访行为,促进信访与诉讼、复议、仲裁、执法监督相配合,积极引导信访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加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全面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健全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42.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到基层。建立健全点线面结合、网上网下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控管一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重点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治安混乱地区的整治,加大对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涉枪涉爆、抢劫抢夺盗窃、涉黄涉赌涉毒、拐卖儿童妇女、电信诈骗、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的防范打击力度,完善反恐处突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群防群治的新途径新办法,全面提升社会治安防控能力。

十、推进文化法治建设

43.依法推进和保障文化强省建设。认真落实文化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依法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权益。依法推进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文化市场主体做大做强。注重运用法治手段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进文化创新。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充分发挥思想道德规范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44.依法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加大文化市场执法力度,建立健全以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行业自律、技术监控为主的文化市场监管体系,保障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网络传播行为和网吧的监管,落实网吧上网实名制,规范网站经营,依法制裁互联网上的违法行为,净化网络环境,保障网络传播健康发展。加强对图书报刊、影视音像制品、娱乐休闲等重点领域的监管,深入整治非法出版物、违法音像制品和非法营利性演出,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和社会风气的行为。

十一、推进“两型社会”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45.以法制创新推动和保障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充分运用地方立法权,加强“两型社会”和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开展针对试验区改革建设的专项立法,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适用于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在“两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尚未作出规定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根据先行先试的原则积极创制地方性法规,为全国探索积累经验。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探索制定“两型社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以法制创新为先导,推进长株潭试验区体制机制创新和发展方式转变。

46.加强资源环境执法。推进资源环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在资源环境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等工作,实行综合执法,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加强执法协调,探索建立区域环境监管执法联动机制,推进执法手段和机制创新。完善环保信息公开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增强公众资源环境意识,加强对资源环境执法的监督。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索设立长株潭资源环境保护专门法庭,强化对资源环境的司法监督,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十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47.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全面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在全省公民中深入学习宣传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和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反腐倡廉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增强全省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义务意识和规则意识。加强国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意识。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切实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形式主义。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用法治实践推动法制宣传教育。

48.大力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能力。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不断增强法治理念,提高法律素养,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推动工作、促进发展、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健全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法制培训、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各级党委中心组每年安排集体学法或法制讲座。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要把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课程,加强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公务员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学习。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察、离任评估和公务员录用法律知识测试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情况,离任时要对其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评估,将考察评估结果作为任职的重要依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

49.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完善城乡公共活动场所法制宣传教育设施。加强法治文化产品创作和推广,不断推出各种优秀的法治文化作品。加强法治文化传播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类媒体办好普法节目、专栏和法治频道,鼓励和引导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新兴媒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鼓励各类文化团体参加法治文化建设。加强高等学校法学学科专业建设,推动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与法治实践的紧密结合。

十三、加强和规范法律服务

50.健全法律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水平。不断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整合法律服务资源,积极为重大工程建设、招商引资、经济结构调整、信访、民生等领域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依法保障律师履行职务,为律师执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加强法律服务国际合作,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外、境外有实力、有影响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信用评估机构到我省开设办事处或分所。整合本省律师资源,积极引导律师事务所走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的道路,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视野、专业能力突出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和知名律师。

51.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监管。完善法律服务市场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行业的准入机制、执业状况评估机制、执业奖惩机制。加强法律服务接受者权益保护制度和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建设,建立服务质量纠纷调处机制,切实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2.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体系,积极引导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法律服务。选聘国内外、省内外优秀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组建湖南省法律顾问团。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以政府购买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聘请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为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依法办事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健全农村法律服务机制,为基层和农民提供法律服务。

十四、加强对法治湖南建设的领导和保障

53.加强组织领导。法治湖南建设在省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建立党委统一领导,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法治建设推进机制。省委成立法治湖南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湖南建设的领导,定期研究解决法治湖南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法治湖南建设各项工作。省人大常委会要根据本《纲要》,作出建设法治湖南的决议。省人民政府要制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省政协要加强调查研究,为建设法治湖南建言献策。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要研究制定促进司法公正的具体意见。各级各部门要根据《纲要》提出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和配套的政策文件。

54.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推进法治湖南建设责任制,明确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职责,明确法院、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的任务,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上下联动、有序推进的工作机制和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合力。省委法治湖南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制定法治湖南建设的年度工作要点,明确法治湖南建设的工作责任、重点任务、具体目标和工作措施,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工作例会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开展法治先进城市、先进县(市、区)、先进乡镇(街道)和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等创建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营造法治湖南建设的良好氛围。建立法治湖南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制定考核办法,将考核情况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55.加强队伍建设。把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作为推进法治湖南建设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政法干部队伍。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实行律师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评定,提高法律服务队伍素质。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升公务员队伍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注重选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法治意识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

意义

也许与湖湘与生俱来的灵秀地气有关,近年来,湖南总是在全国率先走出先声夺人的一步,创造一项项引人注目的成绩,“填补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空白”、“建设法治政府的‘湖南模式’”……如今,《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的审议通过,更是让湖南在法治建设的探索与创新的这个节点更加光芒四射,让“法治湖南”的名片大放异彩。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湖南将“法治湖南”提升到法规层面,而不是停留在口头上、文件里,显然是把“法律”当成必须的社会管理“信仰”,无疑对湖南来说意义重大。

纲要的出台是保障湖南科学发展得以践行的稳固基石。

周强多次强调,建设法治湖南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湖南的具体实践,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面推进“四化两型”建设的需要,是省委根据新形势,立足新起点,顺应广大人民群众新期待作出的重大决策。他还提出“抓法治就是抓发展,就是抓科学发展”的口号,为此,湖南积极打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来为科学发展“保驾护航”。但是无疑这会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坚持不懈地去推动。《纲要》作为法治湖南建设的行动纲领,会要求湖南按设定的目标持之一恒的走好、走下去,那么它对于湖南的科学发展之路就像投下了“定盘石”。这个《纲要》会产生强大的推动力,推动湖南尽快的走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进程,提高整个湖南的法治化水平,让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在湖南生根、开出奇葩、结出硕果。

纲要的出台是保障人民“四项权益”得以彰显的重要条件。

法治是政治的重要内容。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人民群众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参与,将呈现出越来越积极的发展趋势。法治湖南的进程,人民群众应当是积极的建言者与参与者。为此,省委书记周强在湖南省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大力推进‘法治湖南’建设,切实保障广大劳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切实保障湖南人民的四权,是“法治湖南”建设问民意、聚民力、合民心的重要保证。《纲要》的出台,显然有利于更好维护、实现、发展人民群众参与“法治湖南”建设的各项权利,为社会各阶层成员都能自由的表达自身权益诉求提供了条件与法律支持。由此也就有利于拓展法治建设的内生动力,让人民群众成为“法治湖南”建设的重要推力。从而实现上下相得益彰,形成整体建设的合力。

纲要的出台是保障法治政府“湖南样本”更加出彩的得力推手。

当代中国,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控制模式必然是法治而非人治。只有实行“法治”才能更好的限制权力,约束权力,让权力在合法合理的轨道上运行。五年来,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为起点,湖南开启了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破冰之旅,之后,《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作为我国首部关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省级政府规章出台。几个规章的出台,打造了一条依法行政逻辑链条,像是在干部头上戴上“紧箍咒”,开启了一场行政机关“作茧自缚”式的革命,并由此打造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湖南模式”。《纲要》的出台,会让政府更能“正确地做事”和“做正确的事”,会提高政府按程序办事的自觉性与主动性;会让服务老百姓不仅成为广大干部的一种自觉意识,而且成为一种法定义务。由此,会推动法治政府这个“湖南样本”更加出彩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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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9:5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