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亳州文化广播电视局 |
释义 | 亳州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是主管文化艺术、文博事业、广播电视宣传、广播电视事业和新闻出版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能是: (一)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创作艺术与生产,扶持地方性、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和艺术演出活动;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对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及内容审核。 (二)规划指导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研究制定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方面的经济政策,指导生产经营和投资方向,统筹安排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经费和计划财务、统计工作;规划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和广播电视设施建设。 (三)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和管理;制定广播电视专用网的集体政策,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四)管理文化艺术人才,积极培训艺术人才。指导文化艺术教育,兴办艺术学校。管理文化科技与社会科研;组织文化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奖及推广;贯彻执行国家广播电视技术政策和标准,管理广播电视科技工作,指导广播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 (五)管理全市公共图书馆事业,指导全市公共图书馆业务建设,推动全市公共图书馆自动化、网络化和标准化建设。 (六)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研究拟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协调全市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推进城乡艺术普及工作,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七)管理全市电影发行、放映市场,研究制定电影发行、放映市场管理规章、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城乡电影发行放映网的建设、调查和综合平衡工作。 (八)负责监督管理局属单位的人、财、物。 (九)负责综合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工作;负责全市重点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开发利用等业务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博物馆事业的发展,依法监督管理文物市场;负责审核、审批、申报国家、省级和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 (十)管理全市文化市场,制定文化市场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组织执法队伍对文化市场依法稽查,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 (十一)负责全市新闻出版管理工作,管理全市新闻出版物市场;负责全市图书、报刊等出版、发行的管理;管理全市印刷业、复制业;组织审核各类出版物(含图书、报纸、期刊、电子书报刊),查处违禁、违规出版物。 (十二)管理全市著作权工作(包括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处理有关版权纠纷;制定并指导实施新闻出版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新闻出版行业科研工作,参与制定对新闻出版行业的经济政策和经济调节措施。 (十三)负责审核报批新建出版社和新办报纸、期刊、电子书出版单位,审批建立记者站并发放记者证。 (十四)归口管理全市对外文化、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工作,负责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系统方面的外事工作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事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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