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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租友
释义

租友引是指一些“剩男”、“剩女”开始在网上花钱寻找“临时另一半”,以安慰家中着急的父母。尽管这类特殊需求“求租者”、“招租者”供需两旺,但真正“成交”的却寥寥无几。这样的现象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背景

“真怕过年回家,父母又唠叨‘年纪不小了’。现诚租临时男友一名……”春节将至,一些“剩男”、“剩女”开始在网上花钱寻找“临时另一半”。“租友”事实上是由父母和子女之间价值观的碰撞、冲突所产生的。从农耕文明的多子多福,到现代工业文明的自觉晚婚晚育,中国所需要的时间远比欧洲发达国家要短。经济形势变化得太快,社会意识形态的变化明显滞后,正因为如此,人们对中国人口的发展变化及对婚恋问题的看法似乎正处于一个迷惘的时期。老一辈人的传统观念是以亲子关系为中心,都想让孩子早些结婚生子。而现代年轻人的观念是以夫妻关系为中心,更看重夫妻间的感情,更看重物质基础,因此不会轻易谈恋爱结婚。但年轻人又不想让老人伤心,为了迁就老人,就产生了这样的举动。

租友会

“贫贱夫妻百事哀”,这句话道尽了物质对婚姻生活的维护性。越来越重视物质的择偶观对推动经济社会进步,激励青年人奋发向上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样的择偶观也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正如西斯蒙第所指出的那样,人们在希望能过上正常人所希望过的那种婚姻生活时,不得不在其经济地位与性爱之间作一个平衡,哪一边更重要就优先照顾哪一边。经济发达地区的人们,特别是进取心较强的人,当然包括出门在外的求职者会延迟结婚,这不但是由于身份下降的顾虑,而且是出于一种希望,要想在无所牵累的情况下争取事业的升腾。在这样的进程中,如愿以偿的希望往往会越来越渺茫,就这样一直蹉跎到某一天,到了那个时候,要实现青年时代构成的那种幸福家庭计划的时间已经过去。

租友帖

租友

“诚租男友一名,回家过年,安慰老人,急!”日前,一个“租友”帖出现在多个网上论坛,一名在上海工作的女白领在网上发出征集贴,愿意出钱租赁一名“男友”回家。记者发现,岁末年初,这样的“租友贴”还真不少,点击率也颇高。 “身高1.58米,虽然没有天使面孔、魔鬼身材,但是我温柔贤淑,真诚善良。周围的朋友都成家了,父母催得紧,社会压力大,春节想找一个临时男友,要求大学毕业,在上海有正当工作的真诚未婚男士,身高1.70米以上。 ”尽管只是“临时伴侣”,不少“求租者”还是十分挑剔,在帖子中列明自身身高、体重、星座、爱好等信息同时,也对应征者提出了条件,还有些人甚至将自己的博客链接也附在 “求租”信息里。

不少 “招租者”也在网上发布信息。“上海,男,1.80米,不抽烟,偶尔喝酒,愿出租自己陪过年,价格面议。”有些人则直言自己出租的目的:“本人在北京,春节长假希望外出旅游,愿意出租自己当你临时女友,要求承担交通食宿费用,在父母面前可表现适当亲昵,其他要求免谈。北京地区免谈,上海、浙江尤佳。 ”

目的

“租友”多为宽慰家人心

“为了不让家人担心,我一直骗家里说有女朋友了,现在家人说交往这么多年了,春节带回家看看,或者他们来上海,我实在没办法。 ”在上海工作已8年的董先生告诉记者,在网上发布“租友帖”只为宽慰家人,这也是几乎所有“求租者”的心声。

“其实我不着急,关键是家人年年都催。”今年28岁的徐小姐告诉记者,在安徽老家,不少中学同学21、2岁就结婚生子了,父母几乎时时刻刻都把“年纪不小了”挂在嘴边,甚至多次安排“相亲”。去年春节亲戚结婚,亲戚父母在徐小姐父母前连连数落新媳妇不好,谁知徐小姐的母亲竟说:“总好过有些母鸡连蛋都不能下! ”“年年都会为这件事和家人争吵,今年我想安心过个和乐年,才想到这样的办法。

效果

租友

徐小姐告诉记者,自己去年12月21日就发布了“求租”的帖子,随后与她联系的人不下数十个,但好奇者多,应征者极少:“甚至有女性在网上假装男士跟我聊天,骗到我电话号码后打过来说‘哇,你真是个女的啊!我们只想验证一下。’”而一些女士和董先生一接触就明确表示“8000元以上,否则免谈”。 “其实过年租友这种行为看起来不错,实际上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 ”今年34岁的刘先生已放弃了“征友过年”的念头:“首先是安全问题,毕竟要带个陌生人回家;其次双方都不了解,稍不注意就会穿帮,这等于对家人二度伤害。”而愿意出租自己的何先生则表示,本来发布这条信息的心态就是“玩”:“对方的情况我不清楚就跟她去外地,安全系数太低。 ”

一些“剩男”、“剩女”更希望在同乡甚至熟人中寻找“临时另一半”,毕竟双方相互了解,没有安全顾虑。徐小姐就曾希望老同学陈先生帮忙,可最终还是放弃:“双方父母都认识,以后要是说‘分手’了,大人见面也会尴尬。

影响

随着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中国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剩男”、“剩女”,这也是一条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就单身男女网上“租友”来看,必须指出,“租友”、“应租”双方签订了看似十分严密的合同,以确保租赁过程平平安安,但是从法理角度分析,不难发现隐患巨大,以人身为标的物的租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从社会层面讲,“租友”回家过年,看似少数人的个人行为,但法学专家和社会学者都表现了同样的忧虑,发展下去,将对诚信道德体系产生强大的冲击。还有这样一层忧虑,由于少数正规婚介和“黑婚介”的违法经营,公安机关又很难对当事人进行取证,导致无法及时地将他们绳之以法,未婚的男女青年更应该加强自律意识,懂得自爱,不要因自己的一时冲动或好奇掉入不法分子设置的陷阱。

协议书

2009年1月20日,惠州爱一生婚恋交友网和其他几家机构联合组织了名为“春节租友非诚勿扰”的活动,副题的说明是:“2009年春节租男/女朋友回家一起过新年”。

组织者曹林发布了一份他们代拟的长达三页的“租友协议书”,这份协议书共有七大条。其中,光注明“双方的责任,义务”的第二条下,就有17条约定。其中部分条款摘录如下:

在众人面前,甲方必须时常用一种含情脉脉的眼神看着乙方,并流露出依依不舍的神态。

在每次外出时,甲方均必须挽着乙方胳膊以示亲热,直至离开甲方亲戚视线。

为避免露出破绽,在有乙方亲戚在场时,乙方可短时间搂住甲方肩膀,但每次时间不得超过5秒,否则甲方可视为“占便宜”。

在无乙方亲戚在场时,乙方必须保持距离甲方0.8米以上,否则甲方可视为图谋不轨。”

甲方在见到乙方亲戚时,必须用和乙方相同的称谓来打招呼,例如乙方的“姑姑”,甲方也必须叫“姑姑”等等。

甲方在见到乙方的亲戚的子女时,应该主动关切地与之答话,如:“几岁了?读几年级了?学习好不好?”等等。

甲方服务期间,以温柔、微笑全程服务、尽量满足乙方的要求到结束时间。甲方为提高专业服务名声,特有租后服务和赠品相送,包括往后街上碰到“亲属”时给予亲切微笑和问候。

虽然“租友协议书”在钱财分配、责任、义务方面规定得很细致,曹林还是笑着自嘲说:“这份合同,其实也没有法律效应,管不了人。毕竟,租不是目的,最终我们还是希望他们能通过这种比较时髦和新鲜的方式,修成正果。”

合法性

租友是新时代的产物。每逢春节期间,网上征租女友(男友)的帖子铺天盖地,很多中介公司也乘势而上,推出很多租友合同以及租友业务。剩男剩女们为了安慰父母和亲友或其他原因,往往出钱租个临时“恋人”回家过年。但在租友的过程中,往往会产生如“租金”、“礼金”、以及人身安全、女友(男友)角色表演要求等等方面的问题。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或留下隐患,签订一份书面“租友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则极为必要。那么“租友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它的性质是什么?签订租友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一、租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租个女(男)朋友回家过年的租友合同的效力,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租友合同是不道德的或违背了公序良俗,是无效的,而另一种认为租友合同就是一种雇佣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效力的禁止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无效论”认为: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人身不能作为债权的标的物,也就是说人的身体是不能拿来出租的,因其违背了公序良俗,所以以人身为标的物的租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其次,还履行协议违反婚姻法。有认可能会提出与“女(男)友”同处一室,即使其保证的那样不会乱来,但事实上“同处一室”就是非法同居,甚至 是变相的卖淫嫖娼。再次,被租“女友”无权得到“礼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租“女友”取得“礼金”是存在法律瑕疵的。同时在传统春节为向家人证明自己的“成功”,掩盖真实状况,使用“善意的谎言”来宽慰亲人,以至于置诚实信用、公共道德于不顾,违反诚实守信和善良风俗原则,所以这样的协议无效。

笔者认为以上理解是片面的。租友合同应该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第一,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判断一个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判断该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据我国合同法合同自由原则的要求,任何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都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故当事人选择订立租友协议是成立的。

第二,租友并不违背公序良俗,也不是嫖娼卖淫。

首先,租友合同的目的是善良的。由于种种原因,大龄单身男女青年越来越多,平日在城市工作,并不会感到孤独和难堪。传统节日春节回家过年,为了不让父母为自己的终身大事担心和操心,为了能让父母和亲友放心,租个“恋人”回家过年,不仅不是违反社会公德,而恰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孝”心的具体表现,所以租友合同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也不具有嫖娼卖淫的目的,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租友不是租配偶。配偶有同居的义务,而恋人之间则没有。男女朋友之间的关系远近并没有法律的约束,也就是说,并没有义务一定要和租的女友或男友同住一室。如果不是自己愿意,完全可以告知父母自己和女友或男友的关系还没有发展到一定程度,尚需要进一步了解,相信没有哪家父母会强迫自己的孩子与女友或男友同住一室的,所以,不与租来的女友和男友同住也不违背公序良俗,租友合同应该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行规定,没有违背公共道德以及公序良俗,应该是有效的。

二、租友合同实质是雇佣合同

当事人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租友合同的标的是一种行为,而不是所谓的人身。

所谓雇佣关系,是指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关系。租友合同中,雇主需要租用一个女友或男友,当然会对对方提出一定的条件,包括外貌、年龄、装束或者表演技术等提出一定的要求,对于符合自己标准的女友或男友,付出一定的租金(本质上属于劳务费),要求其充当“恋人”的角色,陪自己回家过年,雇员以表演的形式扮演了一个“恋人”的角色,得到一定的酬金,完全符合雇佣法律关系的特征。

有人认为,租友合同标的是人身,人身不能作为债的标的,所以,租友合同是无效的,笔者认为这种认识也是错误的。通过上面的分析,租友合同不是卖身合同,而是雇佣合同。租友合同并不是针对雇员的人身,而是雇员的行为。租友合同并不能要求雇员尽配偶的同居义务,而是要求雇员扮演恋人的角色而已。而恋人的角色,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关系的远近也是由当事人自己把握和配合。由于通常恋人比夫妻更加相互体贴关爱尊重对方,为了让父母高兴而租友回家过年,一般也不会伤害对方的。所以租友不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三、租友合同应该注意的问题

租友行为是一种新型的现象,容易带来纠纷,甚至危及人身安全,所以在租友过程中应注意防范,择友必须慎重,并订立书面协议。

(一)主体方面

就像签订合同首先要了解对方的基本信息以及信誉一样,签订租友合同时,一定要了解对方的身份状况、家庭地址以及职业,学历等信息,越多越好,确保租友不会给自己带来安全隐患,甚至引狼入室,给家庭带来灾难。由于恋人关系的特殊性,一定要租个值得信赖的恋人或通过值得信誉度高的正规中介公司,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二)内容方面

租友合同应该对于租金(报酬)数额与支付、收取的礼金的分配、表演的技术与配合、以及人身安全保障、违约责任等等做出明确的书面约定,为日后解决纠纷提供依据。

综上,租友是新生事物,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客观因素,虽然还没有现行法律直接进行规制,但根据“法不禁止皆可为”,对租友合同的法律效力应该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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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2: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