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综合水质标识指数 |
释义 | 简介综合水质标识指数简称WQI。2006年开始实施的上海市第三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以截污治污为根本措施,继续深化中心城区市管河道和郊区骨干河道的综合整治工作。根据《上海市内陆河流及水系水质常规评价技术规范(试行)》,以综合水质标识指数作为考核指标。综合水质标识指数法是在全面分析各类型水质指标污染状况的基础上,选取有代表性的重点污染因子,结合各水体的功能区标准,通过计算,用一个综合系数即水质标识指数来反映河流水质状况。 计算方法综合水质标识指数由整数位、小数点后三位或四位有效数字组成: WQI = X1.X2X3X4 其中: WQI — 综合水质标识指数; X1 —综合水质级别; X2 —综合水质在该级别水质变化区间中所处的位置,根据公式按四舍五入的原则计算确定; X3 — 参与综合水质评价的单项水质指标中,劣于水环境功能区目标的指标个数; X4 — 综合水质类别与水体功能区类别的比较结果,视综合水质的污染程度,X4为一位或两位有效数字。 综合水质标识指数总体上包括两部分: 一,综合水质指数,为综合水质标识指数中的X1.X2,通过计算得出; 二,标识码,为综合水质标识指数中的X3和X4,在求得综合水质指数的基础上,通过判断得出。 评价标准级别评价判断标准见表1: 判断依据 综合水质级别 1.0≤X1.X2≤2.0 Ⅰ类 2.0<X1.X2≤3.0 Ⅱ类 3.0<X1.X2≤4.0 Ⅲ类 4.0<X1.X2≤5.0 Ⅳ类 5.0<X1.X2≤6.0 Ⅴ类 6.0<X1.X2≤7.0 劣类但不黑臭 X1.X2>7.0 劣类并黑臭 注:X1.X2为综合水质指数。 水质定性评价标准见表2: 判断标准 定性评价结论 X2不为0 X2为0 f- X1≥1 f- X1-1≥1 优 X1=f X1-1=f 良好 X1-f=1 X1-f-1=1 轻度污染 X1-f=2 X1-f-1=2 中度污染 X1-f≥3 X1-f-1≥3 重度污染 注1:X1为综合水质标识指数的整数位。 注2:X2为综合水质标识指数的小数点后第一位。 注3:f为水体功能区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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