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宗教政策 |
释义 |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由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由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简单的来说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这就是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它是全面的、完整的政策。 这一政策有法律上的保障——宪法(国家根本大法)。任何强迫不信教的人去信教的行为,如同强迫信教的人不信教一样,都是侵犯了别人的信仰自由,都是违法的行为。因为我国的宪法、刑法、民法、选举法、兵役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都对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和信教公民的平等权利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但是,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意味着鼓励发展宗教,对全体公民进行唯物主义、无神论教育仍然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 全面理解宗教信仰自由政策:1、既要保障人们信教的自由,也要保障人们有不信教的自由; 2、既允许宣传有神论,又要坚持宣传无神论; 3、是我们党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4、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含义:就是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5、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我们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的目的在于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不是要求宗教教徒放弃宗教信仰和有神论思想,坚持无神论思想。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把爱教与爱国结合起来,做到宗教活动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从而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进步。也就是说做到两个要求和两个支持就是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了。 6、我国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决抵制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宗教交往,增进与各国人民及宗教界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维护世界和平做出贡献;坚持抵御并揭露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政治和思想渗透,坚决打击宗教极端势力,决不允许境外任何宗教组织、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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