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濮阳县环保局 |
释义 | §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并监督实施我县环境保护管理规范性文件和制度;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城乡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等。 (三)贯彻落实环境保护任期目标任务,负责县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四)负责落实对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技改项目)和经济开发计划的环保第一审批制度,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五)组织、检查、指导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 (六)监督、检查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 (七)负责环境监测、环境统计工作,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八)组织指导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科学知识。 (九)负责调查处理或协助上级部门调查本县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信访案件,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环境保护信访问题。 (十)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 (十一)组织开展本县环境保护的国内外及区域之间交流与合作。 (十二)管理局直属单位,对全县环境保护和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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