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资格刑 |
释义 | 资格刑 属于附加刑的一种。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同时剥夺犯罪分子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根据《刑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除不得行使《刑法》第54条规定的各项权利外,在执行期间,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从上述所剥夺的权利的内容来看,剥夺政治权利只对中国公民适用,对外国人不宜适用。 完善我国的资格刑,可以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从世界各国刑法典的规定来看,资格刑的主要类型有以下这样一些:[26] 1.剥夺一定的权利。有属于政治方面的,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属于经济方面的,如获得薪水、年金及津贴;有属于民事方面的,如亲权;有属于人格方面的,如荣誉等。 2.禁止担任一定的职务。如《蒙古刑法典》第22条规定:“如果法院根据犯罪人在职务上或从事某种活动时所犯罪行的性质,认为不能再让其保留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法院可以对犯罪人适用这种刑罚。” 3.禁止从事一定的职业。这一资格刑主要适用于经济方面的犯罪,如前述《意大利刑法典》第31条的规定。 4.禁止驾驶。驾驶也是一定职业,禁止驾驶往往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格刑。 5.剥夺荣誉称号。这是许多国家刑法典中规定的资格刑种类。 6.剥夺亲权及其他民事权利。 在资格刑的期限规定方面,亦有终身剥夺和定期剥夺的两种情况。 一暂停或取消执照 (一)驾驶执照 (二)营业执照 (三)持枪证 (十几二十年前能有枪 猎枪) (四)打猎证 二剥夺权利 (一)选举权 (二)担任公职权或选举权 (三)法庭任职的权利 (四)使用票据类有价证券的权利 (五)监护权和亲权 (六)与公共行政部门签约权 三禁止从事一定活动 (一)禁止到特定场所 (二)禁止不良交往 (三)禁治产 (四)剥夺称号和荣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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