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准契约 |
释义 | 除契约、侵权行为等以外的发生债的原因。即指未得到当事人的同意而基于一方自愿的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发生与缔结契约的同一效果。“准契约”是罗马法上的概念,它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和保佐,意外共有,继承人与受遇赠人的关系等等。“准契约”的概念也为《法国民法典》所袭用。然而,近代大多数国家立法均排除“准契约”的观念,以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为独立的法律要件,并作为发生于本人与管理人之间,或于受益人与受损失人之间的债的独立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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