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卖子女与人而为奴婢。《汉书.严助传》:“间者,数年岁比不登,民待卖爵赘子取接衣食。”颜师古注:“如淳曰:‘淮南俗卖子与人作奴婢,名为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赘,质也。一说,云赘子者,谓令子出就妇家为赘婿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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