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专职安全员 |
释义 | 定义专职安全员是指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培训、教育;建议、咨询施工地或者工作单位的人。 专职安全员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和有关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具体落实上级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参与HSE计划及各项施组措施方案的编制(安全相关内容),有权行使安全一票否决制。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施工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各工种换岗教育和特殊工种培训取证工作,并记录在案。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台帐。 四、参加每周一次以上的定期安全检查,及时处观工现场安全隐患,签发限时整改通知单。 五、监督、检查操作人员的遵章守纪。制止违章作业,严格安全纪律,当安全与生产发生冲突时,有权制止冒险作业。 六、组织、参与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全过程的安全实施控制,并做好记录。 七、掌握安全动态,发现事故苗子并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组织班组开展安全活动,提供安全技术咨询。 八、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反馈使用信息,对进入现场使用的各种安全用品及机械设备,配合材料部门进行验收检查工作。 九、贯彻安全保证体系中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参与安全设施、施工用电、施工机械的验收。 十、协助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如实汇报工程项目或生产中的安全状况; 十一、负责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协助处理重大工伤事故、机械事故,并参与制订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 十二、参与对施工班组和分包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教育工作,负责对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连续监控,并作好监控记录; 十三、参与协助对项目存在隐患的安全设施、过程和行为进行控制,参与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验证纠正预防措施。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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