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婚姻登记 |
释义 | § 正文 关于结婚登记,中国除1980年《婚姻法》第 7条有规定外,还有1980年《婚姻登记办法》的具体规定,登记时,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及所在单位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距离婚姻登记机关路程较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县(旗)人民政府可委托就近的有关基层单位办理。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后,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即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否则不予登记。当事人如不同意登记机关的决定,有权提请上一级主管机关解决。 婚姻登记 离婚登记 在中国,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可按照《婚姻法》第24条和《婚姻登记办法》第2条的规定,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复婚登记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并退回离婚证件;婚姻登记机关认为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 配图 婚姻登记 § 相关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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