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专门律师 |
释义 | 律师又称“讼师”、“专家律师”、“出庭律师”、“大律师”、“高级律师”。英国律师有专业律师和*事务律师之分。专业律师区别于普通事务律师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只接受事务律师的延请。专业律师一般比较专长于某门法律或某类案件,并且开业资格和从事业务受到许多严格限制。 简介专门律师是在法庭上辩护的法律专家,在任何法庭上都可以出庭辩护。专门律师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他只接受事务律师的延请,听取事务律师对案情的介绍,根据事务律师事先准备好的法律文件,出庭辩护;有时,事务律师遇到疑难事务,虽然与出庭辩护无关,也往往请专门律师提供意见。专门律师往往需要比较专长于某门法律或某类案件。在法律同业中威信愈高,收案愈多,酬金数额也就愈大。专门律师不得以广告招徕业务,不得从事其他与律师业务不相容的职业,也不得从个人好恶出发,拒绝接受事务律师的延请。专门律师的开业资格要求很严。大学毕业以后,经过多道的严格程序,加入四个律师学院之一,接受十二个学期(计三年)的法律专业教育,并通过律师学院主持的初试、再试以及终试等考试后,方能取得开业资格。 英格兰和威尔士现有的专门律师都集结在二、三百个专门律师事务所中执业,一般是以一名皇家大律师领头,凭借他的名望地位,招徕业务。最近几十年,政府逐渐插手领导专门律师。但是,专门律师决定其本身事务的权力仍然很大。专门律师在执业十年后,可以提出申请,经大法官提名,由英王授为皇家大律师(Queen’s Counsel),成为律师界的导师。有了这种头衔,地位便高出于一切律师,享有某些特权,例如,收取更高的酬金,出庭时披丝袍,坐第一排位子。 再有,大律师须在一名专门律师的陪同下才出庭辩护,这就是所谓的“双律师制”。此外,他们有更多的机会被提名任命为最高法院的法官。英国的法官与律师有密切关系,因为法官是从律师中产生的(治安法官除外);没有律师资格便无望充当职业法官。因此,律师组织实际上把持着司法界的大权。 律师的分类一是专家学者型。这一类律师均学富五车,才高八斗。他们大都是全国或某一地区的学术权威。在某一法学领域有较高的建树。这些律师大都是兼职律师(象田文昌、钱卫清等专职律师例外),是高等院校的教授。他们大都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律师工作,利用实践经验丰富理论知识,通过从事律师工作发现问题,为完善法律法规、改革司法体制奔走呐喊,为推进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做贡献。他们不仅是律师界的栋梁,也是我们国家的栋梁。他们从事律师工作的目的既不是为了钱,更不是为了权,而是为了国家的兴旺,民族的繁荣。为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做贡献。 二是准专家学者型。他们从事律师工作的目的是把律师工作作为一项事业,值得为之而奋斗终身。他们大都有极大的热情,有强烈的正义感、责任心,有敢于仗义直言的精神。这一类型的律师一般只服从事实和法律,不服从任何权贵。这一类型的律师一般存在于工作8年以上,中级以上职称、品德良好、稍有学术建树的律师中。由于他们无论在学术理论上,还是在经验积累上,尤其是在影响力上,都和第一种类型的律师有一段距离,因而笔者把他们称为准律师。他们是专家学者型律师的摇篮,也是律师的中坚力量,他们中的一部分将发展为第一种类型的律师。 三是商人型。他们干律师的目的是挣钱。众所周知,惟利是图是商人的本性。律师尽管不是以挣钱为目的,但这一部分律师从事律师工作的动机和目的就是为了赚钱,是在法律领域里做生意的人,甚至于他们考取律师资格的目的就是为了金钱。他们不把律师职业作为一门事业看待,而是当作赚钱的一个砝码看待。律师只是他们赚钱的符号,他们是披着律师外衣的商人。他们考虑的不是事实和法律,更不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是如何最大限度地赚取金钱。因而他们通常采用的是不正当的手段取得案源,向法官行贿,给介绍人提成,在社会上结交一批狐朋狗友,拜上一些仁兄八弟,通过各种关系拉案源。因为对于他们来说,案源就是金钱。至于案件办得如何,不是他们考虑的问题。这批人不读书、不看报、甚至于如何出庭也不知道,一谈收入眉飞色舞,一谈法律倍感生疏,一谈案件质量就心里发慌。这一部分人主要是受市场经济影响太深,根深蒂固的金钱意识作怪,再加上律师制度的不完善所致。值得警惕的是这一部分人目前在律师队伍中不是少数。 四是讼师型。其典型特点是歪曲事实,曲解法律,迎合当事人。他们不管案件事实,也不管法律规定。只要是委托人的要求,一律许诺予以满足。甚至于同一案件的原被告找他,他都会许诺胜诉。在法庭上,他们不讲法律,更不尊重事实,只拣委托人听着高兴的说,哗众取宠,华而不实,往往是夸夸其谈、滔滔不绝,不懂法律的人一听,这个律师水平真高,内行人一听全是胡说八道。一旦官司败诉,他们把责任全推到法官身上,法官水平不行,法官受了对方当事人的贿赂,法官和对方当事人有亲戚关系等等;挑逗当事人上诉,说自己和二审法官有某某种关系,保证胜诉。二审败诉以后,他们又会说天下乌鸦一般黑,一、二审法官一样,鼓动委托人申诉。总之,只要有一个案件,他们就会纠缠到底。这种律师的目的,说穿了就是利用律师的身份骗钱。 五是地痞、流氓加无赖型。有人会问,律师中也有这种人?俗话说得好,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十几万律师中,有这一类型的人不足为奇。他们是律师中标准的、地地道道的、不折不扣的残渣余孽,同时也是人类的败类。这种律师在社会上结交甚广,和黑恶势力勾结,有的成为黑社会组织的骨干成员,有的就是黑社会的头目。他们利用法律知识,为违法犯罪出谋划策,为逃避法律制裁奔走呼嚎。他们只忠实于自己的主子,不尊重事实和法律,甚至亵渎法律。他们往往和一些贪官污吏、腐败分子勾结起来,沆瀣一气,狼狈为奸。这种律师的价值取向既为了钱,又为了权。尽管这种律师在律师界中微乎其微,但其影响是极其恶劣的,必须防微杜渐,从源头上坚决予以清除。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