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专利申请日 |
释义 | 概念专利申请日是专利法规中使用的术语,申请日是从专利申请文件递交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之日算起。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视为申请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指申请人向专利机关提出申请的日期。当专利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了有关的申请文件后,就表明他正式提出了专利申请。而专利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也应当就有关的申请案确定申请日和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如果获得了专利权,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也从申请日起算。一件专利申请的首次申请日的确定对于专利申请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此后再有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就会因为丧失新颖性而不能获得专利。其次,自首次申请日以后,发明人或申请人就可以实施申请案中的发明创造或在出版物上发表有关的技术信息,不会由此而破坏专利申请的新颖性。第三,在以后进行的专利审查中,判定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都是以首次申请日以前的技术为准。第四,当申请人要求专利申请程序中的国际优先权时,首次申请日可以作为"优先权日"。 专利申请日的确定专利申请日对专利申请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专利申请人是否能获得专利权有直接关系。因此,确定申请日是专利申请人能获准专利权的关键日。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以外,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也就是说,从申请人把申请文件交邮局的当天为申请日。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出现邮戳模糊不清,无法或难以辩认的情形,出现这种情况,申请人如能提出申请文件递交邮局的确切日期的证据外,一般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时间为申请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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