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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注射用重组链激酶
释义

基本信息

【药品名称】

通用名:注射用重组链激酶

商品名:

英文名:Recombinant Streptokinase for Injection

汉语拼音:Zhusheyong Chongzu Lianjimei

主要组成成分:重组链激酶。

【性状】

本品为白色冻干粉末。

【适应症】

急性心肌梗塞等血栓性疾病。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禁用。

【儿童用药】

尚未见报道。

【老年患者用药】

尚不清楚。

【药物相互作用】

与阿司匹林同时使用治疗急性心肌梗塞具有良好的效果。同时事先使用抗凝剂或右旋糖酐,可增加出血危险。

【药物过量】

如使用药物过量,易发生出血,如出血量过大时,可用6-氨基己酸止血,输新鲜血浆或全血。

【规格】

10万IU/瓶、50万IU/瓶、150IU/瓶

【贮藏】

2~8℃保存

【包装】

【有效期】

2年

药理毒理

注射用重组链激酶的成分为重组链激酶,重组链激酶与纤溶酶原以1:1克分子比结合成复合物,然后把纤溶酶原激活成纤溶酶,纤溶酶催化血栓主要基质纤维蛋白水解,从而使血栓溶解,血管再通;同时重组链激酶的溶栓作用因纤维蛋白的存在而增强,因此重组链激酶能有效特异的溶解血栓或血块,能治疗以血栓形成为主要病理变化的疾病。

药代动力学

静脉给药,进入体内后迅速分布全身,15分钟后主要分布在肝(34%),肾(12%),胃肠(7.3%),在血浆中的浓度呈指数衰减。从血浆中的消除有快慢两个时相,半衰期分别为5~30分钟和83分钟,主要从肝脏经胆道排出,仍保留生物活性。

用法用量

急性心肌梗塞静脉溶栓治疗:一般推荐本品150万IU溶解于5%葡萄糖100ml,静脉滴注1小时。急性心肌梗塞溶栓治疗应尽早开始,争取发病12小时内开始治疗。对于特殊病人(如体重过低或明显超重),医生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减剂量(按2万IU/kg体重计)。

不良反应

1.发热、寒颤、恶心呕吐、肩背痛、过敏性皮疹;本品静脉滴注时可发生低血压,如血压下降应减慢滴注速度;过敏性休克罕见。轻度过敏反应不必中断治疗,重度过敏反应需立即停止静滴。过敏反应可用抗组织胺药物或激素处理。

2.出血,穿刺部位出血,皮肤瘀斑,胃肠道,泌尿道或呼吸道出血;重组链激酶用于急性心肌梗塞溶栓治疗时,脑出血的发生率为0.1~0.3%。大出血时可用6-氨基己酸,输新鲜血浆或全血。

3.其他反应,本品用于急性心肌梗塞溶栓治疗时可出现再灌注心率失常,偶见缓慢心率失常、加速性室性自搏性心率、室性早搏或室颤等;偶可引起溶血性贫血,黄疸及GPT升高;溶栓后可发生继发性栓塞,如肺栓塞、脑栓塞或胆固醇栓塞等。

禁忌

1.两周内有出血、手术、外伤史、心肺复苏或不能实施压迫止血的血管穿刺等患者禁用。

2.近两周内有溃疡出血病史、食管静脉曲张、溃疡性结肠炎或出血性视网膜病变患者。

3.未控制的高血压,血压>180mmHg/110mmHg以上或不能排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患者。

4.凝血障碍及出血性疾病患者。

5.严重肝肾功能障碍患者。

6.二尖瓣狭窄合并心房颤动伴左房血栓者(溶栓后可能发生脑栓塞)、感染性心内膜炎患者。

7.妊娠期妇女。

8.对链激酶过敏患者。

注意事项

1.本品应严格在临床医师的指导下用药。

2.急性心肌梗塞溶栓治疗应尽早开始,争取发病12小时内开始治疗。

3.本品使用前用5%葡萄糖溶液溶解,溶解液应在4~6小时内使用。

4.用链激酶后5天至12个月内不能用重组链激酶。

5.用本品治疗血管再通后,发生再梗塞,可用其他溶栓药。

注射用重组链激酶制造及检定规程

Requirements for Streptokinase Made by Recombinant DNA Techniques

本品系用含有高效表达链激酶基因的大肠杆菌,经发酵,分离和高度纯化后制成的冻干制剂。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基本要求

生产、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要求。

2.生产

2.1 工程菌菌种

2.1.1 工程菌菌种名称及来源

重组链激酶工程菌株系由链激酶基因的重组质粒转化的大肠杆菌菌株。

2.1.2 菌种检定

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种应进行以下各项全面检定。

2.1.2.1 划种LB琼脂平板

应呈典型大肠杆菌集落形态,无其他杂菌生长。

2.1.2.2 涂片革兰氏染色

在光学显微镜下观察应为典型的革兰氏阴性杆菌。

2.1.2.3 对抗生素的抗性

应与原始菌种相符。

2.1.2.4 电镜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应为典型大肠杆菌形态,无支原体、病毒样颗粒及其他微生物污染。

2.1.2.5 生化反应

应符合大肠杆菌生物学性状。

2.1.2.6 链激酶表达量

在摇床中培养,应不低于原始菌种的表达量。

2.1.2.7 质粒检查

该质粒的酶切图谱应与原始重组质粒相符。

2.2 原液制备

2.2.1 种子液制备

将检定合格的工作种子批菌种接种适宜的培养基(可含适量抗生素)培养,供发酵罐接种用,种子液应进行质粒稳定性检查。

2.2.2 发酵用培养基

采用适宜的不含任何抗生素的培养基。

2.2.3 种子液接种及发酵培养

2.2.3.1 在灭菌培养基中接种适量种子液。

2.2.3.2在适宜的温度下进行发酵,应根据经批准的发酵工艺进行,并确定相应的发酵条件,如温度、pH值、溶氧、补料、发酵时间等。发酵液应定期进行质粒丢失率检查(附录IX G)。

2.2.4 发酵液处理

用适宜的方法收集处理菌体。

2.2.5 初步纯化

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初步纯化使其纯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2.2.6 高度纯化

经初步纯化后采用经批准的工艺进行高度纯化,使其达到本规程3.1项要求,即为链激酶原液。加入适宜稳定剂过滤除菌后保存于适宜温度。

2.2.7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制备

2.3.1 配制与除菌

2.3.1.1 稀释液配制

按经批准的配方配制稀释液。配制后应立即用于稀释。

2.3.1.2 稀释与除菌

将检定合格加稳定剂的链激酶原液用2.3.1.1项稀释液稀释至所需浓度,用0.22mm滤膜除菌过滤,即为半成品,保存于2~8℃。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制备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的有关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冻干规程”的有关规定。

2.4.3 规格

应为经批准的规格。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的有关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生物学活性测定

依法测定(附录X I),应符合规定。

3.1.2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附录VI B二法),应符合规定。

3.1.3 比活性

为生物学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应不低于9.00×104IU/mg蛋白。

3.1.4 纯度

3.1.4.1 电泳法

依法测定(附录IV C)。用非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0%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用考马氏亮蓝R250染色。经扫描仪扫描,纯度应不低于95.0%。

3.1.4.2 高效液相色谱法

依法测定(附录III B)。用RP-HPLC法:色谱柱采用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以A相(三氟醋酸-水溶液:取1.0ml三氟醋酸加入超纯水999ml,充分混匀)、B相(三氟醋酸-乙腈溶液:取1.0ml三氟醋酸加入色谱纯乙腈999ml,充分混匀) 为流动相,在室温条件下,进行梯度洗脱(0~70%B相)。上样量不低于10μg,用波长280nm检测,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链激酶主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95.0%。

3.1.5 分子量

依法测定(附录IV C)。用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0%,加样量应不低于1.0mg,制品的分子量应为47.0KD±10%。

3.1.6 外源性DNA残留量

应不高于10ng/剂量(附录IX B)。

3.1.7 宿主菌蛋白残留量

应不高于总蛋白质的0.050%(附录IX C)。

3.1.8 残余抗生素活性

依法测定(附录IX A)。不应有残余氨苄青霉素或其他抗生素活性。

3.1.9 细菌内毒素

应小于3EU/mg蛋白质(附录XII E)。

3.1.10 等电点

主区带应为4.6~5.6(附录IV D)。

3.1.11 紫外光谱扫描

最大吸收峰波长应为 277±3nm(附录II A)。

3.1.12 肽图(至少每半年测定1次)

依法测定(附录VIII E)。应符合重组链激酶的图形,或与对照品图形一致。

3.1.13 N-末端氨基酸序列(至少每年测定1次)

用氨基酸序列分析仪测定, N-末端序列应为:

Val-Lys-Pro-Val-Gln-Ala-Ile-Ala-Gly-Ser-Glu-Trp-Leu-Leu-Asp。

3.2 半成品检定

3.2.1 细菌内毒素

应小于3EU/mg蛋白质(附录XII E)。

3.2.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XII A ),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外,应按制品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附录VIII A)或“免疫斑点法”(附录VIII B)测定,结果应为阳性。

3.3.2 外观

依法检查(附录V B)。应为白色或微黄色疏松体,加入标示量灭菌注射用水后应迅速溶解为澄明液体,不得含有肉眼可见的不溶物。

3.3.3 pH值

应为6.9~7.9(附录V A)。

3.3.4 水分

应不高于3.0%(w/w)(附录VII D)。

3.3.5 效价测定

应为标示量的80%~150%(附录X I)。

3.3.6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XII A),应符合规定。

3.3.7 细菌内毒素

应小于15EU/支(附录XII E)。

3.3.8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附录XII F 小鼠法),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分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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