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注会综合阶段 |
释义 | 注册会计综合阶段获取简介课程简介注会综合阶段,特指注册会计师资格获取的第二个阶段。 第一阶段第一阶段设有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等7科。这是专业阶段,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是否掌握基本技能和职业道德要求。(可以分科报考,但是最早通过的一门和最后通过的一门时间间隔最长5年) 第二阶段第二阶段是综合阶段,设立综合1科。这个阶段主要是测试考生是否具备在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中运用专业知识,保持职业价值观、职业态度与职业道德,有效地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考试要求:考生只有在通过第一阶段的全部考试科目后,才能参加第二阶段的考试(在考出第一阶段课程之后的5年内考出)。两个阶段的考试,每年各举行1次。第二阶段的考试侧重于考查考生的胜任能力,建议考生在参加第二阶段复习好所考的科目内容,考试前注意积累必要的实务经验。 英语部分对于综合考试和英语部分,每年的分值比例严重上升,难度加大。 申请考试过程两个阶段的考试全部通过后可进行以下工作: 申请注册为执业会员(即签字注册会计师)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以及学历证书; (三)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 (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六)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注册为非执业会员: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但尚未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自行向取得全科合格证书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在这个令人激动的新兴技术领域,中国正准备在其产品的商业化方面取得领导地位。 具体程序1. 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2.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3. 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参考教材1、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审计、税法三本教材信息: 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审计》、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作 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会计、财管成本管理、经济法三本教材信息: 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财务成本管理》、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作 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申请注册两个阶段的考试全部通过后可进行以下工作: 申请注册为执业会员申请注册为执业会员(即签字注册会计师):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 (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六)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申请注册为非执业会员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但尚未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自行向取得全科合格证书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注册为非执业会员: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考试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设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条财政部考委会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委会工作。 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财政部考委会的决定,处理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二)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第六条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考试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考试。 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综合阶段考试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1个科目。 每科目考试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中明确。 考试范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中确定。 第七条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推荐用钢笔和圆珠笔进行答题。 第八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需要交纳考试报名费。报名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中规定,地方考委会应当据此确定本地区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第十一条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第十二条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财政部考委会负责认定,由地方考办通知应考人员。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第十三条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职业能力综合测试科目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第十四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及组织考试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规则、守则等,违者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按照国家秘密管理。 每科目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保密期限,从该科目当年命题开始至该科目考试结束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止。 第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会[2001]105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2005年度至2008年度任一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以及已经获准免试或者豁免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部分考试科目的考生,参加2009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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