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或称商事法,从学理意义上讲,是指调整有关商事主体在营业过程中形成的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1) 学理意义上的商法:形式上的商法与实质上的商法
(2) 规范意义上的商法:广义的商法与狭义的商法
(1)持续性营业关系说 。 (2)企业关系说 。 (3)商事行为关系说。 (4)商事交易关系说。 (5)特殊民事关系说。 (6)经营性财产关系说。
商法之调整对象,是指商事主体在营业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定的利益分配关系,这种特定的利益分配关系,我们可以称之为营业关系。
(1)私人性。
(2)财产性。
(3)营业性 。
体现着鲜明的营利目的性;存在于动态的营运之中 ;
表现为财产权能的分离形式 ;适用于特殊的财产责任原则
1、契合各种生产要素使营业组织的人格化。
2、为财产权利价值形态转换提供制度模型。
(1)财产资本化。
(2)资本证券化。
(3)财产、资本、证券的数据化。
1、古代与中世纪商法:从习惯商法到共同商法
(1)古代商事习惯性规范。
(2)中世纪商人法。
2、近代商法:从共同商法到国家商法
3、当代商法:从国家商法到国际商法
1、大陆法系商法
(1)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
客观主义——商行为中心主义的立法体制
主观主义——商人中心主义的立法体例
折中主义的商法立法范式
(2)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统一民法典模式
单行法模式
2、英美法系商事立法
英国商法
美国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