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词条 | 注册信用师 |
| 释义 | FCIB是世界权威的信用管理专业协会,它与国际执业管理认证中心(IPAC)为国际商业信用管理领域设定了杰出管理的标准,这些管理标准中包括了国际注册信用分析师(CICA)、国际注册信用管理经理人(CICP)和国际注册信用管理执行官(CICE)等系列行业专业资质的认证与审核。 职业简介国际金融、 信用及商业协会(FCIB)成立于1919年,隶属于1896年成立的美国信用协会(NACM)。FCIB的总部设在美国,在欧洲、北美和南美都有分会,现在在中国香港也设立了FCIB中国分会。会员包括Microsoft、Apple、3M、Du Pont、Shell、SONY、GE、DHL等。 并与国际执业管理认证中心International Profession Administration and Certification Association简称(IPAC)进行了强强联合。 FCIB的注册国际信用专业资质认证项目是专为在国际信用管理领域内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所设计,包括了认证标准和培训方式。FCIB通过对那些在国际信用和贸易金融领域具有专长和资历的管理者进行专业培训并经国际执业管理认证中心(IPAC)审核认证,达到支持和扶持信用管理领域整体发展的目的。FCIB的专业资质认证标准是国际信用管理领域表彰和认可信用管理专长的一个标志。 信用管理作为一种职业,我们国家已于2005年3月31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对外公布。 职业培训课程设置:6个模块共10门课程。 涵盖内容: * 如何制订企业的信用政策以及必须考虑的问题 * 如何构建信用部门 * 如何建立客户管理档案 * 如何调查客户资信状况 * 信用管理部门的操作原则、目标与期望 * 信用管理的步骤和具体操作流程 * 信用决策中的财务报表分析及几个关键的财务分析指数 * 如何发现客户财务运作中的潜在问题 * 国际结算中合法性以及实际操作性的问题 * 如何通过信用保险来增加商业机会 * 商业信用和相关法律 * 国际贸易中企业可利用的各种融资手段 * 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 * 贷款保证的种类及银行如何监督贷款 * 银行制定信贷政策和信贷额度的风险考量与原则 * 应收帐的报告、监督和预测 * 现代信用管理中的外源化(BPO)管理趋势分析 * 信用管理的电子化趋势 * 现代信用管理在ERP系统中的地位 * 行业信息交换对企业风险控制的作用 国际注册信用师认证标准为倡导诚信,共创和谐社会,我们已将CCA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所有标准及相关资料在CCA 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认证网公开,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使用。 CCA国际信用管理体系 国际注册信用师认证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际注册信用师的执业水准,为社会提供专业、中立、公正的信用服务,提高信用服务水平,促进世界各国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CCA]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的认证与管理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的认证与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四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资格证书属社会类信用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它向社会证明: 1.持证人遵守和具备本标准第二章规定的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 2.持证人具备本标准第三章规定的知识结构和能力; 3.如果持证人违反本标准第二章规定的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将得到本标准第七章规定的处罚。 第二章 职业准则与职业道德 第五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执业时应保持中立、客观、公正。 第六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执业时应严格、严密、谨慎。 第七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执业时应诚实、信用、勤勉。 第八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执业时应廉洁,严禁索要或获取非法利益。 第九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在处理投诉建议信息时应遵循原始性原则、全面性原则、易读性原则、快速性原则。 原始性原则,是指不能对信息做任何改动,不做任何曲解。 全面性原则,是指不截留任何信息。 易读性原则是指根据信息的类别、紧急程度进行科学分类,编制目录和清单,以便决策层阅读和存档。 快速性原则,是指要快速的将信息传递给决策层。 第三章 知识结构与能力 第十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必须具备的信用知识: 1.信用基础知识; 2. CCA国际信用管理体系; 3.降低和防范信用风险的方法; 4.欠账追收方法; 5.信用争议处理方法; 6.信用调查、分析的方法与技巧; 7.提高信用度的方法。 第十一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必须具备的法律知识: 1.较深的法律基础知识; 2.了解国际法的渊源; 3.熟练掌握至少一个国家的法律; 4.了解国际通行的法律原则。 第十二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必须具备的经济学知识: 1.经济学原理、会计学原理和通用会计准则; 2.了解常用的统计分析方法; 3.能够分析各类财务、会计报表及指标。 第十三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必须具备的管理学知识: 1.管理学基础常识; 2.当前流行的管理方法与管理理论; 3.信用制度建设或信用管理的方法; 4.诚信文化建设方法; 5.市场营销学及其它的经济学基础知识; 6.熟悉一定的心理学知识。 第十四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必须具备的能力: 1. 较强的调查、访问、沟通、综合、分析能力; 2. 较强的学习能力。 第四章 认证考试 第十五条 具备两年以上大学学习经历的人均可申请参加国际注册信用师认证考试。 第十六条 具备经济学类、法学类、管理学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申请免试相对应科目(经济学基础试题、法学基础试题、管理学基础试题),是否准予免试,由组织根据申请者的大学课程与当年考试教材确定。 第十七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考试由组织负责。申请人考试前可以自愿参加社会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但是参加培训不是报名的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命题原则。所有试题测试的重点依据第二章 第三章的要求进行,其中经济学基础试题、法学基础试题、管理学基础试题按同类专业大学本科水平进行测试。 第十九条 考试实行单科通过制,共分四科考题(信用知识与能力试题、经济学基础试题、法学基础试题、管理学基础试题),通过分数线根据当年命题情况确定,五年内全部通过四科考试,取得国际注册信用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 注册 第二十条 具备国际注册信用师资格的信用从业人员执业时,应通过所在信用机构向组织进行实习注册,注册后,组织颁发实习证书。实习期满一年后,经所在信用机构考核合格,向组织申请正式注册。正式注册后,组织颁发执业证书,并自然成为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CCA]会员。 注:本标准所称信用机构是指专业从事信用评价、信用征集、信用调查等工作的立信、征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具备国际注册信用师资格的人员,在非信用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从事信用管理工作的,参照第十八条的程序进行注册,但是该类别的国际注册信用师不得以自己名义对社会出具信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不从事信用工作的具备国际注册信用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进行注册,但可以申请成为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CCA]会员。 第二十三条 实习期内的国际注册信用师,不得独立接受委托,也不得独立出具信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已经取得注册的国际注册信用师,因工作变更,不从事信用工作的,应申请注销注册。 第二十五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工作单位变更时,应变更注册。 第六章 年检与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的执业证书按年度进行检验。 第二十七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应加强学习,及时、主动更新信用等知识以适应工作需要。组织根据需要对国际注册信用师进行继续教育,国际注册信用师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自习相关课程,并参加继续教育测验,不参加继续教育测验或在测验中不及格的,取消执业证书。 第七章 处罚 第二十八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违反本标准第五、六、七条的,禁业一至五年,并予以公告;形成严重后果的,永久禁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违反本标准第八条的,永久禁业,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违反本标准第九条的,处于公告批评,形成不良后果的,禁业一至五年或永久禁业,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未按规定进行注册、变更注册、年度检验、继续教育测验的国际注册信用师,处以公告批评、限制执业、取消注册等处罚。 第三十二条 取得国际注册信用师资格的人员应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并签订附加315条款的诚信承诺书,否则取消专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 组织对涉嫌违规的事情调查时,国际注册信用师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拒绝提供或不如实提供资料的,根据情节,处以公告批评、禁业一至五年、永久禁业,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对信用执业人员的处罚结果都应公开并记入黑名单,涉及个人隐私的,公开处罚结果时保留个人隐私部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标准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使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三十七条 本标准涉及术语的定义见《CCA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三十八条 本标准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CCA]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认证人要文明礼貌,以礼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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