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朱鸿谟 |
释义 | 人物简介朱鸿谟(生卒年不详),宇文甫,明后期大臣,益都(今青州)人。 1571年(隆庆五年)举进士,授吉安推官,与东林道领邹元标过从甚密。不久为南京御史。邹元标等人得罪,他上疏论救,语侵张居正,被斥为民,遂回乡杜门讲学,多年不入城市。张居正死后,起为故宫,后巡按江西,奏请蠲免灾区赋税。曾以建言忤旨被夺俸。后历任光禄少卿、大理少卿,右佥都御史、应天巡抚,兼理苏州10府。 时苏州地区赋役重而不均,奏请以田为准,定等差。当地贵宦子弟结伙为非,严治不贷。入为刑部右侍郎.为官清廉,家无余资,死后不能成葬。其僚属集金置棺椁,方成殓。卒后赠官刑部尚书,谥“恭介”。 明史记载朱鸿谟,字文甫,益都人。隆庆五年进士。授吉安推官。识邹元标于诸生,厚礼之。擢南京御史。元标及吴中行等得罪,鸿谟疏救,语侵居正,斥为民。鸿谟归,杜门讲学,不入城市。居正卒,起故官,出按江西。奏蠲水灾赋,请减饶州磁器,不报。又疏荐建言削籍者,忤旨,夺俸。擢光禄少卿。由大理少卿擢右佥都御史,提督操江。改抚应天、苏州十府。引二祖节俭之德,请裁上供织造,报闻。吴中徭役不均,令一以田为准,不及百亩者无役,县为立籍,定等差。贵游子弟恣里中,无赖者与共为非,远近讹言谓有不轨谋。鸿谟尽捕之,上疏告变。朝议将用兵,兵部主事伍袁萃亟言于尚书石星,令覆勘,乃解。鸿谟寻入为刑部右侍郎,卒官。不能敛,僚属醵金以办。赠刑部尚书,谥恭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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