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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珠海市电力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珠海市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协”)2002年1月8日成立,现有会员单位54家,是珠海市不同所有制的电力生产、供应,电力设备制造、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各企业自愿参加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经济类行业性社团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地位。行协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经贸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履行对电力行业管理与服务职能,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协会宗旨

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服务;根据行业约规,为行业服务;按照会员要求,为企业服务。沟通与政府机关的联系,维护公平、有序竞争,促进电力工业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民族团结,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业务范围

1.开展本地区电力行业发展的调查研究,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电力企业增强活力、迈向管理现代化的发展之路。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产业政策和立法的意见或建议;

2.进行有关电力行业的资料、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向本地区电力企业及广大电力用户提供电力方面的信息与咨询;

3.协助办好《广东供电》和《特区电力》,开展市内外信息交流,组织电力科技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促进电力企业技术进步与管理水平的提高;

4.接受政府委托,制定本地区电力行业生产、经营和竞争的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规范行业行为,维护电力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

5.向政府部门反映电力行业企业的呼声和要求,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行业内的公平、有序竞争;

6.承担政府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任务。

行协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全面负责、统筹安排,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处设置协会工作部和调研咨询部,主要负责行会的日常事务运作。协会工作部除履行一般办公室职能外,还包括协会工作规划、人事劳动管理、财务和资产管理、法律事务管理、发展会员及会籍管理、对外联络及电力行业信息的收集、发布等工作;调研咨询部,负责调研咨询部工作,主要职能包括电力行业政策法规、电力课题研究,为政府、企业提供调研、咨询服务等工作。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珠海市电力行业协会,简称“珠电行协”。英文名为:ZHUHAI POWER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ZPTA。

第二条 本会是珠海市不同所有制电力生产、供应,电力设备制造、销售,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各企业单位自愿参加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市级经济类行业性社团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会宗旨: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服务;根据行业约规,为行业服务;按照会员要求,为企业服务。沟通与政府机关的联系,维护公平、有序竞争,促进电力工业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民族团结,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珠海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珠海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珠海市。

第六条 本会地址是广东省珠海市香州区翠香路296号1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市场开拓,进行有关电力行业的资料、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向本地区电力企业及广大电力用户提供电力方面的信息与咨询;协助办好《广东供电》和《特区电力》,开展市内外信息交流,组织电力科技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促进电力企业技术进步与管理水平的提高;开展本地区电力行业发展的调查研究,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向政府部门反映电力行业企业的呼声和要求,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产业政策和立法的意见或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制定本地区电力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七)接受政府委托,制定本地区电力行业生产、经营和竞争的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诚信经营,以维护电力行业内的公平、有序竞争;

(八)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九)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不设个人会员。本会建立联络员制。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及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 监事单位及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在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l00个以下时,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数量在l00个以上时,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会成员(正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 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 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廷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最迟不超过两年,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人数约为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含会员单位委派人员及聘任人员。会员单位委派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所属会员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聘任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7年1月1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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