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众 |
释义 | 词义众 zhòng五笔:www 【释义】①许多,跟“ 寡 ” 相对:众人|众说纷纭|寡不敌众。②许多人:观众|听众|群众|万众一心。 【众目睽睽】 #zhòng mù kuí kuí 大家的眼睛都注视着。 〖例句〗初次登台演讲,众目睽睽之下,她不但不紧张,而且讲得还很精彩。 【众叛亲离】 #zhòng pàn qīn lí 众人背叛,亲信离弃。形容处境十分孤立。 〖例句〗他一味地刚愎自用,特别独裁,结果搞得众叛亲离。 【众所周知】 #zhòng suǒ zhōu zhī 大家全都知道。 【众人】<古>简称“众”。商、西周时的下层平民。一般从事农业生产。与奴隶不同,其身份是自由的,有当兵的权利和对政的机会。西周的“众人”大多数原来是殷商本族的成员,其中或最初即为劳动群众,或则逐渐由贵族地位下降而来。 〖例句〗众所周知,教育是国家发展的根本。 更多的信息众 <名> “众” 的繁体中文汉为“众”。(会意。“众”从三人。“三”表示众多。“众”表示众人站立。“众”,甲骨文字形。象许多人在烈日下劳动。本义:众人、大家) 同本义 人三为众。――《国语·周语》 坤为众。――《易·说卦》 大师之礼用众也,大均之礼恤众也,大田之礼简众也,大役之礼任众也,大封之礼合众也。――《周礼·大宗伯》 安土重居,谓之众庶。――南朝宋·范晔《后汉书·杨终传》 庸众而野。――《荀子·脩身》。注:“众,众人也。” 众恶之,必察焉。――《论语·卫灵公》 众怒难犯。――《左传·襄公十年》 则众何为而不汹汹然?――王安石《答 众(众)zhòng ⒈多,许多:~多。~人。~星捧月。 ⒉许多人:群~。~怒难犯。~望所归。~志成城。 正文商代农业生产者。或称众人,文献上又称"小人"。众人大多原为殷商本族的成员,其中有些最初即是劳动群众,有些则源于因各种原因而地位下降的贵族。他们一般都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地位处于社会下层。在商代甲骨文中,常见众人耕作、参与田猎活动的记载。 历史殷商时期, 众、众人亦经常被征作战, 接受军事训练,成为国家武装力量的主要部分。商王对他们非常重视,甲骨文中就累见“米众”一词。“米” 读作 “敉”或“幇”,《说文》云:“敉,抚也。”即恤抚众人之意。《尚书·盘庚》三篇,第一篇即是记载盘庚迁殷时召集众来王庭,对之训话。从甲骨文中用词语气来看,商王对众常用“令”“乎”,与差遣某地奴隶主时用言有相似之处,而不同于奴隶。甲骨文中亦不见有用众作人牲的记载。甲骨文的“丧众”、“丧众人”等,应视为众逃避劳役、兵役,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亡失。可见,众与奴隶有所差别,仍具有一定的地位,应是介于奴隶主贵族与奴隶之间的一个阶层。 众 在殷墟发现的近千座平民墓地中,大多数墓都有葬具和数量不等的随葬品,如农具、兵器及狗等,可知其墓主应是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同时又参与作战的人。这些人同甲骨文与先秦文献中所记载的众的身分相符,由此可知这些小墓即众的墓葬。 关于众和众人的身分问题,虽经多年争论,仍有许多不同见解,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意见: ① 认为是自由平民。持此观点的学者及代表作有:徐喜辰《商殷奴隶制特征的探讨》、斯维至《关于殷周土地所有制问题》。 ② 认为是家长制家庭公社成员。持此观点的学者及代表作有:赵锡元《试论殷代的主要生产者"众"和“众人”的社会身分》。 ③ 认为是奴隶主。束世澄《夏代和商代的奴隶制》认为,甲骨文中“众”和“众人”有别,前者属于统治阶级, 后者是自由的公社成员、商代基本生产者。 陈福林《试论殷代的众、众人与羌的社会地位》认为,"众"和“众人”虽同属奴隶主阶级,但前者是奴隶主阶级中上层基本力量,后者则是奴隶主阶级的基层全体成员。 ④ 认为是奴隶。持此观点的学者及代表作有:郭沫若《奴隶制时代》及李亚农《殷代社会生活》、陈梦家《西周金文中的殷人身分》、王承祒《试论殷代的直接生产者──释羌释众》、《对于〈试论殷代的直接生产者──释羌释众〉的几点补充意见》、王玉哲《试述殷代的奴隶制度和国家的形成》。 ⑤ 认为是族众。持此观点的学者及代表作有:杨棫《论殷末周初的社会性质》、张政拏《卜辞裒田及其相关诸问题》。 上述五种意见皆是在认同中国古代存在奴隶社会的前提下产生的分歧,他们最大的分歧在于众和众人的身分是否为奴隶。这一问题的解决,还有待于对古代史料,包括甲骨、金文、考古及古文献等的深入研究。据目前研究的情况来看,第一种意见较可信从。 无奴派观点无奴派创始人黄现璠教授于《中国历史没有奴隶社会》一书中对“人”、“民”、“众”、“众人”经过长篇大论的具体研究后认为: 随着“人”之引申义出现以及社会阶层的变化,“众”义始发生变化,既保留了原为指称统治阶级的“人”的本义,又有了指称被统治阶级的“人”之引申义的“民”义。社会之民多于人,以致“众”之引申义便有了泛指“民”、“人民”、“民人”、“众民”和“众人”的含义,此即《史记·卷二 ·夏本纪第二》记“众民乃定,万国为治”之“众民”义。“众”与“众人”稍有区别,主要反映在本义与引申义的差异。甲骨卜辞中的“ 众”与 《盘庚》篇中的“ 众”字义大同小异,既本义作“贵族、贵戚、群臣”解,引申义可作同族的“民众、众人”解,绝无“奴”或“奴隶”之义。虽然有时也把“众人”省称为“众”,但“众”一般不称为“众人”,“众”者决不是奴隶。陈梦家同志说:“我们在卜辞中找不到‘民’字,只有‘人’和‘众’,当是自由民与奴隶。”以陈梦家之甲骨文的高深学识,难道不知“众”之真义,显而易见,这是他对“众”字未加具体分析的“随大流”之见,自然难免认识之误。商族成员之所以称为“众”或“众人”,这些人之所以头戴尊贵的太阳徽号,就是因为古代商部族的人们是以太阳作为共同徽号的,幸亏商的三十多个王部还留着以代表太阳的天干命名的“辫子”而显示出殷王与“众”的共性,为后人留下按图索骥的蛛丝马迹,否则更难说明“众”是殷王的同族成员。同族成员之间不会产生“奴隶”,这是余在本稿各编对中外文字“奴”词考论中以史为据得出的结论。陈福林同志于文中认为,“众”和“众人”虽同属奴隶主阶级,但前者是奴隶主阶级中上层基本力量,后者则是奴隶主阶级的基层全体成员。表明他是主张奴隶社会存在论者,反映出所论“众”决不能解作奴隶与所谓奴隶主阶级存在的论述矛盾,这是我国主张奴隶社会存在论者们普遍特有的问题,这从束世澄先生于《夏代和商代的奴隶制》认为甲骨文中“众”和“众人”有别,前者属于统治阶级,后者是自由的公社成员、商代基本生产者等方面的认识可见一斑。徐喜辰、斯维至同志亦相继认为商代“众”和“众人”皆为奴隶社会中的自由民。“众”和“众人”既然在甲骨文和文献上都明确表明为当时社会和生产的主体,极少数从战俘沦为奴隶者并未形成一个具有阶级对抗力量的阶级,实不知陈氏、徐氏、斯氏的所谓商代“奴隶社会说”从何说起,这种论述岂不自相矛盾。这如同有些同志明知先秦社会奴隶数量很少或不占社会生产劳动重要地位,仍照样说它是奴隶社会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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