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重庆市侨商企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重庆市侨商企业协会是为侨资涉侨企业提供服务的社会团体,也是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在中共重庆市委与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关怀下,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非盈利性民间社团机构。其业务主管部门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重庆市侨商企业协会的宗旨和任务是:贯彻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和争取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侨资企业规范经营、行业自律,促进侨资企业更大发展;协调会员单位与政府有关部门等方面的关系,配合政府改善投资环境;组织各种涉侨商务经济考察活动,协助政府引资、引智;举办展览会、信息发布会、研讨会、专家讲座等各种形式的论坛和经济交流,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进步;促进侨商、侨企和涉侨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倡导会员热心公益,回报社会,推动重庆以及西部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重庆市侨商企业协会。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OVERSEAS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缩写为:COCCC 第二条性质:本会系由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在重庆市投资的企业和归侨侨眷及侨属企业、涉侨单位等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努力维护和争取会员的合法权益。倡导会员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经营,帮助会员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等方面的关系,致力于配合政府改善投资环境。广泛联系海内外各工商企业和经济文化科技组织,促进会员之间的各种交流活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进步,倡导会员热心公益,回报社会,推动重庆以及西部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中国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6号(天王星C座3楼)。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协助政府引资、引智,组织各种涉侨商务及经济考察,举办展览会、信息发布会、研讨会、专家讲座等各种经济交流及推广活动,为扩大会员间经济交流,促进侨商、侨企和涉侨企业的交流合作服务。具体如下; (一)组织会员开展商务考察合作、经济文化科技交流等活动,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二)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为重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献计献策,协调反映涉侨经济纠纷,依法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和侨商、侨属和涉侨企业等排忧解难; (三)为会员及其涉侨企业人员举办各种专业讲座、研讨会以及其它学术讨论会,业务培训等,以提高涉侨、侨资企业管理水平和侨商企业协会员个人素质; (四)开展行业评选、评比活动,规范侨企市场竟争,引导会员健康发展; (五)设立会员专用网站,为会员推广业务及产品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增进区域内外企业间的联系与合作,牵线搭桥; (六)组织各种专业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审计师以及经济、技术专家等为会员提供各种专业咨询及维权服务; (七)组织各种健康文化娱乐活动,举办形式多样的会员联谊会为丰富会员业余生活,增进会员身心健康服务; (八)调研可能影响贸易、金融和社会发展的各种问题;收集和发布相关信息,突显地区经济合作机会;组织并代表会员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国际、国内有关学术团体、涉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团结、引导会员遵章守法,为中国经济社会的繁荣与进步增光添彩。 (九)开展有利于完成本会宗旨的各种其它活动和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会员类别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愿意加入本会,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 (二)在重庆市内设立的侨资涉侨企业和归侨侨眷、港澳同胞在渝眷属等。先提出申请后,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三)积极支持和协助本会开展工作并对本会或本市涉侨工作作出较大贡献的各届人士,经理事会批准,可特邀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热心本会事业,或在海内外侨界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四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各项活动并对活动议题有建议权;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四)享有本会为会员提供的经济活动信息服务,并可通过本会建立的资源网络寻求商机; (五)分享本会其他会员的商务合作信息,有被优先推荐参与会员企业合作的权利; (六)享有本会为会员提供的其他权益; (七)享有本会举办各类活动的承办权或赞助权; (八)委托本会就其所关心的问题举办专题研讨会; (九)委托本会就其商业拓展计划进行市场分析和法律咨询; (十)委托本会推荐或培训人才; (十一)享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及参与其它活动的费用;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为会员设立的一切活动; (五)履行本会依法、按章赋予的其它应尽的责任。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经会员推荐并提交单位及个人情况资料和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本会规定交纳入会会费; (四)完成本会规定的其它程序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退会申请,由理事会研究并表决同意后方可退会;会员退会时需交还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及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会员除名后,其前期所交一切费用,不予退还: (一)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定的; (三)触犯国家刑法法律并已被定罪的; (四)作出本会认为严重损害本会声誉言行的; (五)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任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讨论由会员提出的其它书面动议,该动议应由至少四分之一会员签署,并在会前两个星期提交秘书处; (六)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由秘书处负责筹备,有关会议事宜应提前通知所有会员。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授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主席由会长担任,如果会长不能出席,应委托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代替其行使职责。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成员,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间因故空缺或被罢免的空缺,由理事会提名表决通过,补选出理事,并报下一次会员大会通过。理事五年任期届满而未及时召开会员大会选举新理事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临时延长任期(最长延期不能超过一年),且需报业务主管单位申核并经重庆市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开展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对本会日常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审议由秘书处向会员大会提交的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本会章程修改议案;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根据本章程第十五条规定补选理事; (四)决定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 (五)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本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审查批准同意或解除会员资格; (八)决定本会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设立与撤销; (九)制定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本会工作并在会员和社会各界中有一定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本会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80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65岁; (四)没有刑事处分记录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指挥和协调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的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会长职责可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代为履行。 第二十九条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职责 (一)协助会长行使职责; (二)在会长不能能履行其职责时,除会长指定的副会长负责外代为行使会长职责; (三)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秘书处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会所有会议的筹备; (二)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准备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 (四)负责本会资金筹措和运作; (五)负责起草或修改本会的规章制度,并报理事会批准; (六)负责会员入会、退会、日常联络等相关服务; (七)负责理事会委托的其它事务; (八)协助会长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一条秘书长的职责: 秘书长为本会的日常执行官并领导秘书处等,任期五年,经理事会批准可延任。其职责如下: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理事会决议,对外代表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制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具体规章制度;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五)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人员; (六)签批协会日常财务开支; (七)处理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和会长等的授权事宜及其它日常事务; (八)负责领导策划、组织、主持除会员大会及理事会会议之外的论坛所有会议; (九)提出调整秘书处职能部门的议案,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二条副秘书长 经理事会决定,本会设副秘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并由理事会任免。副秘书长任期五年,经理事会批准可延任。 副秘书长职责如下: (一)协助秘书长处理有关日常事务; (二)在秘书长无法履行其职责时,代为行使秘书长职责; (三)受秘书长委托或授权处理其它事务。 第三十三条秘书长、副秘书长职务终止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在下列情况下终止职务: (一)秘书长、副秘书长辞职需提前三个月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辞呈; (二)无法履行其职务; (三)受到刑事处分。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本会会员的会费; (二)社会捐赠、赞助;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本会资产的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接收各种捐赠和社会赞助,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开展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能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财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接受重庆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重庆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因故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能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过重庆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重庆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本章程已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重庆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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