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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钟新明
释义

钟新明,男,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学历在职研究生(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曾任深圳市龙岗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深圳市龙岗区委常委,现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2010年8月,因严重违纪被调查。2010年10 月12日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中文名:钟新明

国籍:中国

民族:汉

出生地:广东省 紫金县

出生日期:1963年2月

毕业院校:华南农业大学

人物简介

钟新明,男,1963年2月生,广东省紫金县人瓦溪镇半岗村人,汉族,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学历在职研究生(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原龙岗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2011年1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钟新明受贿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钟新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工作简历

1981.07—1984.02 广东省紫金县九和区(镇)教办、中心小学教师、区(镇)团委委员、少先队总辅导员

1984.02—1986.04 广东省紫金县团委办公室副主任、学少部副部长1986.04—1987.09 广东省紫金县委办公室股级干部

1987.09—1989.07 华南农业大学干部专修科进修

1989.07—1990.07 广东省紫金县委调研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1990.07—1993.04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委委员

1993.04—1996.03 广东省紫金县委常委、组织部长

1996.03—1999.02 深圳市龙岗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委正处级组织员(1998.06)

(其间:1996.03—1998.09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研究生班学生)

1999.02—1999.12 深圳市龙岗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1999.12—2003.05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区长助理、党组成员、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2003.05—2005.1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党组成员

2005.10—2007.06 深圳市龙岗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2005.11)

2007.06—2010 深圳市龙岗区委常委(2005.10)、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涉嫌违纪

2010年8月18日,称龙岗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钟新明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严重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记者于2010年10月12日从市纪委获悉,日前,市纪委对龙岗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钟新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

经查,钟新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帮助其亲属建造违法建筑,指使他人弄虚作假办理有关手续;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其亲属谋取、转让工程,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等。

钟新明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市监察局审议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决定给予钟新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判处死缓

2011年12月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钟新明、钟伟明受贿,吴伟光行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深圳市龙岗区原常务副区长钟新明伙同其弟弟钟伟明利用手中职权,收受房产商贿赂港币3590万元、人民币519.8763万元,被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0年,钟新明利用其担任龙岗区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深圳市体育新城土地整备安置领导小组副组长、地铁3号线建设和深惠路改扩建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钟伟明参与钟新明共同受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新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港币3590万元、人民币519.876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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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3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