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 |
释义 | 印发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制定了《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并将《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作为卫生部1994年印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的第五部分。现将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基本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 卫 生 部 中医药局 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 内容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 一、中医坐堂医诊所由中药饮片品种不少于400种的药店设置,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 二、人员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经注册连续在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 三、房屋 设置的诊室必须独立隔开,不超过2个。每个诊室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设备 设有诊察桌、诊察床、诊察凳和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设施。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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