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
释义 |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由法学博士张中秋编著,主体部分共九章,另有附录两部分和前言与后记;主体部分中,前八章意在辨异,集中探讨中西法律文化的八大差异,第九章意在求同和会通,比较透视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的可行与难题及其克服。该书于2009年1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作者张中秋博士业出版多部法律系列著作。 图书信息书 名: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作 者:张中秋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年01月 ISBN: 9787503689994 开本: 16开 定价: 38.00 元 内容简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主体部分九章,另有附录两部分和前言与后记。《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前八章意在辨异,集中探讨中西法律文化的八大差异,以及导致这些差异的成因和历史后果;第九章意在求同和会通,从人的文化原理出发,比较透视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的可行与难题及其克服。比较同类作品,《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有以下特点:其一,通过对相关成果的继承、评判和借鉴,首次较系统地对中西法律文化进行了比较研究,在一些重大问题,如法的形成、中国法律刑事性的哲学基础和社会原因、法的伦理化成因、法的体系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二,认为中西法律文化是它们的地理环境、社会环境和历史文化环境的产物,各自形成特色并构成差异,但它们之间的差异只能说是不同,很难说是不好。其三,中西法律文化内贯共同的人的文化原理,在人的文化原点、原理及其展开的轴心和结构模型上有其共同性,因此,两者的交流本质上是可行的。这一原理性的认识既可检讨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的历史实践,又可分析和推论中国法律文化在当下的构成及其未来走向。 作者简介张中秋,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发表论文60余篇;出版著作10部,其中专著5部。获教育部和国家级学术研究奖4项,其中个人奖2项,合作奖2项。研究方向为法律文化,有系列著作出版。曾应邀赴美、德、法、日、韩等国,及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参加学术活动和讲学。主持的项目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理论研究》。 图书目录内容提要(中文) 第四版序言 第三版序言 第二版序言 第一版序言 第一章 法的形成:部族征战与氏族斗争 第一节 部族征战与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中心)的形成 一、远古中国文明与原始组织的演进及其分布 二、部族征战与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中心)的形成 三、部族征战对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中心)的影响 第二节 氏族斗争与古希腊(雅典)法和罗马法的形成 一、氏族内部斗争及其改革与古希腊(雅典)法的形成 二、平民和贵族的斗争与罗马早期法的形成 三、氏族内部及平民与贵族之间的斗争对古希腊(雅典)法和罗马法的影响 第二章 法的本位:集团本位与个人本位 第一节 中国集团本位法的形成与发展 一、从氏族(部族)到家族(宗族):集团本位法的形成 二、从家族(宗族)到国家(社会):集团本位法的发展 三、有关中国集团本位法的几点补论 第二节 西方个人本位法的形成与发展 一、从氏族到个人:西方早期个人本位法的形成 二、从氏族/上帝到个人:西方个人本位法的大发展 三、从社会到个人:西方个人本位法的再次确立 第三章 法的文化属性:公法文化与私法文化 第一节 公法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属性 一、中国传统法律的刑事性(刑法化) 二、中国传统法律刑事性的哲学基础与社会原因 第二节 私法文化:西方法律文化的传统属性 一、私法的传统和发达 二、近代以前西方刑事民法化与近代以来公法的发展及其私法化现象 第四章 法与宗教伦理:伦理化与宗教性 第一节 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进程 二、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表现 三、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成因 四、对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认识 第二节 西方法律的宗教性 一、早期基督教在罗马法律中的地位 二、中世纪:基督教的神圣化、法律化时代 三、教会法的衰落及其对西方法的继续影响 第五章 法的体系:封闭性与开放性 第一节 中华法系的封闭性 一、中华法系及封闭性释义 二、中华法系封闭性释证 三、中华法系封闭性释证的补充 第二节 西方法系的开放性 一、西方法系及开放性解释 二、西方法系的开放性述论 三、西方法系开放性机制的成因 第六章 法的学术:律学与法学 第一节 传统中国的律学 一、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是“律学”而非“法学” 二、传统中国律学的盛衰 三、传统中国法学难生说:兼论律学形成的必然 第二节 西方的法学 一、西方法学的兴起、发达及其原因 二、西方法学的共性 三、西方法学对法律发展的推动 第七章 法的精神:人治与法治 第一节 人治:中国传统法的根本精神 一、传统中国法的根本精神是人治:兼辨析法治、礼治、德治与律治 二、传统中国法人治精神剖析 三、传统中国法人治精神若干问题辨析 第二节 法治:西方法的传统精神 一、近代以前:西方法治精神溯源 二、法治理论的完备与实践:近代以来西方法治述略 三、成因与成就:西方法治因果关系简论 第八章 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无讼与正义 第一节 无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 一、传统中国无讼价值观的形成与早期追求实现的途径 二、传统中国追求无讼的基本模式及其实践 三、传统中国法律文化无讼价值取向评说 第二节 正义:西方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 一、法律正义论:西方法律家对正义价值的追求 二、通过法律实现正义:西方追求正义的一般途径 三、法律正义论的基础及其评说 第九章 人与文化和法:从人的文化原理比较中西法律文化 第一节 人的文化原理 第二节 人的文化原理是中西法律文化展开的轴心和结构模型 第三节 从人的文化原理看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的可行与难题及其克服 第四节 以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的实践检讨并推论上述认识 附录 辨异·求同·会通——我的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的经历与感受 参考文献 第一版后记 第二版补记 第三版再记 第四版又记 …… 部分章节在线试读第一章 法的形成:部族征战与氏族斗争 第一节 部族征战与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中心)的形成 一、远古中国文明与原始组织的演进及其分布 文明是和人类的活动相联系的。从远古以来,中国境内就一直有人类居住。人们在广西、云南和山西发现了100多万年前,也即石器时代(始于距今300万年左右,结束于距今12—11万年),类似于爪哇猿人的古人类遗骨。约50万年前,在北京的周口店,在山西,甚至可能还有湖北和广东,都有了猿人居住。约四五万年前,我国境内的原始人群已逐步向母系氏族社会转变。直到公元前五千年前后,也即新石器时代(距今约11000-7500年)晚期,随着农业共同体的兴起,中国文明的直接祖先开始以黄河、长江流域一带为其活动中心。这时,母系氏族开始衰退,父系氏族日趋兴盛。到原始社会的末期,父系氏族已经过胞族、部落的发展,演变到比部落更高一层的共同体——部族。部族又称为部落联盟或部落集团。在我国史前时期,炎黄族、东夷族、苗蛮族以及吴越族,都是这种类型的族的共同体。根据传说和考古资料,这些部族在中华大地上的分布情况是: 在黄河流域的是炎帝、黄帝部族。传说最早的炎帝,号神农氏,有四支后裔:一是烈山氏部落,二是共工部落,三是四岳部落,另一支在汾水流域,后来残存的有沈、姒、蓐、黄四个分部落。黄帝部落原来在北方,后南下到黄河流域,有了很大的发展,共有25个氏族,12个胞族,变成为庞大的黄帝部族。 在南方有三苗部族,可能有三个部落。其中一个首领叫“欢兜”,战败后被流放于崇山;另一个部落被迫迁移到敦煌一带;还有一个部落可能迁移到了东南。 东方淮河流域一带,有少嗥一蚩尤部族。传说少嗥以“鸟名官”,共有风鸟、玄鸟、青鸟等24个氏族。蚩尤是九黎的首领,有81个氏族,9个部落。 西部和北部则分别有西戎和北狄游牧部族。 这些传说中的部族为了财富、土地、人口以及宗教信仰等,展开了激烈的争斗,引发了多次征战,即使到夏商周三代时期,一族一姓的兴衰也还是和征战息息相关。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中心),最初主要就是借助征战这种特殊的形式逐渐形成的。 …… 读书观后感书的开头,内容提要里面写着:“中西法律文化是它们的地理环境、社社会环境和历史文化环境的产物,各自形成特色并构成差异,但它们之间的差异只能说是不同,很难说是不好。” 读了书的前几章,感觉受益匪浅。作者在考证的基础上进行客观中性的比较,不妄加评论,还时时刻刻在字里行间提醒读者,任何现象,在一定的时期,都是合理并且有其社会原因的。 前段时间读的费孝通《乡土中国》,也是提醒了我一点:中国当下的一切,都有其深刻的历史社会原因。 首先,中国的法和西方的法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中国的法,也就是刑,可以说是西方“法”概念中的刑法,再加上一点其他方面的法条。 所以,中国没有“法”的传统,不是中国人蒙昧愚蠢,而是因为传统中国有一个“礼”的体系,起到了西方概念中“法”的作用。 之前一直想不明白,为什么我们的社会是这个样子,为什么改革改不下去,为什么一些理所当然的事情,在我们的社会中显得那么可笑。这本书让我灵光一闪。 鸦片战争之后,传统中国,倚靠原有的文明成果,无法抵御欧洲文明的冲击,只有“师夷长技以制夷”。就像一个瘦弱的人被壮汉打了,壮汉放下狠话,不给钱,见一次打一次。为了防止再被打,只有去壮汉锻炼身体的那个健身房办张卡,锻炼到身强体壮为止。 之后,因为这个瘦弱的人还不够强大,所以他一直在健身房里看那个壮汉每天在做什么,然后学习他。 然后有了辛亥革命、民国、新文化运动,然而在改革开放之前,我们学到的都是个西方的架子。就像现在的政府、人大、法院、检察院等,表面上是西化的,实质上还是一个官府。但是,我们也不可能完全学会西方的东西。正如新文化运动所说,根本的不是革命,而是改变整个社会观念。何其困难。 改革开放之后,西方的观念随着西方的市场规则来到中国。这一次,不需要斗士们高声倡导民主科学。有了市场、以及市场经济带来的一整套游戏规则,自然有了民主、公民生长的土壤。这一次,人们是自我启蒙。 同时,由于20世纪初以来,一直持续的反礼教运动,传统的由”礼“维系的社会规范,一些被消灭,一些逐渐退到幕后,但”由血缘维系的社会“这一点还没有改变。 所以我们没有西方意义上的法律。我们学到了法律条文,却不可能在一个血缘维系的社会上,真正做到,以”法“作为社会的规则。 而受到西方观念深重影响的80年代后出生的人,接受了大量西方观念,又没有受到传统礼法的教育,形成了他们对西方社会模式的认同。这就与当今社会中坚,也就是那些五六七十年代出生的人产生了很大的思想差异。 举个例子,我们会觉得很奇怪,为什么现在社会上有那么多忽视和侵犯人民基本权利的事情(各种例子,说也说不完),而当权者会觉得理所当然。书中写道:”中国过去的”法“是一种集团本位法,在在这种法律构架下,普通民众的权利是微乎其微的。”这样一来,我们的不理解,他们的理所当然,就有了解释了。 “只能说是不同,很难说是不好。”我们不用总是痛心疾首,为什么今天的中国是这样,怎么会这样。不是说我们不要改变,只是说,一切都有它合理的原因。这样,再看到类似美国全民选举和日本公路为钉子户绕路之类的事情,也就会更加理性一点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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