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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日修好条规
释义

中日修好条规》(日本语:日清修好条规;假名:にっしんしゅうこうじょうき),是在大清同治十年(公元1871年,日本明治4年)9月13日,日本与清朝之间签订的条规.日本大使为伊达宗城(だて むねなり),清朝大使为李鸿章(り こうしょう).经过双方反复辩论,最后在天津山西会馆签订了《中日修好条规》18条,通商章程33条。条约规定:“两国既经通好,自必互相关切。”“所有沿海各通商口岸,彼此君应指定处所,准听商民来往贸易。”“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礼相待,不可稍有侵越。”“两国政事禁令,各有异同,其政事应听己国自主,彼此均不得代谋干预,强请开办。”“两国均可派秉权大臣,并携带眷属随员,驻扎京师。”等。这些规定体现了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总体上说,《中日修好条规》是一个基本上平等的条约,它的签定标志着中日关系进入到一个新的时期。

《中日修好条规》签订后,日本获得了与中国“比肩同等”的地位,为打开朝鲜大门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同时,借换约之机,日本探知中国与朝鲜的宗藩关系的实际内容:“中国对于朝鲜,虽与册封与正朔,然其内治与和战,皆朝鲜自主,与中国无关。”朝鲜“只要循守册封、贡献例行之礼节,此外更与国政无关”。日本政府乘隙而入,1876年2月,迫使朝鲜签订《江华条约》日本语:日朝修好条规 假名:にっちょうしゅうこうじょうき朝鲜语:일조수호조약)率先打开朝鲜的大门,否定了朝鲜对清朝的宗藩关系。

日本刚开始明治维新,对外要"开疆拓土",海上向南扩张的目标就是琉球和台湾。《中日修好条规》只是日本侵略中国的一个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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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22: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