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医院协会 |
释义 | 中华医院协会(ZHONG HUA HOSPITAL ASSOCIATION)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行业许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依法获得特区政府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 协会简介中华医院协会(ZHONG HUA HOSPITAL ASSOCIATION)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行业许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依法获得特区政府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 中华医院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卫生事业工作方针和政策; 维护会员和医院合法权益;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监督作用;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促进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搭建了医疗卫生事业交流平台;推动医院现代化建设科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更好地为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协会更新理念,坚持“团结、创新、高效、奉献、诚信”服务原则,营造了行业内有特色的社会团体。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中华医院协会,英文(zhong hua hospital association)缩写为ZHA,中华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行业许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依法获得特区政府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卫生事业工作方针和政策; 维护会员和医院合法权益;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监督作用;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推动医院现代化建设、科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更好地为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协会更新思想观念,坚持“团结、创新、高效、奉献、诚信”服务原则,营造了行业内有特色的社会团体,共同搭建医疗卫生事业交流合作平台。 第三条 本会会址设在首都北京、西南成都及香港。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搞好对医院的服务工作; (二)开展医院管理学术研究和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调研,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论证和咨询; (三)编辑出版学术期刊、书籍及信息资料、音像制品,宣传有关的方针政策、典型经验和先进人物; (四)开展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培养医院管理人才,提高医院管理人员的素质; (五)评选、推荐、表彰优秀医院管理成果和优秀人才; (六)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医院标准的论证、评审及监督管理工作,为医院提供人才培训、决策论证、管理咨询等中介服务; (七)为医院的基本建设、设备引进进行咨询论证服务,对医院建筑及常用仪器设备等进行质量分析与评价; (八)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自律活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向政府反映医院管理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促进医院与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社会有关团体之间的联系与协作; (十)加强与国内外医院管理学术团体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国内及区域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兴办或管理与宗旨业务相关的服务实体,开展业务咨询和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具备下列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团体会员 1、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 2、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并与本会专业有关的机构、企业以及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等有关单位。 (二)个人会员 1、各级各类医院正副院长及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管理者; 2、二级医院以上中层干部; 3、卫生相关产业团体法人代表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三)名誉会员 热心支持和赞助本会工作,对医疗卫生管理事业发展和对外交流作出重要贡献、在管理方面有丰富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国内外专家或医药、医械企业知名人士; 第九章 入会程序: 团体会员入会 符合入会条件的单位可直接向本会申请,也可向各专业委员会申请,填写《团体会员申请表》,经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印章,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个人会员入会 由个人所在单位推荐,可向本会或专业委员会申请,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发给《会员证书》。 名誉会员入会 由会员单位或专业委员会或本会理事二人推荐,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发给《名誉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四)优先在本会的刊物、资料上发表作品; (五)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评选活动; (六)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三)参加本会和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及有关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六)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或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吸收或除名会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聘任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时,经审查同意并经上级部门批准。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之间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按不同管理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负责协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协会管理与宗旨业务相关的经企业法人登记的经济、技术实体取得的收入,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活动或服务按协议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经费收支由本会独立核算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2009年12月18日经第一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原则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华医院协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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