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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文化艺术传承与发展战略研究会
释义

中华文化艺术传承与发展战略研究会(CHINA CULTURL ARTS HERITAGE DEVELOPMENT STRATEGY RESEARCH)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会员由优秀文艺人才以及书法、美术、摄影、戏剧、音乐、影视等艺术家或相关团体自愿参加结成的,集文艺研究、交流、传播于一体的资源平台。研究会成立之初,赢得一大批国内著名的艺术家们大力支持,为中外文艺家互相交流学习提供了良好的空间。

简介

中华文化艺术传承与发展战略研究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隶属中华文化艺术发展战略投资集团(香港),成立之初,赢得一大批国内著名的艺术家们大力支持,其活动开展博得了广大艺术家的赞誉和好评,同时为中外文艺家互相交流学习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宗旨

中华文化艺术传承与发展战略研究会宗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华大地各个领域的广大同仁一道,共同肩负继承和繁荣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艺术,共同弘扬和传播中华民族先进的文化艺术,推进中外文化艺术交流,增进同世界各国作家和艺术家的友谊,挖掘、扶持和培养新时代文艺新人,为中华文艺创作者开拓更为广阔的文艺创作和发展空间,繁荣中华文艺事业而努力同时搭建一个展示才艺及资源、传播思想、沟通信息、交流智慧、分享经验,联谊互动的平台。

任务

中华文化艺术传承与发展战略研究会任务:立足世界,面向未来,“搜集、整理和研究中国文学、艺术,增进对人民的文学艺术遗产的尊重和了解,荟萃文艺精英,陶冶民众情操;开展有益活动,丰富群众生活;宏扬传统文化,光大民族精神;推动和帮助了各民族、各省、市这方面的活动,并吸取和发扬它的优秀部分,批判和抛弃它的落后部分,使有助于社会主义文化的建设。”

中华文化艺术传承与发展战略研究会理念:弘扬传统文化,彰显艺术魅力,传承中华文明,促进艺术交流,团结全球华人华侨,以道德服务社会,把艺术奉献给人民。团结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化艺术协会和文艺界人士,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艺术,实现祖国统一、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业务

中华文化艺术传承与发展战略研究会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国内外从事文化艺术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的团体及个人,开展学术研究、艺术交流、对外文化交流、会议展览等专业活动。

(二)围绕文化艺术相关理论和实际问题,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进行调查研究,同时承接政府、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委托,开展专项研究,举办各类学术论坛。

(三)承接政府、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委托,开展并参与多种形式的讲座、研讨会,为社会培养文化艺术方面的专业人才。

(四)承接政府、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委托,编辑出版有关文化、艺术等理论书籍及资料, 通过会刊发表和传播国内(大陆)优秀艺术家的成果及成功经验。

(五)与国内外有关学术协会建立联系,策划、组织 、参与国际性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六)办理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准许的文艺交流活动。

九洲一家,四海共勉,在这和谐的社会,愿所有炎黄子孙紧密相连,携手通行,为振兴中华,为谱写人类文明新乐章而奋斗不止。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文化艺术传承与发展战略研究会,英文译名为:CHINA CULTURL ARTS HERITAGE DEVELOPMENT STRATEGY RESEARCH。

第二条 本会是一个由优秀的文艺人才以及书法、美术、摄影、戏剧、音乐、影视等艺术家或相关团体自愿结成的,集文艺研究、交流、传播于一体的资源平台。

第三条 研究会的宗旨是: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继承和繁荣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艺术,共同弘扬和传播中华民族先进的文化艺术,推进中外文化艺术交流,增进同世界各国作家和艺术家的友谊,挖掘、扶持和培养新时代文艺新人,为中华文艺创作者开拓更为广阔的文艺创作和发展空间,繁荣中华文艺事业而努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程中发挥积极和建设性作用。

第四条 本会注册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及主要任务:

(一)团结和组织国内外从事文化艺术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的团体及个人,开展学术研究、艺术交流、对外文化交流、会议展览等专业活动。

(二)围绕文化艺术相关理论和实际问题,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进行调查研究,同时根据政府、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委托,开展专项研究,举办各类学术论坛。

(三)受政府、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委托,举办世贸组织培训班,开展并参与多种形式的讲座、研讨会,为社会培养文化艺术方面的专业人才。

(四)受政府、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委托,编辑出版有关文化、艺术等理论书籍及资料, 通过会刊发表和传播国内(大陆)优秀艺术家的成果及成功经验。

(五)与国内外有关学术协会建立联系,策划、组织 、参与国际性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六)办理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准许的文艺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成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中国文化艺术理论研究领域和实际工作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开展的多项活动;

(三)有权获得本会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研究成果及其他多种服务;

(四)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关心本会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活动;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意见,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照本会收取会费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主管单位拨款;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奖金;

(五)各界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文化艺术传承与发展战略研究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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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17:4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