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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释义

立案庭职责权限

1、对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立案。其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第一、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以及请示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领导和领导机关批办转办的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执行、赔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登记立案后转有关庭(办)处理。

2、审查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查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认为申诉无理的,予以驳回;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

3、审查处理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再审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对其中少数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处理。

4、审查处理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再审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执行、赔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对其中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有关庭(办)处理。

5、处理非诉来信、采访。

6、审理管辖争议案件。

7、处理司法救助申请事宜。

8、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简称最高法最高院高法院)成立于1949年10月22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历史由此开辟了一个新纪元。 新中国成立前夕,北平和平解放,原国民党的司法机关被北平军事管制委员会所接管。1949年3月18日举行接管仪式,北平市人民法院正式成立。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定都北平,改名北京”的决议。1950年1月27日,北平市人民法院正式更名为北京市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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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0:4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