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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根据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为养护和合理利用共同关心的海洋生物资源,维护海上正常作业秩序,加强和发展渔业领域的相互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的适用水域(以下称“协定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韩民国的专属经济区。

第二条

一、缔约各方按照本协定和本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许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在本国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

二、缔约各方授权机关根据本协定附件一及本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发放入渔许可证。

第三条

一、缔约各方每年决定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在本国专属经济区的可捕鱼种、渔获配额、作业时间、作业区域及其他作业条件,并通报缔约另一方。

二、缔约各方决定第一款所规定事项时应考虑到本国专属经济区的海洋生物资源状况、本国捕捞能力、传统渔业活动、相互入渔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并应尊重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的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协商结果。

第四条

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进入缔约另一方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应遵守本协定及缔约另一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缔约各方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本国国民及渔船在缔约国另一方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时,遵守缔约另一方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及其他条件和本协定的规定。

三、缔约各方应及时向缔约另一方通报本国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及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一、缔约各方为确保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遵守本国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及其他条件,可根据国际法在本国专属经济区采取必要措施。

二、被扣留或逮捕的渔船或船员,在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之后,应迅速获得释放。

三、缔约一方在扣留或逮捕缔约另一方的渔船或船员时,应通过适当途径,将所采取的行动及随后所施加的处罚,迅速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六条

第二条至第五条的规定适用于协定水域中除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所指水域以外的部分。

第七条

一、下列各点顺次用直线连接而围成的水域(以下称“暂定措施水域”)适用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

1. 北纬37度00分,东经123度40分之点(A1)

2. 北纬36度22分23秒,东经123度10分52秒之点(A2)

3. 北纬35度30分,东经122度11分54秒之点(A3)

4. 北纬35度30分,东经122度01分54秒之点(A4)

5. 北纬34度00分,东经122度01分54秒之点(A5)

6. 北纬34度00分,东经122度11分54秒之点(A6)

7. 北纬33度20分,东经122度41分之点(A7)

8. 北纬32度20分,东经123度45分之点(A8)

9. 北纬32度11分,东经123度49分30秒之点(A9)

10. 北纬32度11分,东经125度25分之点(A10)

11. 北纬33度20分,东经124度08分之点(A11)

12. 北纬34度00分,东经124度00分30秒之点(A12)

13. 北纬35度00分,东经124度07分30秒之点(A13)

14. 北纬35度30分,东经124度30分之点(A14)

15. 北纬36度45分,东经124度30分之点(A15)

16. 北纬37度00分,东经124度20分之点(A16)

17. 北纬37度00分,东经123度40分之点(A17)

二、缔约双方为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应按照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的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决定,在暂定措施水域采取共同的养护措施和量的管理措施。

三、缔约各方在暂定措施水域对从事渔业活动的本国国民及渔船采取管理和其他必要措施,不对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采取管理和其他措施。缔约一方发现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违反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决定时,可就事实提醒该国民及渔船注意,并将事实及有关情况通报缔约另一方。缔约另一方应尊重对方的通报,并在采取必要措施后,将结果通报对方。

第八条

一、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四年内,下列(一)及(二)各点顺次用直线连接而围成的水域(以下称“过渡水域”)适用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

(一)中方一侧过渡水域坐标

1. 北纬35度30分,东经121度55分之点(C1)

2. 北纬35度00分,东经121度30分之点(C2)

3. 北纬34度00分,东经121度30分之点(C3)

4. 北纬33度20分,东经122度00分之点(C4)

5. 北纬31度50分,东经123度00分之点(C5)

6. 北纬31度50分,东经124度00分之点(C6)

7. 北纬32度20分,东经123度45分之点(C7)

8. 北纬33度20分,东经122度41分之点(C8)

9. 北纬34度00分,东经122度11分54秒之点(C9)

10. 北纬34度00分,东经122度01分54秒之点(C10)

11. 北纬35度30分,东经122度01分54秒之点(C11)

12. 北纬35度30分,东经121度55分之点(C12)

(二)韩方一侧过渡水域坐标

1. 北纬35度30分,东经124度30分之点(K1)

2. 北纬35度00分,东经124度07分30秒之点(K2)

3. 北纬35度00分,东经124度00分30秒之点(K3)

4. 北纬33度20分,东经124度08分之点(K4)

5. 北纬32度11分,东经125度25分之点(K5)

6. 北纬32度11分,东经126度45分之点(K6)

7. 北纬32度40分,东经127度00分之点(K7)

8. 北纬32度24分30秒,东经126度17分之点(K8)

9. 北纬32度29分,东经125度57分30秒之点(K9)

10. 北纬33度20分,东经125度28分之点(K10)

11. 北纬34度00分,东经124度35分之点(K11)

12. 北纬34度25分,东经124度33分之点(K12)

13. 北纬35度30分,东经124度48分之点(K13)

14. 北纬35度30分,东经124度30分之点(K14)

二、为在过渡水域逐步实施专属经济区制度,缔约各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逐步调整并减少在缔约另一方一侧过渡水域作业的本国国民及渔船的渔业活动,以努力实现平衡。

三、缔约双方在过渡水域应采取与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相同的养护和管理措施,还可采取联合监督检查措施,包括联合乘船、勒令停船、登临检查等。

四、缔约双方各自对在缔约另一方一侧过渡水域作业的本国渔船发放许可证,并相互交换渔船名册。

五、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四年后,过渡水域适用第二条至第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

缔约双方在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北限线所处纬度以北的部分水域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水域以南的部分水域,维持现有渔业活动,不将本国有关渔业的法律、法规适用于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除非缔约双方另有协议。

第十条

缔约各方为确保航行和作业安全,维护海上正常作业秩序并顺利及时处理海上事故,应对本国国民及渔船采取指导及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在缔约另一方沿岸遭遇海难或其他紧急事态时,缔约另一方应尽力予以救助和保护,同时迅速将有关情况通报对方的有关部门。

二、缔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由于天气恶劣或其他紧急事态需要避难时,可按本协定附件二的规定,与缔约另一方有关部门联系,到缔约另一方港口等处避难。该国民及渔船应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服从有关部门的指挥。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为开展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科学研究(包括交换必要资料),应加强合作。

第十三条

一、缔约双方为便于实施本协定,设立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以下称“渔委会”)。渔委会由缔约双方各自任命的一名代表和若干名委员组成,必要时可设立专家组。

二、渔委会的任务如下:

(一)协商如下事项,并向缔约双方政府提出建议:

1. 第三条规定的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的可捕鱼种、渔获配额及其他具体作业条件的事项;

2. 有关维持作业秩序的事项;

3. 有关海洋生物资源状况和养护的事项;

4. 有关两国间渔业合作的事项。

(二)根据需要,可就本协定附件的修改向缔约双方政府提出建议。

(三)协商和决定与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有关的事项。

(四)研究本协定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本协定的事项。

三、渔委会的一切建议和决定须经双方代表一致同意。

四、缔约双方政府应尊重第二款第(一)款的建议,并按照第二款第(三)项的决定采取必要措施。

五、渔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轮流举行。根据需要,经缔约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本协定各项规定不得认为有损缔约双方各自关于海洋法诸问题的立场。

第十五条

本协定的附件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一、本协定经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后,自换文通知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有救期为五年,之后有效至根据第三款的规定终止为止。

三、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五年期满时或在其后,可提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随时终止本协定。

以下经各自政府授权的代表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OOO年八月三日在北京签订一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韩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大朝民国政府代表

唐家璇 权丙铉

附件一:

缔约各方根据本协定第二款第二款的规定,采取以下入渔许可措施:

一、缔约各方授权机构在接到缔约另一方授权机关发来的本协定第三条规定的决定的书面通知书,向缔约另一方授权机关申请发给希望在缔约另一方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的本国国民及渔船入渔许可证。缔约另一方授权机关按照本协定及本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颁发许可证。缔约各方授权机关发放许可证时可收回适当费用。

二、缔约各方授权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向缔约另一方授权机关通报有关入渔的手续规定(包括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渔获量统计资料的提供、渔船标识及捕捞日志的填写表)。

三、获得许可的渔船应将许可证置于驾驶舱明显之处,并明确显示缔约另一方规定的渔船标识。

附件二:

本协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联络部门为管辖有关港口的港务监督部门。大韩民国政府指定的联系部门为海洋警察部门。

二、具体联系方法在根据本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的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上相互通报。

三、缔约各方的渔船与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联络部门进行联系的内容有:船名、呼号、当时船位(纬度、经度)、船籍港、总吨位、全长、船长姓名、船员数、避难理由、请求避难的目的地、预计到达时间和通讯联络方法。

中韩渔业协定涉嫌卖国

本文是全国政协委员何新拟提议国家立案重新审查《中韩渔业协定》问题,所拟写的提案草稿。

引言

近年以来,经常有中国渔民与韩国海警海警发生渔业冲突的报道。中国渔民手无寸铁,在公海捕鱼作业期间经常遭到韩国海警武装的盘查、查扣、野蛮殴打。渔船被扣后,渔民往往被韩国人罚得倾家荡产,生活困顿艰难!

表面上看来,仿佛是中国渔民的不对,跑到了《中韩渔业协定》规定的韩方一边!近期中国渔民程大伟被韩国警方指称以玻璃(后改说为刀子)刺死韩国海警李清浩,旋即在未通报中国方面的情况下即迅速毁坏证据及处理死者尸体,致使真相最终难以查明。随之韩国右翼分子冲击我驻韩使馆,焚烧中国国旗,甚至以动用武力为要挟。韩国方面则借此事,欲将公海双方经济区的所有争议地带,合法化转变为韩国的海权管辖地。

这个渔权之争的背后,映现着敏感的地缘政治和海洋资源与经济权属的国际竞争,绝非几条渔船和单纯捕鱼权的问题。

为什么在2000年代以前,中韩两国在海洋上并没有发生过这么尖锐激烈的冲突?而目前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中国并不是一个战败国,也不是二等无主权的依附性属国。但为什么在黄海问题上却多年处于被动挨打的态势,动辄理屈词穷处处受窘?仿佛有短处握在韩国手中,令国人殊为难解。

实际上,追溯导致渔业冲突的真正原因,完全是源于在2000年8月由中韩两国外交部门签订的,于2001年生效的一个“渔业协定”。由于该协定对海洋经济区属划界甚为不合理,因而严重损害中国海洋渔业权益和中国渔民利益。

渔业协定起因

中韩渔业协定起初是根据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中国和韩国两国在相向海域尚未完成专属经济区划界前,就渔业问题作出的一种非正式划界的临时性安排。

1990年代以前,我国本不认同一些国家自行设定的沿海经济区或者大陆架圈限。按照历史上的国际惯例,只要是公海各国就可以进入和捕鱼。包括日本对马海峡,韩国济州岛其领海线以外的海域,只要是公海,中国渔民就有权进入,只要不进入别国的领海就可以。

但在2000年参加WTO协定后,中国与韩国签署《中韩渔业协定》。该协定把我国渔民进入两国领海之间的一大片国际公海捕鱼的权利抹杀掉了,致使中国渔民的传统渔业作业领域被大面积压缩,这是导致引起今天中韩渔业不断冲突的根本原因。

这个渔业协定从表面上看,在水域划分上中国似乎并没有吃亏。但问题是中国所得到的多是属于黄海内海水域(中国一侧的水域),该侧的水域渔业资源历来相对匮乏。而韩国得到承认的多是黄海外海水域(靠近韩国一侧水域),那里鱼类资源远比中方一侧水域多。

渔业协定导致中国渔民无鱼可捕

该协议中最关键的内容是被标志为过渡水域的中介海区。根据该协定:被划为过渡水域的地方在协议生效5年后即2005年后,成为两国各自的专属经济区。而恰恰那一大片被标志为韩国过渡水域的地方,在历史上是我国渔民千百年来的传统捕鱼区,2005年后却不费韩国一分钱、未费一枪一弹地自动成为了韩国的专属经济区。

就是在这一片所谓的韩国专属经济区,近年由于中国渔民仍沿习惯前往捕鱼,而被韩国海警驱逐、虐打、处罚,成为争端激烈的地区。

这里本来是一片无主权归属的公海。在没有签订中韩渔业协议之前,中国鱼船可以到这里捕鱼,只要不进入韩国领海就行。但自从这个协定签署后,韩国却认为自己取得了该海域的行政管辖权。虽然当时中方申明《中韩渔业协定》,不等同于海上划界,但韩国人已经事实上将其专属经济区作为海域领土严加守卫。因此后来两国间的渔业纠纷即不断发生。安逸倍增明智选。坐享其成翻一番

2009年5月初,东北籍男子夏某出海打鱼时,不慎跨入该海境。他因非法侵入在韩国入狱10个月。

2010年10月31日,两艘中国渔船在该海域被韩国巡逻船扣押。

据韩联社2010年11月30日消息,2010年,韩国木浦海警以“非法作业”为由扣押了共104艘中国渔船。

而2008年和2009年,韩国海警分别扣留了133艘和122艘中国渔船,数年的总罚金高达数十亿韩元。

2010年12月18日,一艘中国拖网渔船与韩国海岸警卫队船只相撞而发生倾覆,事件造成2名中国渔民落水死亡,另1人受伤。

2011年3月3日,韩国海警扣押了两艘涉嫌“非法作业”的中国籍渔船。在登船检查过程中,一名中国船员被韩国海警开枪击伤。

2011年10月22日,韩国扣押三艘中国渔船,无端抓捕31名中国船员。

2011年12月12日,两名韩国海警在黄海海域执法时与中国渔民发生冲突,一名海警受伤,另一名海警身亡。

自该《渔业协定》签署后,中国渔民被抓捕、中国渔船被韩国无理扣押的事件在这一片公海区域屡屡发生。中国渔民与韩国海警的冲突,一年要发生百起以上。从事正当渔业的中国渔民在黄海海域成为得不到国家保护的海上孤儿,甚至被韩国人诬蔑为“黄海海盗”!

表面上看来,仿佛是中国渔民不对,他们为捕鱼而把船开到了《中韩渔业协定》划为韩国经济区界的韩方一边!但根源却是,黄海公海部分的捕渔区域,本来是中韩两国都可作业的公共渔场,《中韩渔业协定》却把那里划为不允许中国渔民作业的海上禁区。这片公海区域,千百年来一直是中国渔民在黄海上的传统渔区,凭什么被一纸协议就毫无代价地让韩国不费一枪一弹予以巧取?中韩渔业协议为中国渔民酿下一杯始终无法吞咽的苦酒!

这个《中韩渔业协议》实际是一个牺牲中国重大利益的不平等条约。不仅使得中国蒙受渔业损失,由于该协议基本按照韩方主张的利益范围划定经济海域,使得山东半岛周边的中国渔区及经济专属区域被压缩到了最小范围。苏岩礁本是中国领土,也被划为过渡区。甚至晚清甲午战败后,中国的沿海经济海域也未损失如此程度!安逸倍增明智选。坐享其成翻一番

韩国间谍李滨在渔业协定的作用

不能不注意到,当时参与中韩公海两国经济区划界谈判的中国外交部方面官员之一是李滨(曾在外交部亚洲司任要职,2001年后出任驻韩大使)。此人于2006年已经被国家安全部门揭露是一个被韩国情报机构收买的内奸和韩谍分子。

[李滨,1956年7月生,北京市人,,朝鲜金日成综合大学毕业,1977年-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职员。1982年-1986年,外交部亚洲司科员、随员、三秘。1986年-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三秘、二秘。1991年-1994年,外交部亚洲司(朝韩处)副处长、处长。1994年-1997年,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韩民国大使馆参赞。1997年-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公使衔参赞;曾参与中韩海上划界谈判。

2001.10--2005.08,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韩民国大使。2005.08--2006.06,任外交部亚洲司副司长。2006.06,山东省威海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李滨于2006年12月因出卖情报及外交泄密被解职、拘押。]

据报道,李滨是外交系统目前发现的最高级别的间谍,十几年来为韩国以及美国提供了为数众多的中国外交机密,泄露和破坏了中国对朝鲜半岛的外交政策。由于内奸的存在,《中韩渔业协定》,事实上存在欺上瞒下,廉价牺牲国家利益的严重问题。这个协定内容使中国在黄海中韩公海区域的海洋经济权益蒙受严重损失,也使得沿海渔民深受其害至今。

尤为令人愤慨难平的是,虽然《中韩渔业协定》于2001年6月30日生效,但按双方协定,中韩渔业协定签署后,尚有5年过渡期,期间允许双方对海洋经济区划线范围进一步谈判。然而在此5年期间,中国驻韩国大使正是李滨。因此,在这个5年过渡期仍可挽回部分国家利益的时间被白白浪费了。

渔业协定让中国千万渔民面临失业

中韩渔业协定已经为中国渔民酿下一杯至今无法下咽的苦酒!

协定签署后,我国历史上一直在黄海水域对马、大小黑山,济洲岛外海等传统渔场作业的2万余艘渔船,被禁阻在外。这意味着极大多数渔船从传统的外海渔场撤出被迫挤向国内近海渔场,致使拥有世界最大捕鱼船队、同时也是作为世界最大水产品消费国家的中国的渔业空间在近海被挤压丧失三分之二(尤其是2001年9月16日12时东海渔场伏季休渔期结束以后)。沿海渔民不得不争抢本已十分有限的近海、内海水产资源,致使得近海连年几乎已经无鱼可捕。同时又意味着渔区数以万计的渔船被迫转产转业,数十万计的渔民面临出路和生计问题,中国渔业生产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据有关渔业部门的资料调查,《中韩渔业协定》生效后对山东、江苏、浙江及福建沿海当地渔业生产来说,完全是一场灾难。据了解,舟山渔民失去30%的外海渔场,还有25%渔场作业受到严格限制,近万余艘渔船将陷入无海捕鱼的困境,数万渔民劳动力面临改变出路另谋生计问题。仅舟山一市年损失捕捞产量约30万吨、产值约20亿元。渔民们首先担心永久性失去赖以生存的外海渔场后收入会大幅度下降,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温饱也成问题。

《中韩渔业协定》于2001年6月30日24时正式生效。但是根据该协定,“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五年期满时或在其后,并可提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随时终止本协定”。

笔者认为,对于严重损害国家海洋权益的《中韩渔业协定》中国有必要从国家利益角度重新审视和检讨。应当利用黄海渔权纠纷迭起这一契机,重开谈判,纠正原协定的失误。在对韩关系上,中国应该保持清醒的认知。韩国不仅从来不是中国的友好国家,而且是一个潜在的对手国家,甚至一直有分裂解体中国、蚕食中国领土而分一杯羹的梦想。

中国作为一个有尊严的主权国家,对于保护自己的渔民和维护本国的海洋权益,理所当然地应当当仁不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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