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行使检察权以维护法制的法律监督机关。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即开始组织最高人民检察署,并着手建立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人民检察署改名为人民检察院,并对人民检察院的职权、组织、活动原则和行使职权的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逐步设立和健全。1975年后,人民检察院一度取消,由各级公安机关代行其职权。1978年 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重建人民检察院。1979年 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 任务和职权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的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监督工作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级人民检察院进行下列法律监督工作: 法纪监督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犯罪或利用职务进行犯罪,包括利用职务在经济领域内进行犯罪,进行检察。这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主要有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上述犯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与此同时,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侦查监督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定情况下决定逮捕外,只有人民检察院有权批准逮捕,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决定和批准逮捕。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如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应视情节之轻重,及时提出口头意见或书面意见,加以纠正。 提起公诉和审判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将被告人交付审判,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时,除罪行较轻、经人民法院同意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均应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名义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对审判活动,包括法庭人员的组成、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以及审理案件的程序等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法行为,向法庭提出纠正。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如认为确有错误,可在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级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还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工作的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进行监督,包括对监内执行的监督和监外执行的监督。监外执行的监督指对由公安机关或基层单位负责执行的管制、缓刑、假释等进行监督。在监督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如发现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于服刑中表现好的罪犯,按照法定程序给予减刑或假释。对于重新犯罪的或遗漏了罪行的罪犯予以侦讯和起诉;如发现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有违法情况,应通过主管机关进行纠正。此外,对于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人民检察院也有权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既不限于单纯的诉讼活动,又不同于行政机关的一般监督。 体系和结构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察机关。对有关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检查它们的工作,确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按行政区划设置,与地方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设置相一致。 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承担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检察任务。 专门人民检察院在特定组织系统设置的检察机关,包括军事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一律在上级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进行工作。 各级检察院均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名检察员组成,并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内部组织,是实行集体领导的一种组织形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置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每届任期5年,连选得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其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其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代表任期相同。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在组织原则上是实行双重领导和民主集中制,它不同于垂直领导和个人负责制,这是中国检察制度的两个特点。根据1982年宪法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既受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同时,又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以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行使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接受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体现在:各级人民检察院均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各该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其中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还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检查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批复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请审议的检察委员会中有争议的事项,批准同级人民检察院设置派出机构。 人民检察院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表现在各级人民检察院均由检察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对于重大案件及重大问题的处理,由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如果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可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在检察活动中,人民检察院遵循下列法制原则:①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②在适用法律上,对任何公民一律平等;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这也是中国的司法、检察制度的一项独特创造(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高检领导曹建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曹建明,男,汉族,1955年9月生,江苏南通人,197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2年12月参加工作,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国际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 1973—1975年 上海市静安区饮食公司前进饮食店职工,向阳中心店党支部副书记、公司团委副书记。 1975—1979年 上海市卫生局后方卫生处政工组负责人。 1979—1983年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学习。 1983—1986年 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国际法专业研究生。 1986—1986年 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教师、 系负责人。 1986—1995年 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副主任、主任(其间:1988—1989年比利时国立根特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1990年7月—12月美国旧金山大学讲学) 1995—1997年 华东政法学院党委副书记、 常务副院长 1997—1999年 华东政法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1998.10主持党委工作) 1999—2002年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兼国家法官学院院长(其间:2001年3月—5月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02—2003年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正部长级)、审判委员会委员兼国家法官学院院长 2003—2008年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正部长级)、审判委员会委员 200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中共第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十七届中央委员。 胡泽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 胡泽君,女,汉族,1955年3月生,重庆人,1974年4月参加工作,1976年2月入党,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副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一级大检察官。曾任西南政法学院党委副书记、书记,司法部党组成员、政治部副主任、副部长,广东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10年6月任现职。 中共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 邱学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邱学强,男,汉族,1957年8月生,山东莘县人,1975年7月参加工作,198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在职研究生班法学理论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曾任青海省玉树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处处长、经济检察处处长,中共青海省委政法委秘书长,最高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检察厅副厅长、法纪检察厅厅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2001年6月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002年9月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中共第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七届中央纪委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 朱孝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朱孝清,男,汉族,1950年6月生,浙江义乌人,1969年6月参加工作,1980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律专业毕业,浙江省委党校领导干部研究生班经济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曾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主任、副检察长,浙江省纪委副书记,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04年8月任现职。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 孙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孙谦,男,1959年12月出生,吉林伊通人,黑龙江牡丹江出生。吉林大学法律系毕业,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博士学位、教授、博士生导师。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期间:1994年4月—1995年5月挂职任江苏省镇江市副市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副厅长,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2003年6月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同年7月任二级大检察官。2004年7月任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党组书记。2005年2月任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2007年12月任现职。 姜建初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姜建初,男,汉族,1953年8月生,山东乳山人,1970年12月参加工作,兰州大学法律系民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曾任郑州大学经济法学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004年8月任现职。 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 张常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张常韧,男,汉族,1953年12月生,黑龙江宾县人,1969年9月参加工作,197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在职研究生班法学理论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政治部主任、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曾任黑龙江省宾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青年干部处副处长,中组部地方干部局一处副处长、四处处长、副局长,中组部党政外事干部局局长、干部三局局长。2002年12月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2009年6月任现职。 柯汉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柯汉民,男,汉族,一九五五年十月生,湖北省大冶市人,一九八二年八月参加工作,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法学学士学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政策法律研究处副处长、助理检察员、民事行政检察厅业务处处长、检察员、副厅长,法纪检察厅副厅长,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正厅级)、检察长、党组书记,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党组书记、检察长。2009年6月任现职。 莫文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中纪委驻高检院纪检组组长 莫文秀,女,汉族,1952年1月生,湖南沅陵人,1972年1月参加工作,1972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法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学位。现任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组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委员。曾任湖南省怀化地委委员、会同县委书记、怀化地委组织部长,湖南省妇联副主任、党组成员、党组副书记,湖南省妇联主席、党组书记,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2008年8月任现职。 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李如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 李如林,男,汉族,1955年1月出生,河南泌阳人,1972年12月参加工作,197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法学理论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曾任成都警备区副指导员、连长、教导队队长,四川省金堂县委常委、武装部副部长,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武装部部长、区委常委,四川省委组织部人武干部处处长、省委组织部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四川省委政法委秘书长,四川省司法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局局长,2009年3月任司法部政治部主任、党组成员。2009年9月任现职。 童建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检察官 童建明,男,汉族,1963年6月出生,浙江淳安人,1986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办公厅主任。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室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主任助理、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正厅长级),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主任、检察委员会委员。2009年9月任现职。 杨振江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检察官 杨振江,男,汉族,1950年7月出生,北京人,1969年2月参加工作,1971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哲学系哲学专业毕业,大学普通班学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侦查监督厅厅长,二级大检察官。曾任解放军工程兵第104团排长、政治处宣传股正连职干事,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厅副处长,法纪检察厅侵权案件侦查处副处长、处长、副厅长,铁路运输检察厅副厅长、监所检察厅副厅长、审查批捕检察厅副厅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侦查监督厅厅长。2009年9月任现职 大检察官首席大检察官:曹建明 一级大检察官:胡泽军 李晓峰 二级大检察官: 邱学强 胡克惠 王振川 朱孝清 ·孙谦 · 姜建初 ·张常 · 柯汉民 ·戴玉忠 王建明 ·杨振江 ·童建明 ·倪慧芳 ·赵 虹 ·慕平 · 于世平 ·张德利 ·刑宝玉 ·肖声 ·张金锁 ·姜伟 ·陈旭 ·徐安 · 陈云龙 ·崔伟 · 倪英达 ·曾页九 ·国家森 ·蔡宁 ·敬大力 ·龚佳禾 郑 红 ·张少康 马勇霞 ·余敏 邓川 ·陈俊平 王田海 ·张培中 胡太平 ·乔汉荣 ·王晓勇 ·王雁飞 ·马木提 王秉山 高院地址地址:北河沿大街1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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