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管理条例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管理条例》于1986年10月29日由国务院发布施行。共6章26条。第一章总则,除了规定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外,明确规定: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必须有足够的设施保障质量,保证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限制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必须保障工作人员、群众和环境不致遭到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的辐射照射和污染,并将辐射照射和污染减至可以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国家核安全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第三章安全许可制度,规定实行《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核设施《操纵员执照》等许可制度。第四章核安全监督,规定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向核设施制造、建造和运行现场派驻监督组(员)执行核安全监督任务;在必要时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命令核设施营运单位采取安全措施或停止危及安全的活动。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六章为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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