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 年 第 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7月20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一○年九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便于船舶识别,加强船舶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照或者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 本规定所称船舶识别号,是指用于永久识别船舶的唯一编码。 船舶识别号由英文字母CN和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CN代表中国,11位阿拉伯数字的前四位表示船舶安放龙骨的年份,第5至10位是随机编号,第11位是校验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识别号主管机关,负责船舶识别号的授予和统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 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开展船舶登记业务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识别号的申请受理和材料审查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船舶识别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每一艘船舶只能申请并使用一个船舶识别号,船舶识别号一经取得不再改变。 船舶发生灭失、拆解、卖往境外或者转为军事、渔业、体育运动船舶等情况时,船舶识别号予以封存,不再授予其他船舶。 第五条 本规定生效前,已经在中国登记的船舶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分配船舶识别号,发放船舶识别电子标签。 其他船舶按照以下规定申请船舶识别号: (一)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船舶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二)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船舶定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三)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船舶由其他用途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在申请初次检验或者相应检验手续前向拟申请船舶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第六条 申请船舶识别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识别号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光船租赁合同; (四)属新建船舶的,需提交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其他船舶提交船舶基本技术资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和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受理船舶识别号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审查意见报中国海事局。 中国海事局结合审查意见对申请进行复审,对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授予船舶识别号,并发放船舶标识电子标签。 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当随船携带,并粘贴在船舶驾驶台或者其他显著位置。 第八条 新建船舶的识别号应当永久性标记在机器处所主推进动力装置尾轴附近的船体内侧。没有主推进动力装置的,标记在船舶检验机构指定的位置。 船舶识别号的标记位置应当适宜安放与查验。 第九条 新建船舶的钢质船舶,应当采用凸出钢质字符焊接的方式永久性标记船舶识别号;非钢质船舶采用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并能够永久保持的方式标记。 永久性标记的船舶识别号应当清晰可辨。 第十条 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的永久性标记采用宋体,船长20米及以上的船舶,船舶识别号字符高度为10厘米,船长20米以下的船舶字符高度为5厘米。 第十一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标记的情况进行检验,并将标记位置、方式、字符等情况记录在船舶检验报告中。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船舶识别号记载在所核发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以及管理档案中。 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查验前款所述相应证书时,应当查验船舶识别号的记载情况。 第十三条 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报中国海事局撤销其船舶识别号,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权威解读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黄何副局长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规定的有关内容,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黄何副局长对《规定》起草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制定《规定》的背景现行船舶编码和编码体系比较多,主要有船舶登记号、船检登记号、船舶呼号、IMO号、船舶MMSI、船体号等。这些编码由不同的机构在不同的环节授予,服务于不同的管理目的。编码虽多,但没有一个国家级的、权威的编码和编码体系,也没有一个编码能够唯一、永久的识别全部船舶,而且过多的编码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管理上的困难。这种状况不利于海事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利于海事监管水平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影响了船舶管理信息化发展。为此,交通运输部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拟通过该《规定》的实施,建立权威、唯一、永久识别船舶的船舶识别号管理体系。 制定《规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船舶登记号码”。该登记号码即为主管机关授予和管理,用于识别船舶的船舶识别号。 船舶识别号管理模式船舶在开工建造后、安放龙骨前,可以向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识别号。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受理、审查。审查通过的,报中国海事局统一授予船舶识别号。号码授予信息在海事内外网公布,检验机构、登记机关和相应申请人均可以查询和打印。检验机构、登记机关在所发的证书、文书以及档案、系统中记载该识别号,以此来识别船舶。在信息技术支持下,以船舶识别号为关键字实现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有关管理系统之间的数据传输,实现信息共享。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流程授予船舶识别号,信息发送到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据此进行检验和发证。检验证书发放后,检验信息发送到船舶登记系统,登记机关据此办理船舶登记。船舶检验机构和船舶登记机关之间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防范违法行为。 《规定》的主要管理要求(一)每一艘船舶只能申请并使用一个船舶识别号,船舶识别号一经取得不再改变。 (二)现有船舶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分配船舶识别号并发放船舶识别电子标签。境内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船舶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识别号;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由船舶定造人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识别号;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以及船舶由其他用途转为《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时,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在申请初次检验或者相应检验手续前向拟申请船舶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识别号。 (三)申请船舶识别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船舶识别号申请表、身份证明、合同、船舶技术资料。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和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新建船舶的识别号应当永久性标记在机器处所主推进动力装置尾轴附近的船体内侧。没有主推进动力装置的,标记在船舶检验机构指定的位置。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当随船携带,并粘贴在船舶驾驶台或者其他显著位置。 (五)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对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标记的情况进行检验,并将标记位置、方式、字符等情况记录在船舶检验报告中。 (六)未按规定申请取得船舶识别号、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定的罚款。 施行《规定》的意义(一)促进海事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的提高。船舶识别号为船舶源头管理、全程监督提供了一个抓手。船舶建造和营运中都可以以此为抓手开展相应的管理活动。比如,在船舶营运过程中,可以以船舶识别号为关键字建立起完整的船舶动态、行政处罚、事故、滞留等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建设和共享能力的提高将有力的支持海事监管、水上搜救;船舶拆解时,可以督促船舶结清以前尚未处理完毕的行政处罚、事故,有效打击海上暴力和商业欺诈等。通过船舶识别号管理机制的实施,能够加强船舶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的提升。 (二)提高海事服务水平。服务社会是海事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能之一,但海事服务中一个基础问题就是船舶唯一识别的问题。比如对于建造中船舶,由于不能唯一识别,船舶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难以确认权利证书所对应的船舶,难以对权利船舶进行跟踪和监管,产生争议的时候维权困难,容易导致纠纷。对于建造交付的出口船舶,船东难以凭合同到船舶登记机关查询对应船舶的登记情况。船东、金融机构、司法机构等各方面一直呼吁海事机构加强服务,对建造中船舶强制分配船舶识别号。 (三)提高海事管理信息化水平。船舶识别号的实施,为船舶检验机构、船舶登记机关、海事管理机构现场监督之间进行有效的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创造了条件,有利于保证信息畅通、解决信息孤岛问题,能够促进海事的信息化发展。船舶识别号在海事管理机构推广成功后,还可以在水路运输管理、无线电通信,甚至船舶工业管理、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推广应用,使船舶识别号成为全社会识别船舶的统一办法,促进各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在社会经济、行政、司法等方面都将有深远的意义。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