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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道法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中华道法协会是经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局备案,中道协批准成立的注册于香港的大型道教学术交流组织、非盈利性社团,由全球华人道教界翘楚共同发起,港商名流刘云兰女士义务捐资创立,成立五年来,在内地、港澳台及国外先后举办了近百场道教学术交流活动,受到了宗教界人士的一致好评,中华道法协会力主弘扬传统,光复道教,团结一致,和谐共生的宗旨,致力于道教的发展和道法学术的进步,逐步发展成为中国道教界的首席权威学术组织,协会聚集了当今道教界一大批高道大德,共同为弘扬中华道教文化而努力。

本会会名由原十六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副主席曾庆红同志亲笔题写。

协会章程

[中华道法协会章程] (二零一零修正案)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华道法协会。全称为中华道教道法学术研究协会,英文译名:CHINESE TAOISM SOCIETY 。英文缩写: ( C . T . S) 。 第二条:本会是由中国内地道教界与港、澳、台等全球海外道教界人士共同发起成立的爱国爱教学术交流团体。本会在国家宗教政策指引下,严格遵守国务院宗教管理条例,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三条:本会工作与宗旨:在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局指导下,配合中国道教协会做好弘道工作,营造教内团结和谐交流氛围,正确引导道教学术研究方向,纯正道风,严肃戒律,精进修行,促进道教光复传衍,继承发扬中华传统宗教文化。 第四条:本会为国家宗教局、民政部备案,注册于香港之非盈利性社团组织。 第五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下的管理制度,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是全体会员大会,全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全会设理事会为全体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全面工作;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三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三名、常务理事若干、理事若干,以上职务由秘书处拟定人选名单,经各级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本会设顾问若干,由常务理事会聘请,对德高望重,为道教发展及学术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道教界人士,由常务理事会授予名誉顾问。 第七条:全体会员都有严格遵守本章程的义务。 第八条:本章程由中华道法协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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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8: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