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 |
释义 |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创建于1995年,是经原国家经贸委批准成立、在国家民政部正式注册的全国性行业社团,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协会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推动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通过广泛开展相关领域的政策研究、咨询服务、技术推广、市场开发、专业培训、会议展览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竭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 作 范 围 第三章 入会及会员管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职能及其运行模式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六章 协会章程的修改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机构简介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理事会不乏众多在资源综合利用领域屡有建树的企业家,以及专业造诣颇深的专家学者。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是协会工作的执行机构。协会目前建立了12个专业委员会和3个技术推广中心,协会组建了专家委员会,是协会的高级咨询机构,由2位工程院院士及多个领域的150余位专家组成,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现有正式团体会员600余个、个人会员140余名,由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环保、节能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和专家组成,会员单位遍及全国各地。 专家委员会徐滨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装备维修工程、表面工程和再制造工程领域知名专家。总装备部科技委顾问、国家产学研设备工程开发推广中心主任。我国表面工程学科和再制造工程学科的倡导者和开拓者之一。 邱定蕃:中国工程院院士,有色金属冶金、化工冶金专家。原任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副院长 徐锭明:国家能源办副主任、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局长及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主任 何升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原机械部行业发展司副司长 白荣春:曾任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司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巡视员 朱俊生:先后在国务院农林能源汽车小组办公室、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经贸委任处长,组织《节能法》起草,参加《可再生能源法》起草和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和农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七五-十五”科技攻关的计划规划和评审工作。 主任委员张远航 教授,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副会长,兼任教育部环境科学与工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暨环境科学类教学指导分委会主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国际纯粹与应用化学会化学与环境学部国家代表,联合国环境署大气棕色云研究计划科学工作组成员。 副主任委员张增寿,北京建材总院副院长,金隅集团技术中心副主任。 邵龙义,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区)地球化学博士点学科带头人。 苍大强,教授、博士生导师、生态科学与工程系主任、北京科技大学环保能源研究中心副主任。 周宏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主要从事可持续发展的理论、产业与政策、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环境保护政策等领域的研究。 协会章程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RESOURCE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缩写为:CARCU。 第二条 本协会主管部门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业务上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并接受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中央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地方企业、相关产业协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协会,是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资源有效和清洁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水平,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为目的,大力推动我国资源综合利用事业的发展,为发展循环经济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事机构——协会秘书处的驻地设于北京市。 第二章 工 作 范 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工作范围 (一) 贯彻国家有关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领域的方针政策,在政府、企业、事业以及社团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 开展全国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和研究国内外循环经济的动态和发展方向,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资源综合利用法规、政策、规划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 提供国内外相关信息和开展经济、技术咨询服务;协助企业开展发展战略研究、产品开发、方案论证、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开拓国内外融资合作和技术交流市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进步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编印、出版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刊物和有关资料,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培训、研讨和交流等工作。 (五) 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并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经验与技术,协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解决国际贸易纠纷。 (六) 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诉求和建议。 (七)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和单位的委托,承办与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有关的业务。 第三章 入会及会员管理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条件 (一)国内从事有关资源综合利用事业的单位或公民;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外资单位和个人; (三)承认协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并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未结刑事诉讼前科。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自愿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向理事会备案; (三) 交纳本年度会费; (四) 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之权利 (一) 享有本协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享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优先、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 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会员服务;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之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各项决议; (二) 维护协会形象和合法权益; (三) 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四) 根据标准按时交纳会费。 (五) 主动反映有关情况或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并且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除名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规、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职能及其运行模式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为: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或罢免会长; (三) 选举理事会成员或罢免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需由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会员大会延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三) 通过副秘书长的聘任; (四) 决定设立专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 (五)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协会工作; (七) 指导协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接受会员入会备案;决定会员违纪除名;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协会每年应召开一次理事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由协会领导决定,采取通讯会议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相应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员组成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2。协会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外的专题、专项会议的召开由秘书处请示协会领导决定;有超过半数的理事或常务理事要求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时,秘书处应及时筹备会议事宜,并告知所有理事会人员。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协会专题、专项会议原则上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副会长、秘书长主持。当选理事或常务理事不请假又不委托代表,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含通讯会议),视为自动放弃任职。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一般决议以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协会章程》、选举副会长、秘书长、会员单位除名等重大事宜需经与会理事2/3以上通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讯会议适用上述方法。 第二十三条 出任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协会从事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保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仍拟任职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确因情况特殊需延长任期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出席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主管部门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出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批准或召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为理事会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一) 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职能机构开展工作; (三) 聘任副秘书长以及各专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 决定协会及各专职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主持、处理协会日常工作;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业务范围内的服务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协会秘书处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所有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相关事业的发展;协会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属于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协会章程的修改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为有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秘书处。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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