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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种子协会
释义

中国种子协会(China National Seed Association,CNSA),1980年经社团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是由在我国依法进行农作物种子科研、生产、经营、管理以及与种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群众性、非营利性、自律性的行业组织。协会是独立的全国社团法人,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是政府联系种业的桥梁和纽带。

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为行业、为企业服务,促进种子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规行约,协调、规范种子企业、相关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二)开展行业调研,分析行业发展趋势,研究行业的共同利益,向政府部门提出与种子产业发展相关的产业政策、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举办种子科研、生产、经营、管理及国内外贸易等方面的信息交流活动,组织种子及其相关信息产品的交流交易、展览会。

(四)组织种子繁育、生产、加工、储藏、检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培训;普及种子科学知识,总结、推广种子工作先进经验。

(五)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企业发展提供咨询意见,为会员提供技术、市场信息咨询等服务。

(六)参与本行业相关的技术、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相关标准的贯彻实施。

(七)宣传和贯彻国家种子法律、法规,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的意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开展行业自律监管,加强行业自律,构建行业内诚信监督体系;开展行检行评,引导、促进行业发展;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名牌推进战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行业信誉。

(九)接受政府授权或委托,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进行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资格资质审核;接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十)开展行业在政策、信息、技术、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国(境)内、外交流活动;开拓国际市场,促进企业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及贸易合作。

(十一)规范行业行为,协调解决会员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参与行业相关的反倾销、反补贴等对外贸易争端的产业损害调查和应诉协调工作,保护产业安全。

(十二)创办刊物、互联网等媒体,为会员开展咨询服务

(十三)开展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承担会员、其他团体和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现任领导

第五届会长 梁田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种子协会,英文译名China National Seed Association(缩写CNSA)。

第二条 中国种子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在我国依法进行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科研、生产、经营、管理以及与种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群众性、非营利性、自律性的行业组织。协会是独立的全国社团法人,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是政府联系种业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为行业、为企业服务,促进种子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相关的规章。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规行约,协调、规范种子企业、相关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二)开展行业调研,分析行业发展趋势,研究行业的共同利益,向政府部门提出与种子产业发展相关的产业政策、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举办种子科研、生产、经营、管理及国内外贸易等方面的信息交流活动,组织种子及其相关信息产品的交流交易、展览会。

(四)组织种子繁育、生产、加工、储藏、检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培训;普及种子科学知识,总结、推广种子工作先进经验。

(五)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企业发展提供咨询意见,为会员提供技术、市场信息咨询等服务。

(六)参与本行业相关的技术、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相关标准的贯彻实施。

(七)宣传和贯彻国家种子法律、法规,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的意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开展行业自律监管,加强行业自律,构建行业内诚信监督体系;开展行检行评,引导、促进行业发展;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名牌推进战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行业信誉。

(九)接受政府授权或委托,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进行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资格资质审核;接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十)开展行业在政策、信息、技术、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国(境)内、外交流活动;开拓国际市场,促进企业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及贸易合作。

(十一)规范行业行为,协调解决会员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参与行业相关的反倾销、反补贴等对外贸易争端的产业损害调查和应诉协调工作,保护产业安全。

(十二)创办刊物、互联网等媒体,为会员开展咨询服务

(十三)开展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承担会员、其他团体和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各级种子管理站(局)、种子协(学)会,与种子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二)个人会员:在农业系统种子行业管理相关岗位工作的人员,有一定专业技术的种子工作者及相关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种子及与种子相关的产业中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参加本会要求的有关活动。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次不参加本会要求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构成。理事在代表大会上选举生产,理事候选人获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十八条 理事单位的代表当选理事后,在代表大会闭会期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作为理事单位的代表时,理事单位可推荐替代人选,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替代。

理事单位被其上级主管部门撤消或被工商部门注销,其理事资格同时终止。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四)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决定理事单位代表(理事)的替代。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也可由会长或副会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的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代表大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0月27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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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8:4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