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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种子贸易协会
释义

简介

中国种子贸易协会成立于1988年,是经民政部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农业种子界的全国性行业社团组织。目前,已经换届四次,第四届理事会主持工作。协会位于北京朝阳区西坝河甲16号。

宗旨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种子工作者,为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服务,促进我国种子贸易发展,为促进我国现代种子产业和农业发展做贡献。

业务主管单位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监督管理部门

民政部社团管理局

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提供国内外种子贸易信息,组织农业种子和相关商品国内外展销、交易活动,促进种子贸易发展;

二、宣传、贯彻国家种子法律、条例,开展咨询、技术服务,积极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创办种子贸易刊物,开展种子生产、经营有关的经验学术交流活动,评选和推荐优秀论文,促进行业理论水平的提高;

四、组织专项考察和技术培训活动,普及国内外种子贸易知识,普及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技术;

五、发挥协会协调作用,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行业协调管理事项的调研、评估,承办会员委托的合法事宜,积极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建议;

六、强化协会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功能,积极规范行业内部种子贸易行为,协调种子贸易价格;

七、发展与国际种子贸易组织及其他相关国际行业组织的联系,促进国际种子技术合作与交流;

八、总结和交流协会工作经验,支持和促进团体会员开展工作,评选、表彰和奖励优秀会员;

九、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历史

协会按照民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于1999年年初重新修改了《中国种子贸易协会章程》,并1993年以来的活动进行全面的自查,向民政部提出登记申请。该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上报民政部。民政部全面审查后认为:中国种子贸易协会自成立之日起,基本上按照其宗旨和业务范围正常开展活动,发挥了该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种子工作者的纽带及桥梁作用,为种子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民政部于1999年8月4日准予登记,重新核准的业务范围是:开展种子贸易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业务培训,专业展览,国际合作,咨询服务。新的登记号为3288,原社团代码不变,为50001748-8。

会员

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目前有会员130余个,是中国种子贸易界的主要代表。凡是执行本团体的决议,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的经政府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各类种子贸易经营实体(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和三资种子企业)和与种子相关的企业均可以申请加入中国种子贸易协会。

对外交流

协会是世界种子贸易联合会(简称FIS)的正式成员之一,协会理事长何忠华先生是FIS的亚洲执行委员,代表亚洲及中国在世界种子贸易联合会的合法地位。每年,FIS都要召开会议,交流全球种子贸易动态,研究种子贸易规则,探讨发展中国家种子贸易合作前景,以及解决国际种子贸易纠纷等,这是中国种子贸易走向世界、世界了解中国的重要渠道。

会员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种业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种业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种子贸易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种子贸易协会(以下称协会)会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协会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协会会员类别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定其他类别会员。

(一)单位会员

1、 规模企业:由国内主流种业组织、科研院所和企业构成。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为规模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可自愿选择为规模企业。

2、 普通企业:由国内种子企业、政府机构和种业相关组织或企业组成。

3、 行业协会:由国内种子及相关行业组织如种子协会、商会等组成。

(二)个人会员: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对我国种业和种贸协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

(三)名誉会员: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吸纳国外企业、境内外资企业和国外协会成为名誉会员,不具备选举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入会条件: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科研、教育、宣传等业务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中国国籍的个人,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协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或组织可申请加入名誉会员。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不以政治为目的。

(五) 愿意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在本团体中发挥积极作用。

(六) 须经政府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各类种子贸易经营实体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七) 根据会员类别,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八) 理事会和会员大会通过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一)企业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

(二)个人被处以六个月以上拘役的或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七条 入会程序: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提出申请,索取、填写和递交《中国种子贸易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通过资质审查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确定业务联系人;

(五)缴纳会费;

(六)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协会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特邀会员和名誉会员除外);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会议、研讨、培训等各类活动;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信息、技术帮助等各种服务的权利:可优先获得协会编印的书刊资料,单位会员可全年免费获得行业内部信息和杂志,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行业展销会、展示会和研讨会;

(三)对协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协会会员可以联合提出议案;

(四)有权要求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有权要求协会向政府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委托本协会承办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项;

(六)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

第九条 协会会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执行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协会的合法权益,完成协会委托事项;

(二)支持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宣传普及种业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向协会提供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

(五)守法经营;

(六)按照有关规定向协会按时足额缴纳年度会费;

(七)积极配合协会工作,发展会员,开拓业务,完成协会的使命、宗旨和任务。

(八)参加协会会员年检。

第三章 会 籍

第十条 申请入会的机构,应到协会秘书处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申请入会的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对申请入会的机构按照前条规定所提交的文件核实无误后,应向该机构发出领取《中国种子贸易协会会员证》的通知。申请入会的机构按协会规定交纳入会费后,领取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应向协会提出更换申请和继任人选。

担任理事的会员更换会员代表,继任会员代表继任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应经理事会确认,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理事长或秘书处履行确认手续。

第十四条 担任理事的会员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会员理事任职条件的情形时,由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提请理事会撤销其理事任职资格。

会员发生前款所指情形时,其会员代表代表其在协会担任的职务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所在单位的会员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由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提请理事会责成该理事单位限期更换会员代表。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一)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未到到期日的会员证。

(二)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退会会员将在本团体网站或出版物上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会员除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会员如有违背行业职业道德,严重影响协会声誉,经会员提议,理事会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三)被除名会员将在本团体网站或出版物上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协会。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的情形的;

(三)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一年不交纳会费的;

(五)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收回原会员所持《中国种子贸易协会会员

证》,并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条 凡被除名的协会会员,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和参加协会组织的会员活动。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赞助和捐赠。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

第二十三条 会员应根据《中国种子贸易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会员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应交纳会费一次性交入协会银行账号,新发展的会员应自批 准之日起30日内将应交的会费一次性交入协会的银行账号。在收取会费后,协会将向会员出具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二十四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函告协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络员;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协会实行会员年检制度,年检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为协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通报表扬;

(三)公开表彰;

(四)作为协会评比活动的参考依据;

(五)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形式的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七条 对会员的奖励,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奖励意见,提请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作出奖励决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协会自律规则的的会员,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会员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协会对会员的处分形式包括:

(一)书面批评;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取消会员资格。

前款所列的处分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十条 对会员的处分,由协会秘书处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协会依据《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会员对所受的前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处分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受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六项处分的会员,其在协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销。

第三十二条 协会建立会员诚信记录档案制度。会员受到的奖励和处分,记入诚信记录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种子贸易协会,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Seed Trade Association,缩写:CNSTA。

第二条 本团体是农业种子贸易界及其相关企业或团体、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活动地域是。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全心全意为成员服务,维护国家和成员利益,充分发挥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本团体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快推进改革和发展,团结广大种业及相关行业工作者,为种子研发、生产、经营及相关会员单位服务,规范行业行为,促进我国种子贸易健康发展,为我国现代种子产业、粮食安全和农业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A2号中化大厦14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向会员提供国内外种业信息,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农业种子和相关商品国内外展销、展览、交易活动,促进种子贸易健康发展;

2.宣传、贯彻国家种子法律、法规和条例,开展咨询、技术服务,积极反映会员心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3.依照有关规定创办种子贸易网络和刊物,开展与种子研发、生产、加工、技术、经营等有关的经验学术交流活动,评选和推荐优秀论文,促进行业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

4.组织专项考察和技术培训活动,普及国内外种子贸易知识和种子研发、生产、加工、包装等技术;

5.发挥协会协调功能,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行业协调管理事项的调研、评估,承办会员委托的合法事宜,积极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6.强化协会行业自我约束,自律功能,积极规范行业内部的种子贸易和活动行为,协调种子交易价格;

7.发展与国际种业组织及其他相关国际行业组织的联系,促进国际种子技术合作与交流。增强生产、繁育、加工包装、检测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项目的合作力度,引领会员拓展国际市场;

8.举办各类培训班,组织会议,总结和交流协会工作经验,支持和促进会员开展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评选、表彰和奖励优秀会员;

9.积极配合国际种子联合会、亚太地区种子协会的相关工作,探讨与国际种子贸易规则接轨的途径和方式,加强经济管理类人才培养,建立并完善我国种子贸易企业维权、品种纠纷、贸易纠纷调解等协调服务;

10.完善行业代表、服务功能,参与国家种子行业管理事项及行业质量标准的制定,组织会员参加相关种业政策的研讨,提出合理性建议;

11.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在本团体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通过资质审查;

(四)确定业务联系人;

(五)缴纳会费。

(六)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配合协会工作,发展会员,开拓业务,完成协会的使命、宗旨和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议和通过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年度规划;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 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编制本团体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 热心协会工作,开拓进取。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副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特殊情况下理事长授权副理事长或其它理事、秘书长行使以上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监督下,负责协会财务管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 年03 月26 日第五届(注明届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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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8:5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