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 |
释义 | 协会宗旨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体会员(单位)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育方针,推动学校体育工作,促进我国中等学校体育运动发展,提高我国中学生的体育运动和身心健康水平,努力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发展历史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于1973年正式成立,当年加入了世界中学生体育联合会。从此,中国成为了世界中学生体育联合会的会员国家。1974年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组织中国中学生体育代表团参加了由世界中学生体育联合会在德国威斯巴登洲所举行的首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此后,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组织、参加了由世界中学生体育联合会所主办的历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单项体育比赛及活动,并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成立之初归由当时的国家体委管理,1989年转由当时的国家教委管理,1998年教育部设立了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秘书处的任务之一是负责中国大、中学生体协的日常工作。学生体协秘书处的建立并开始工作,使体协有了独立的办公机构、办公地点和办公条件,成了名副其实的社会团体。 组织结构1、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任期四年。在2002年换届会议上,国家教育部副部长赵沁平同志当选为新一任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主席,杨李国同志担任协会秘书长兼法人代表。 2、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委员会,其职责是在闭会期间领到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3、本会会员为团体(单位)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建设兵团教委指导下建立的地区性(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兵团)中学生(学生)体育协会(工作委员会),为本协会的团体(单位)会员。 4、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并兼为协会的秘书处。在秘书长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协会的各项日常工作。 协会性质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是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9年第250号令),经国家民政部审核批准,属于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级学生体育协会(属行业性)组织,在国内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在国际上是世界中学生体育联合会及亚洲中学生体育联合会的会员国家。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在对外联络工作中代表国家,行使政府职能,从事中国中学生体育事业的管理工作。 协会任务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严格按照本协会的《章程》开展工作,在教育部的直接领导下,在国家体育总局的业务指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体育方针,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积极配合和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加强了组织建设,推动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学生(学生)体育协会组织的完善。积极开展全国中等学校学生体育竞赛和课余体育训练工作,为国家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推动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提高我国中学生体育运动技术和身心健康水平,进一步发挥社会团体组织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同时,还肩负着增进与世界各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大体联和亚洲大体联的联系与合作的任务。 业务范围1、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体育工作方针、政策。 2、动员和争取社会各界力量,大力支持和关心我国中等学校体育工作。 3、在教育部领导下,举办、组织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举办全国性中等学校(中学生)体育比赛和其他体育活动。 4、负责与世界中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中学生体育联合会和各国中等学校体育组织及其他国际中学生体育组织的对外联络工作;组织参加世界、亚洲中学生运动会及国际中学生的单项体育比赛活动。 5、从事与全国中等学校(中学生)体育有关的市场开发,组织商业性全国中学生体育比赛,经营体育器材、服装(装备)等活动(业务)。 6、按照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性质,实行对财务的流通和管理。 7、按照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性质,实行人员的招聘、聘用等人事管理工作。 8、从事与全国中等学校(中学生)体育活动及比赛有关的其他业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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