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 |
释义 |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英文缩写CASME)是全国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会员由来自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中小企业,关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大企业,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中小企业社会团体等组成。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成立于2006年12月10日,总部设在北京,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中心,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国际规则,进行行业自律和管理,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围绕提升中小企业市场竞争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提高中小企业家的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而开展各项活动。在政府与中小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做强做大、又快又好地发展。 主要业务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将围绕推动中国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为总体目标,主要开展以下业务: (一)协助政府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企业信息化、人员培训、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三)为中小企业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中小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中小企业开发新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与技术、参与政府采购与国际采购提供服务; (四)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五)受政府委托研究与制定企业培训与职业认证制度,建立企业培训与职业资格认证评价体系,加快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资质与资格认证,开展中小企业管理升级等业务; (七)开展与外国中小企业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组织各类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九)研究和探讨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十)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中小企业与企业家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品牌建设与自主创新工作; (十一)引导中小企业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十二)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 (十三)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协会文化协会提倡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为中小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的价值观,围绕创办全国一流协会的共同理想,竭诚服务、不断创新、充满激情、追求卓越、群策群力、共同发展,把协会办成创新型、服务型、研究型、学习型的社会团体。 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主席: 曾培炎 顾问委员会副主席: 刘铁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副主任 曹健林科学技术部 副部长 朱宏任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 李 勇 财政部 副部长 张小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危朝安农业部 副部长 潘 岳 环境保护部 副部长 傅自应商务部 副部长 李 伟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宋 兰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刘玉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 蒲长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副局长 王兆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姚 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宋恩华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顾问委员会主任委员: 厉以宁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名誉院长 江 平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终身教授 王远枝 中国广告主协会副会长 刘 伟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刘 吉 中国国情中心 主任 齐 让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 张 伟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 保育钧中华民营企业联合会 会长 顾问委员会委员: 杨伟民国家发改委秘书长 孟祥岳国家发改委 副秘书长 师荣耀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主任 李朴民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 主任 李守信国家发改委发展规划司 司长 石 刚 国家发改委国民经济综合司 司长 李 扬 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调节局 局长 孔泾源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 司长 王晓涛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司 司长 黄 民 国家发改委基础产业司 司长 孔令龙国家发改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 司长 范恒山国家发改委地区经济司 司长 高俊才国家发改委农村经济司 司长 綦成元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司 司长 赵家荣国家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司长 胡祖才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司 司长 王宝伟国家发改委经济贸易司 司长 徐 林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 司长 曹长庆国家发改委价格司 司长 许昆林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司长 张东生国家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 司长 任 珑 国家发改委法规司 司长 马 欣 国家发改委外事司 司长 王一鸣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 耿战修 科技部高新司 巡视员 贾敬敦科技部农村科技司 副司长 冯记春科技部高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司长 王黎明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 司长 郑 昕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 副司长 郑立新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司长 闻 库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司长 徐 愈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工业司 司长 陈燕海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司 司长 张 莉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司 司长 刘丹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 副司长 吴道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司长 侯福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司长 甘士明 农业部乡镇企业局 局长 史耀斌财政部税政司 司长 孙晓霞财政部金融司司长 赵英民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司长 赵华林环境保护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司长 向 欣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司长 张超美 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局长 王晓齐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发展局 局长 丛 明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 马 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 陆 伟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 李林军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 王晋杰 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司长 刘俊臣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司长 郭志斌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 局长 孙 波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司长 刘卓慧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 司长 刘富江 国家统计局工业统计司 司长 潘建成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副主任 马维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 司长 杨建龙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部研究室 主任 陈小洪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 所长 童道驰证监会国际合作部 主任 欧阳泽华证监会上市监管部 副主任 张思宁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 主任 杨家才银监会一部 主任 肖远企 银监会二部 主任 陆 明 国家外国专家局副局长 武云茹 国家外国专家局经济技术专家司 司长 韦大玮 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 司长 杨长聚 国家外国专家局教科文卫专家司 司长 白继迅 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主任 边振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司长 李 冶 国家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 司长 王 骏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司长 协会理念在协会与员工、会员、政府及社会之间构筑情感、事业、利益的纽带。以人为本,尊重人才。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英文缩写为CASME。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者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发挥协会的促进、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围绕提升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中小企业家素质、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而开展各项活动。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研究中小企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为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建议,在政府与中小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中小企业诚信守法,积极承担社会义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企业信息化、人员培训、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三)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中小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中小企业开发新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与技术、参与政府采购与国际采购提供服务; (四)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五)受政府委托研究与制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推荐制度,建立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评价培训、交流推荐体系,加快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资质与资格认证、中小企业管理升级等业务; (七)积极开展与外国中小企业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组织各类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九)研究和探讨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十)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中小企业与企业家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品牌建设和自主创新工作; (十一)引导中小企业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十二)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 (十三)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入会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 (二)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地方中小企业社团组织; (三)热心支持并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大型企业和社会机构; (四)从事中小企业发展理论研究并具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 (五)其他有关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小企业家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二)从事中小企业理论研究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 (三)关心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界知名人士; (四)其他有关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个人会员还须提交所在单位或本会会员的推荐意见;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会长同意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外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五)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会的保护和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即终止: (一)会员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三)单位会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本会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视情节轻重,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本会会费标准; (五)表决通过本会的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民政部批准同意。 笫十八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增补或改选理事;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对违反本会章程、决议、自律制度以及行业公约的会员作出处理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理事授权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工作需要时,由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笫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 提出改选或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 的建议名单; (三) 提出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议案; (四) 审议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的聘用。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名。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后推荐,按本会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政治素质好; (二)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关于鼓励、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和熟悉中小企业现状,热心支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 身体健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会员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任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代表本会参加重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九条 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的事项。经常务理事会授权,代理行使其部分职能。 第三十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长负责,定期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五)审核会员入会事务,核准会员自动退会事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指定副秘书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内设职能部、室,承办具体事务。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从事各项专业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分支机构名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名称为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可作为特邀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可特邀部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列席。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笫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国(境)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和有关方面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和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用途为: (一)本会所需固定资产及管理费用支出; (二)本会举办各项活动或服务支出; (三)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金等支出; (四)其他与本会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笫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笫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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