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智能交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为了更好地协调和开展我国智能交通规划和建设工作,2000年科技部牵头会同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原交通部、铁道部等十多个相关部门,联合成立了全国智能交通系统协调指导小组及办公室,后随着政府机构的改革,增加了原建设部、原民航总局、财政部和总后勤部四个新成员单位。“十五”期间,协调指导小组成员单位在我国智能交通系统规划和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协调和推进作用。 鉴于协调指导小组是由政府部门组成的临时机构,开展工作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特别是在国际会议和交流合作方面有诸多不便,我国交通管理部门曾多次建议希望由科技部牵头在协调指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中国智能交通协会”,并成立由科技部、公安部、原建设部、原交通部、铁道部、原民航总局等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中国智能交通学会筹备工作组。 2007年3月,科技部向民政部正式提出申请成立“中国智能交通协会”。 2007年11月,民政部批复同意科技部正式开展协会筹备工作。2008年5月14日,中国智能交通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理事会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国智能交通协会正式成立。 协会性质中国智能交通协会是由智能交通领域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参加,经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协会宗旨中国智能交通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利益。在政府的领导下,面向企业,建立政府与企业沟通的桥梁,促进企业间的横向联系与合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资源整合,推进产、学、研合作,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交通领域的信息化、智能化进程,依法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我国智能交通事业的发展而努力奋斗。 业务范围一 提供智能交通领域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建设项目等方面的建议; 二 推动各种交通方式之间以及智能交通领域同其他相关领域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 三 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有关智能交通领域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承担有关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评审,研究制定智能交通相关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四 组织智能交通领域技术和经营管理培训,开展咨询服务; 五 组织开展国内外智能交通领域学术研究与交流,编辑、出版有关智能交通领域的书刊和信息资料; 六 建立国内外智能交通领域的沟通渠道,促进智能交通领域技术和产业的交流; 七 向政府部门反映智能交通行业和企业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八 完成政府部门交办和企业委托的其他任务。 九 主办中国智能交通年会。 组织机构大事记2010年9月8日,2010’中国智能交通(道路交通安全)论坛在北京召开,由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牵头发起的国家智能交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正式宣告成立。 2009年年12月11日至13日,由全国智能交通系统协调指导小组、全国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中国智能交通协会、深圳市人民政府主办,中国智能交通协会、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化局承办的“2009’中国智能交通年会暨第六届国际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创新发展论坛和相关展览”在深圳成功举办。 2009年12月11日, 中国智能交通协会专家委员会正式成立。 2009年3月26日,中国智能交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顺利召开。协会吴忠泽理事长,副理事长、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赵玉海主任以及副理事长、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王笑京总工等出席会议。 2008年9月26日—27日,由全国智能交通系统协调指导小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第四届中国智能交通年会在青岛召开。科技部副部长、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理事长吴忠泽,山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李兆前,中共青岛市市委副书记、市长夏耕出席年会。来自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中国民航局等协会发起成立部门的代表、863计划现代交通技术领域专家组、863计划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总体专家组、863计划汽车开发先进技术总体专家组,山东省科技厅、公安厅、交通厅、青岛市科技局以及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智能交通企业、研究机构、大学院校的400余名代表参加了年会。 由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铁道部、中国民航局共同发起,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简称ITS China)5月14日在北京正式宣布成立。科技部党组成员、驻部纪检组组长吴忠泽同志当选为中国智能交通协会首届理事长,全国政协副主席、致工党中央主席、科技部部长万钢同志出任协会名誉理事长。会上,吴忠泽理事长代表协会理事会作了报告,万钢部长发表了重要讲话。铁道部陆东福副部长以及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民航局、信息和工业化部等部门代表到会祝贺。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李勇到会宣读了“民政部关于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筹备成立的批复”。 2007年12月,在南京举办第三届中国智能交通年会 2007年10月,北京成功举办第十四届智能交通世界大会。 2006年12月,在北京举办第二届中国智能交通年会. 2006年10月,英国伦敦第十三届智能交通世界大会,组团参加并参展 2009年12月11日 中国智能交通协会专家委员会正式成立 2005年11月,美国旧金山第十二届智能交通世界大会,组团参加并参展 2004年10月,日本名古屋第十一届智能交通世界大会,中国政府第一次大规模组织国内智能交通界参加在并首次参展。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中文名称:中国智能交通协会 英译名称:China Intelligent Transportation Systems Association, 缩写为ITS Chin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是由智能交通领域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参加,经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智能交通系统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以充分发挥交通设施潜力、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交通安全、降低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为目的的新一代交通运输系统。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利益。在政府的领导下,面向企业,建立政府与企业沟通的桥梁,促进企业间的横向联系与合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资源整合,推进产、学、研合作,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交通领域的信息化、智能化进程,依法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我国智能交通事业的发展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科技部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提供智能交通领域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建设项目等方面的建议; (二)推动各种交通方式之间以及智能交通领域同其他相关领域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有关智能交通领域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承担有关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评审,研究制定智能交通相关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四)组织智能交通领域技术和经营管理培训,开展咨询服务; (五)组织开展国内外智能交通领域学术研究与交流,编辑、出版有关智能交通领域的书刊和信息资料; (六)建立国内外智能交通领域的沟通渠道,促进智能交通领域技术和产业的交流; (七)向政府部门反映智能交通行业和企业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八)完成政府部门交办和企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会员 1、从事智能交通相关工作的社会组织、研究机构、企业、高等院校和专业人士等,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2、凡参加本协会分支机构的会员,同时为本协会会员。 (二)名誉会员 凡为中国智能交通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名望的中外专家、实业家和知名人士,经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可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智能交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有关资格证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获得本协会刊物、资料以及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博览会、讨论会、学术报告和专业培训等活动权; (五)要求本协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关心本协会工作;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或相应的分支机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累计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及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的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科技部审核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及顾问。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聘请本协会名誉理事长及顾问;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议,贯彻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对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智能交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科技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科技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或委托副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及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经理事长授权签署协会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会费; (三)企业及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举办经济实体的权益收入及按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六)存款孳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科技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科技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科技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科技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科技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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