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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致公党章程
释义

《中国致公党章程》由中国致公党第13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2月21日通过。《中国致公党章程》分总纲、党员、组织制度、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干部、附则8个部分。

中国致公党章程

中国致公党章程 (中国致公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2月21日通过)

总 纲

中国致公党是以归侨、侨眷中的中上层人士为主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致力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党。

中国致公党由华侨社团发起,于1925年10月在美国旧金山成立。长期以来,本党为争取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维护华侨的正当权益而奋斗,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积极支援祖国的抗日斗争。1947年5月,本党举行第三次代表大会,进行改组,从此走上了同中国共产党真诚合作、共同奋斗的道路,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建立新中国,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祖国统一大业做出了积极贡献。本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形成了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共产党同心同德,亲密合作,热爱祖国,致力为公,团结奋进,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优良传统。

中国致公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中国致公党是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参政党崇高的政治责任,本党将为此做出不懈努力。

中国致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政治纲领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团结全体党员和所联系的归侨、侨眷、留学回国人员及海外侨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共同奋斗。

中国致公党现阶段的基本任务是:

一、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积极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与中国共产党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实行互相监督。

二、充分发挥本党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积极参与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讨论协商和履行职责的各种活动,以本党名义在政协会议上发表意见和主张,积极开展视察、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参与调查和检查等活动。积极支持担任政协委员、常委的本党党员在政协大会、常委会议、专门委员会中充分发挥作用。

三、牢牢把握发展这个根本任务,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自觉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把本党党员和所联系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上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而努力。

四、紧密围绕国家的中心任务,充分发挥本党在反映社情民意、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协助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五、维护党员和所联系的归侨、侨眷、留学回国人员的合法权益及海外侨胞的正当权益,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合理要求,加强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商,协助和督促有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六、充分发挥本党组织和党员与海外联系广泛的特点,积极开展对海外侨胞、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出国留学人员的联谊工作,推进经贸、科技、教育、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交往,为维护香港、澳门的繁荣稳定和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做出贡献。

七、积极组织和参加对外友好、民间交往和学术交流活动,努力促进中国人民与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国际交流,为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做出贡献。

为了肩负起时代赋予本党的光荣使命,全党必须大力加强自身建设,按照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政治联盟特点、体现进步性和广泛性相统一的原则,以思想建设为核心,以组织建设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努力把中国致公党建设成为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致力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参政党。

第一章 党 员

第一条 凡是归侨、侨眷中的中上层人士和其他有海外关系的代表性人士,以及其他方面有代表性的中高级知识分子,承认并愿意遵守本党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本党。

第二条 要求加入本党者,须由本人申请,填写入党申请表,两名党员介绍,经支部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报设区的市级或以上组织批准,并逐级呈报中央备案。必要时,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党员。

第三条 发展党员时,组织应进行认真考察和培养。

第四条 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和本党机密,遵守党的章程,执行党的决议和决定,参加党的活动,努力完成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

4、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勤奋敬业,诚实守信,廉洁奉公。

5、互相帮助,增进团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6、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7、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第五条 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在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党的有关文件,对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在党内,有权向党的各级组织、干部和党员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有权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如实反映任何组织、干部和党员违反本党章程或违法乱纪的行为。

4、对党的决议和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并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在决议和决定未改变前,仍必须坚决执行。

5、在本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本党组织协助解决。

第六条 党员迁往异地居住、工作时,须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党员如迁至没有本党组织的地方,应与原地方组织保持联系,或请求原地方组织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与新居住地邻近的地方组织。

第七条 党员在本职工作和党务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地方各级组织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可报中央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八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须书面申请,经基层组织讨论通过,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并逐级呈报中央备案。

第九条 党员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与党组织联系和不履行党员义务,经批评教育无效者,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劝其退党,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注销其党籍,并逐级呈报中央备案。

第十条 党员违反本党章程,经反复批评教育无效者,应按其情节轻重和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如属违反政纪或触犯刑律者,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党的纪律处分。

党员留党察看时间为一至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并已被撤销处分后,恢复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基层组织讨论决定,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并逐级呈报中央备案。

对中央委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由同级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并逐级呈报中央备案。

在特殊情况下,中央委员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可以先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由主委会议)作出处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第十二条 各级组织处分党员时要实事求是,要有确凿的证据;讨论处分时,应允许本人参加,说明情况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党员对组织处分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有关组织必须负责受理。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党的组织系统包括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中央组织是中央委员会。地方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直辖市区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委员会。基层组织是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小组。

第十四条 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基本原则是: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地方组织服从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委员会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领导机构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是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5、党的上级组织要加强对下级组织的领导,经常听取并及时处理下级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下级组织要认真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汇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第十五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代表会议,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会议的委员会决定。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要问题,调整和增补选委员会部分委员。地方各级组织召开代表会议应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十六条 党的各级常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召集委员会扩大会议(地方组织不设常务委员会的由主委会议召集),讨论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要事项,扩大的范围由召集会议的机构决定。

第十七条 党的各级组织及其领导成员应模范遵守本党章程,发扬民主,密切联系党员群众,虚心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批评和建议,认真接受党内监督,建立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并制定相关的制度和措施。

第十八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的产生,应经充分酝酿协商,由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采用等额或差额选举办法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以保障选举人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个别领导成员,如因特殊原因,可以由上级组织任免。筹建地方组织的领导成员,由上一级组织任免。

第十九条 由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一般应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但同一职务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届。在任期中可以根据任职年龄界限、工作需要、本人意愿等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县级及以上地方组织的建立和变更,由上一级组织审核,并逐级呈报中央批准。

第二十一条 在尚未成立省级委员会的地方,根据工作需要并在条件成熟时,可设中央直属的组织。

第二十二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及其领导成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推进政治交接,切实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要着眼于多党合作事业的长远发展,切实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组织发展应坚持以归侨、侨眷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和以有一定代表性人士为主,注重政治素质,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有计划地稳步发展。

第三章 中央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和审议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并决定本党的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3、修改本党章程;

4、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新一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名额由上届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领导全党的工作,对外代表本党。中央委员会的职权是:

1、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

2、听取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讨论并决定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选举中央常务委员会,选举中央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八条 中央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会议。主席会议的任期同该届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是中央的决策机构,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任期同该届中央委员会。

中央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领导全党工作。在主席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驻会副主席组成主席办公会议,主持中央的经常性工作。

每届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本党的经常性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新的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为止。

第三十条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由主席会议提名,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免。根据工作需要,中央委员会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由主席会议任免。

中央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主席会议任免。

中央委员会应切实加强中央机关建设,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三十一条 中央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中央委员会履行参政党职能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任期同该届中央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主任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免,副主任由主席会议任免。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代表大会的召开、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草案)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职权是:

1. 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和上级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2. 听取和审议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 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4. 选举同级委员会;

5. 选举出席上一级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十四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区的全部党务工作,对外代表本党地方组织,其职权是:

1. 贯彻执行上级委员会和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

2. 定期向上级委员会报告工作;

3. 听取和审议同级常务委员会或主委会议的工作报告;

4. 讨论并决定本地区组织的重要事项;

5. 选举常务委员会,

6. 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委会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同级委员会选举产生后,报上一级组织核准备案,并逐级呈报中央备案。主委会议的任期同该届委员会。

新一届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委员和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上届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提出,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常务委员会委员和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后报上一级组织核准备案,并逐级呈报中央备案。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任期每届五年。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委员会的任期相应改变。

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或主委会议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是地方各级组织的决策机构,在地方各级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地方委员会的职权。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组织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的任期同该届委员会。

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委会议领导地方各级组织的工作。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委会议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每届地方各级委员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主委会议,在下届同级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本党的经常性工作,直到下届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常务委员会、主委会议为止。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由地方各级主委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不设常务委员会的,由委员会任免。根据工作需要,地方各级委员会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由地方各级主委会议任免。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其负责人由主委会议任免。

秘书长、副秘书长、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报上一级委员会核准备案,并逐级呈报中央备案。

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切实加强地方各级机关建设,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地方各级委员会履行参政党职能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任期同该届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领导成员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任免。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小组。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可成立小组,五人以上可建立支部委员会。有两个以上支部的单位、行业、地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较多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基层委员会。

基层组织的建立、合并和撤销,由上一级地方组织决定。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并在条件具备时,可以设立直属基层委员会、直属总支部、直属支部。

第四十一条 党小组选举组长一人,任期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分别由基层、总支部、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到五年,委员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各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分别在基层委员会委员、总支部委员会委员、支部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基层组织的负责人经选举产生后,均需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

第四十二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是:

1、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宪法、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学习本党历史和章程。

2、根据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开展各项活动。

3、积极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并围绕本单位、本地区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协调关系、化解矛盾、促进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

4、组织党员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反映情况,提出意见,为本党开展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社会服务活动提供信息和建议。

5、组织党员定期过好组织生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团结,共同进步。

6、关心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为党员服务,向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党员和所联系的归侨、侨眷、留学回国人员及海外侨胞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7、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讨论对党员的表扬、奖励和处分。

8、吸收党员,收缴党费。

第六章 党的干部

第四十三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为了更好地发挥参政党的作用,必须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素质。

第四十四条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组织,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培养中青年干部,以推进新老合作交替。

第四十五条 党的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党章程所规定的党员义务,并且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热心本党工作,有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

3、牢记为人民服务、致力为公的宗旨,热心为党员群众服务,密切联系党员群众,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4、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

5、刻苦学习,勤奋敬业,不断提高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6、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批评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各级干部必须服从党组织的领导和安排,接受组织的考核和考察。

第四十四条 各级干部必须服从党组织的领导和安排,接受组织的考核和考察。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属于中央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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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2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