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植物保护学会 |
释义 | 中国植物保护学会(China Society of Plant Protection) 是由中国植物保护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成立登记的具有公益性、学术性和科普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于1962年6月经国家科委批准成立。同年7月,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举行了成立大会,组成第一届理事会。 主要理事名誉理事长芳澜,理事长大绂,常务副理事长其益,秘书长维蕃。自1962年至今已经历八届理事会,第一至第八届理事长先后由俞大绂(两届)、沈其益、可训(两届)、周大荣(两届)、 成卓敏担任;秘书长由裘维蕃(两届)、兆生、包建中、贾佩华(两届)、倪汉祥(两届)担任。现为第九届理事会,理事长成卓敏,秘书长陈万权。 学会性质中国植物保护学会是中国植物保护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成立登记的具有公益性、学术性和科普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挂靠单位为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 机构设置中国植物保护学会现有会员18600多名。学会设有植物检疫学、杂草学、农药学3个分会,病虫测报、植保系统工程、植物抗病虫、生物防治、鼠害防治、园林病虫害防治、生物安全、植保信息技术、植保机械与施药技术、植物化感作用等10个专业委员会,青年、科学普及和植保产品推广等3个工作委员。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均设有植物保护学会,业务上接受中国植物保护学会的指导,是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开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会宗旨中国植物保护学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组织全国植物保护科技工作者,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民主方针,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咨询,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为繁荣发展我国植物保护科学技术事业,提高和普及我国植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我国植物保护工作更好地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建设服务做出积极的贡献。 重要成就学会成立40多年来,在中国科协的领导和挂靠单位支持下,坚持为广大植保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农业可持续发展服务,充分发挥学会桥梁纽带作用和学术团体优势,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普及植保知识,发展植保科学技术;对国家有关植保方面的重大科技政策、法规和技术措施,以及对植保科研、教学、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定期开展青年科技奖、优秀学术论文、先进省级学会和分支机构的评选表彰活动:并在培养植保科技人才、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编辑出版、科技咨询、技术培训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为促进我国农业生产和植保科技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2002年以来,通过学会改革,学会的活动能力和吸引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和发展。 获得奖项分别在2003年和2006年被中国科协评为第四届先进学会和第五届国际学术交流先进奖。 国际接轨中国植物保护学会自1979年参加第九届国际植物保护大会(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gress,IPPC)以来,先后有沈其益、黄可训、李丽英和周大荣当选为第11届至13届国际植物保护大会常委。1999年,该组织改名为国际植物保护科学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Plant Protection Sciences,IAPPS ),周大荣和成卓敏先后当选为第14届和第15届理事。2004年5月11日至16日我会成功举办了“第15届国际植物保护大会”,来自59个国家和地区2200多名专家、学者和科技工作者参加了大会,收到论文2412篇,是历届国际植保大会规模最大的一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出席大会开幕式,并就植保工作作了重要讲话,受到中外代表的热烈欢迎。大会推动了我国植保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对我国植保学科的发展和植保技术水平的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进一步提高了中国植保学会和中国植保学界在国际植保科学协会(IAPPS)和国际植保学术界的地位和威望。 学术期刊中国植保学会1962年开始出版学术刊物《植物保护学报》(季刊),1963年学会编辑的技术性刊物《植物保护》(双月刊)创刊,《植物保护学报》是我国发表植保学科研究成果的重要园地,成为本学科国际交流的重要期刊。《植物保护》本着面向生产、面向基层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办刊宗旨,起到了传播科技信息、发展科学、促进生产的作用。中国植物保护学会(China Society of Plant Protection) 于1962年6月经国家科委批准成立。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植物保护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a Society of Plant Protection,缩写名:CSPP。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植物保护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团结、动员广大植物保护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实事 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优良风尚,倡导“献身、创新、 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民主办会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自主创新、重点 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方针,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族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实施科 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繁荣、发展植物保护科学技术事业,提高和普及植物保护科学技术, 促进我国植物保护工作更好地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植物保护领域的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提高学术和科技水平; (二)对国家有关植物保护方面的重大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和技术措施,重要研究课题以及在植保科研、教学、和技术推广中存在的 问题等,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发挥技术咨询作用;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植物保护科技成果鉴定、标准的制订,设立中国植物保护学会科学技术奖,评选、表彰优秀植物 保护科技成果; (四)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办科技展览和展示会,接受委托承担植物保护项目评估、技术职务资 格评审,科技文献的编审等工作; (五)开展植物保护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积极传播先进科学技术经验; (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植物保护学报》、《植物保护》,以及其他有关植物保护方面的科学技术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七)积极开展植物保护科技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参加国际学术组织举办的学术会议等活动,加强同国外有关学术团体和科学技 术工作者的友好联系,并组织出国考察,引进吸收适用于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先进植物保护科学技术; (八)根据国家农业现代化建设和科学发展的需要,举办植物保护科技的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等,提高会员及其他植物保 护工作者的科学技术水平; (九)表彰、奖励在植物保护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学会工作人员。发现、推荐和 培养优秀植物保护科技人才; (十)向政府反映植物保护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与植物保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和植保科技工 作者服务的企事业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又分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入会,须由两名高级会员介绍,或由省、直 辖市、自治区植保学会或本团体的分支机构推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技术职务或职称; 2.大学专科毕业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工作3年以上,研究生毕业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同等学历的植物保护科技工作者,虽非 高等学校毕业,但从事植物保护科技工作5年以上者; 3.热心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管理人员; 4.热心学会事业发展,对学会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有贡献的企业家。 (五)高级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职称)的科技工作者; 2.有较高社会影响,对植保产业化发展具有显著贡献的企业家。 (六)单位会员:与本团体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本团体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推广、生 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幕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常务理事会闭幕期间,理事会授权本团体的办事机构研究决定普通会员的入会,并报下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高级会员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被本团体推荐,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 2.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重大学术活动,应邀作学术报告; 3.优先举荐参加国际有关组织开展的奖励活动; 4.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调研、考察、论证、评审、鉴定、咨询和培训等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高级会员除履行上述义务外,还应积极参与国家有关植物保护工作发展战略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任务,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单位会员除履行上述义务外,还应积极支持和资助本团体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订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无故两次不出席理事会 的,视为自动辞去理事职务。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 八、九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无 故两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的,视为自动辞去常务理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热心学会工作,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 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本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 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 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委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 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 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0月28日本团体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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