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 |
释义 | 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简称中国职协),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由全国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及行政单位从事职工教育、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部门或个人自愿结合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联合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在确定的工作领域配合政府进行具体工作的全国性专业法人团体。 概况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简称中国职协),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of Staff and Workers Education and Vocational Training,英文缩写:CASWEVT。 隶属机构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向其承担法律责任。 宗旨中国职协的宗旨,是为促进我国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事业的发展,为全面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服务。 主要业务中国职协的任务和主要业务是,组织、推动和开展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职工教育、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领域的理论学术研究,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的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议;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开展职工教育、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领域的业务咨询、业务培训;开展与国外有关组织、部门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国外培训;指导、协调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及会员单位开展相关活动;编辑出版会刊《中国培训》及有关书刊。中国职协通过以上的业务活动,实现自己的宗旨,发挥行政部门之间相关业务沟通的桥梁作用,发挥政府部门同基层与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作用。 主要人员中国职协由在经济界、职工教育界富有经验和影响的陈锦华、经叔平、张劲夫、孙起孟、袁宝华五位长者担任名誉会长,由职工教育、职业培训部门资深领导人何光、杨纪珂、浦通修任高级顾问,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林用三同志担任会长。 机构设置中国职协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现设办公室、培训部、学术研究部、编辑出版部(中国培训杂志社)等四个部室,承担协会的日常工作。 组织机构:中国职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其职权。会长为中国职协法定代表人。 中国职协秘书处部室职能 一、办公室 组织拟订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规章制度;负责各部室工作的协调、检查和考核;负责组织建设、会员发展、会员、分会、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及信息搜集、编发简讯;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制度及组织落实工作;负责内外联络和外事工作;负责内务和财务管理工作。 二、培训部 拟订长期和年度培训计划,开发培训项目;推广先进培训经验,介绍国内外新的培训方式、手段和科研成果;开展培训咨询服务和评优表彰活动;组织有关培训教材的编印;负责组织、协调、推动企业培训工作,组织推广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制度。 三、学术研究部 拟订本协会业务领域内的课题研究规划,开发研究课题;组织落实课题研究规划,检查、评估规划的执行情况;评审优秀科研成果,开展表彰活动;组织编辑出版有关理论著述、书刊;负责兼职研究员、学术委员的队伍建设,承担中国职协理论研究的权威机构──学术委员会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编辑出版部(《中国培训》杂志社) 负责《中国培训》的编辑、出版和发行;负责国内同类杂志的联络和网络建设;负责通讯员队伍建设和图书教材的发行工作。 五、图书资料信息开发中心 负责职业培训领域相关图书、资料的开发工作;负责杂志和图书教材的发行工作;负责协会网站建设及网站日常维护工作 六、党支部 负责组织秘书处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党务、人事及工会等工作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标准中文简称:中国职协。China Association of Staff and Workers Education and Vocational Training,英文缩写:CASWEVT。 第二条 中国职协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它由全国各级、各类企业、事业以及行政单位具体从事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部门或个人自愿结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联合各部门、行业、地区在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领域配合政府进行具体工作的全国性专业法人团体。 第三条 中国职协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整个活动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道德风尚和职业道德;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和学术民主的思想作风,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中,为促进我国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事业的发展,全面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服务。 第四条 本社团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整个活动中,执行其具体的规章制度,并向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主要任务。组织、推动和开展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需要的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学术研究,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议;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开展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业务培训、调查研究、咨询和相关业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业务范围 (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赋予和委托的具体工作项目,承担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任务。 (二)开展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领域内的业务咨询和业务培训。 (三)总结交流和推广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领域内的先进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在该领域内开展先进单位、个人和优秀科研成果的评选表彰活动。 (四)组织开展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调查和理论学术研究活动,为政府提供决策服务。 (五)开展全国企业培训的组织、协调和推动工作。具体承担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制度建设、企业班组长及技能带头人的培训与经验交流等工作。 (六)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推动技工学校的改革、发展,组织技工学校开展经验交流,组织有关国家方针政策和校际办学成果方面的研讨活动,具体组织落实技工学校在改革、发展、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科学研究活动。 (七)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全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等级制度建设和评价组织工作;开展全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经验交流活动。 (八)开展与国外有关组织、部门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国外培训。 (九)发展会员组织,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研究队伍。 (十)编辑出版会刊(《中国培训》)及有关书刊。 (十一)指导、协调本会的分会、专业委员会及其会员单位开展相关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中国职协的会员以团体会员为主,并根据需要有条件地吸收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开展的业务领域内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研究能力、较突出的工作或研究成果,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法人、各级各类单位;能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议,具有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具有进行职工教育、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业务条件的单位。 (四)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研究能力、较突出的工作或研究成果,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五)按照外交程序,聘请少量国外同行及具有一定影响的友好人士作为本会的特邀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秘书处按照入会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并填写正式入会登记表格; (三)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秘书长签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优先获取本会的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监督本会工作和会费收支情况;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下达和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提交研究成果和资料; (五)向本团体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的缴纳标准和征收办法,按《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会费缴纳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根据自己的特点和需求,可选择参加中国职协相应的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并依照本章程和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相关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参与活动。 第十四条 对不遵守本会章程,连续三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对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团体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监督章程的执行;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会员代表到会方能召开,决议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其职权。理事的产生主要采取单位代表制,并设少量个人理事。个人理事须是有专长、高技能或是在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领域有特殊业绩,且有较高知名度者。个人理事由中国职协秘书处提名,报常务理事会通过。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推迟召开。若遇重大问题需要研究,又不能及时召开全会时,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查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审查财务工作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正、副会长,秘书长; (五)聘任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 (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根据本会业务发展需要,秘书处设立相应的部室,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业务、处理日常工作。 秘书处各部室主任由秘书长提名,报会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六、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通信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含通信形式的会议)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中国职协设荣誉理事。荣誉理事授予曾经担任中国职协理事,在职工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荣誉理事由中国职协秘书处提名,报会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 中国职协设立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推动理论研究和优秀成果评选工作。学术委员按照《中国职协学术委员聘请办法》聘任。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有关行业和部门设立分会,各分会在有关部门和中国职协领导下开展活动;设立若干专业或工作委员会,在中国职协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5年10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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