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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园艺学会
释义

中国园艺学会(Chinese Society for Horticultural Science, 缩写:CSHS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法登记的全国园艺科技工作者组成的具有公益性、学术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园艺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园艺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

学 会 简 介

本会宗旨是团结组织园艺科技工作者,促进园艺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科技人才的培养提高、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普及园艺科技知识,反映园艺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园艺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广大园艺科技工作者服务。业务范围为果树、蔬菜、西甜瓜和观赏植物的栽培、育种、种质资源、产品贮藏加工、生物技术应用及园艺产品流通和园林规划设计等。

发展

创建

本会创建于1929年春。1934年出版了第1期《中国园艺学会会报》。抗日战争时期学会活动基本停顿。抗战胜利后在南京复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1年8月开始筹备,1956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中国园艺学会成立大会,选出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曾宪朴、副理事长沈 隽、章文才,秘书长哈贵增、副秘书长翁心桐。本会创建于1929年春。1934年出版了第1期《中国园艺学会会报》。抗日战争时期学会活动基本停顿。抗战胜利后在南京复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1年8月开始筹备,1956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中国园艺学会成立大会,选出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曾宪朴、副理事长沈 、章文才,秘书长哈贵增、副秘书长翁心桐。

年事表

1960年7月在辽宁兴城召开年会,选出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王更生。

1966年中国园艺学会因"文革"停止活动,《园艺学报》出版第5卷第2期停刊。

1978年7月恢复中国农学会后,在山西太原召开的全国农业学术讨论会,中国园艺学会作为中国农学会所属的二级学会同时恢复活动,选出中国园艺学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长沈 。

1981年10月,在杭州召开年会,选出第四届理事会,理事长沈 。

1985年3月,国家体改委批准中国园艺学会恢复为一级学会,挂靠在中国农科院蔬菜花卉研究所。同年11月在长沙召开年会,选出第五届理事会,理事长沈 。

1989年11月在上海召开"中国园艺学会成立60周年纪念暨第六届年会"。选出第六届理事会,理事长相重扬。

1994年1月在北京召开年会,选出第七届理事会,理事长相重扬。

1997年10月在长沙召开年会,选出第八届理事会,理事长朱德蔚。

1999年8月在昆明召开"中国园艺学会成立70周年纪念暨学术讨论会"。

2001年11月在重庆召开年会,选出第九届理事会,理事长朱德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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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织 机 构

中国园艺学会第九届理事会由142人组成。常务理事52人。理事长朱德蔚、副理事长张上隆、韩振海、方智远、邹学校、张启翔、高俊平、刘君璞,秘书长屈冬玉。

下设四个专业委员会:

果树专业委员会,挂靠在中国农科院果树所(兴城)

蔬菜专业委员会,挂靠在中国农科院蔬菜花卉所(北京)

西甜瓜专业委员会,挂靠在中国农科院郑州果树所

观赏园艺专业委员会,挂靠在北京林业大学

七个工作小组:

国内学术交流组、国际学术交流组、科学普及组、教育组、组织组、编辑组和青年组。

中国园艺学会拥有个人会员6890人,团体会员38个,并对30个省、市(直辖市)、自治区的园艺学会有业务指导关系和组织关系。

中国园艺学会办公室主持学会日常工作,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园艺学会(Chinese Society for Horticultural Science)缩写:(CSHS)。

第二条 本社团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全国园艺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具有学术性、专业性、联合性、非盈利性和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园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园艺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园艺科技工作者,认真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方针和“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族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园艺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同时反映园艺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园艺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园艺科技工作者服务,繁荣和发展我国园艺科技事业。

第四条 本社团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社团挂靠单位为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办事机构设在北京中关村南大街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社团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园艺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对重大学术问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和园艺科学发展的需要,举办各种形式的专业培训,普及园艺科学知识,传播和推广先进技术;

(三)接受国家各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园艺科技政策和重要措施进行决策论证,对我国西部开发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提出合理化建议,承担有关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的评审等。

(四)编辑出版《园艺学报》及园艺科学学术讨论会论文集等书刊;

(五)开展国际园艺科技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园艺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选派人员出国考察;

(六)开展表彰奖励活动,推荐科技成果和人才;

(七)加强海峡两岸的园艺科学技术团体与园艺科学家的学术交流与友好往来,开展技术合作,促进园艺事业的繁荣发展。

(八)开展为园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园艺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九)本社团的专业活动范围为果树、蔬菜、西瓜、甜瓜和园林植物的栽培、育种、种质资源,产品贮藏加工、生物技术应用、生理生化、流通销售及园林规划设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社团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终身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社团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社团的意愿:

(三)在本社团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 具有大学毕业水平并从事三年以上园艺工作或具有相当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园艺科技工作者(包括港澳、台地区及外籍人士)和具有相当上述条件的园艺行政领导、管理干部或为园艺产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家;

(五)单位会员 凡拥有一定数量的园艺科技人员,自愿参加并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育、推广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团体。

(六)外籍会员 凡具有较深造诣,对园艺科技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并积极参与和支持我国园艺科技事业的外籍园艺科学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地方学会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上报本社团;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学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团举办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技工作者联谊等活动;

(三)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二)维护本社团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社团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社团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除二、四以外的其他条款,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如秘书长不能专职,须设专职副秘书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四十六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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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18: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