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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原子能农学会
释义

中国原子能农学会(Chinese Society Of Nuclear Agricultural Sciences)成立于1979年,是全国原子能科学技术农业应用(核农学)工作者自愿组织的学术性团体,主要目的为加强我国核农学科技工作者间学术交流,促进我国核农学事业的发展。

学会简介

中国原子能农学会接受主管部门农业部,社团管理机关及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1994年5月,中国原子能农学会正式注册登记为全国性学术团体,挂靠在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原子能利用)研究所。

工作职责

中国原子能农学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为会员举办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宣传普及核农学技术知识;进行科技项目论证、评估、咨询和鉴定等活动;开展国际间核农学的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核农学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以《核农学报》为会刊,推动核农学科学技术成果在农业中的推广应用。

机构设置及理事会信息

学会下设学术工作、组织工作、科普与咨询工作、辐射与航天育种、同位素示踪、国际放射生态亚洲分会及辐射加工与应用7个专业委员会。

徐冠仁院士为第一、二届理事会理事长,陈子元院士任第三、四届理事长,温贤芳研究员任第五、六届理事长,徐步进教授任第七届理事长。

2009年新选举出王志东研究员为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长,哈益明研究员任秘书长。副理事长由华跃进(常务)、陈秀兰、哈益明、杨俊诚、许德春、陈浩担任。副秘书长由叶庆富、高美须担任。

第八届理事会由106位理事组成,其中常务理事36位,理事单位70余个。

八届理事会理事单位: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原子能利用)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国际合作司、中国农业大学农学与生物技术学院、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北京林业大学生物科学与技术学院、中国林业科学院林业所花卉中心、北京农学院植物科学技术学院、北京农学院园林系、上海市农业科学院、上海束能辐照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原子核农业科学研究所、浙江理工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浙江省农业科学院作物与核技术研究所、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原子能农业利用研究所、江苏瑞迪生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扬州大学、江苏省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原子能利用所、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佳木斯分院、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黑河分院、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草业研究所、东北农业大学、吉林农业大学、辽宁省农业科学院辐照中心、湖南省原子能农业应用研究所、湖南农业大学生物科学技术学院、天津市农业部环保科研检测所、甘肃省天水市农科所、内蒙古农业大学、河北省农林科学院遗传生理研究所、广西省神州辐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农业科学院金农辐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江西省农业科学院原子能应用研究所、江西省农业科学院农业应用微生物所、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原子能农业应用所、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农业工程研究所、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原子能农业应用研究所、山东省农副产品加工研究所、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研究所、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生命科学学院、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湖北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与核农技术研究所、华中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新疆农业科学院核技术生物技术研究所、中科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新疆石河子大学农学院、四川省原子能研究院、四川省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核技术研究所、四川农业大学生命科学与理学院、河南省科学院同位素研究所、河南工业大学、福建农林大学植物保护学院、福建农林大学作物遗传育种研究所、山西农业大学文理学院。

学会刊物

核农学报(Journal of Nuclear Agricultural Sciences)

中文核心期刊

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统计期刊

主办单位:中国原子能农学会 中国农业科学院原子能利用研究所

《核农学报》是核技术和生物物理技术在农业和生物学领域唯一的学术期刊,主要刊登核技术(包括辐射等生物物理技术、各种人工诱变育种技术和同位素示踪技术等)在农业科学中应用研究、食品农产品贮藏加工、生态农业、农业生物技术、农业信息技术、节水农业、精品农业、动植物生理等方面的学术论文。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原子能农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OF NUCLEAR AGRICULTURAL SCIENCES,缩写:CSNAS(以下简称本会)。本会依法成立。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原子能科学技术农业应用(核农学)工作者自愿组织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核农学工作者的纽带,是党领导核农工作的助手。是非营利性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 本 会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本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提倡辩证唯物主义,提倡献身、创新、协作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 度,认真执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全国广大核农学科技工作者为促进核农学的繁荣和发展, 促进核农学技术的普及和发展,促进核农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部门农业部、社团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挂靠单位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原子能利用研究所。其办事机构设在挂靠单位。

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核农学水平,促进核农学的发展和应用;

(二)开展国际间核农学的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核农学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三)宣传普及核农学技术知识;

(四)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和科技书刊。《核农学报》为学会会刊,刊名的变动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并形成决议,由理事长签发生效;学报栏目的重大变动须征询常务理事会的意见。

(五)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评估、咨询、鉴定等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反映会员和核农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

(七)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和科普作品,推荐优秀的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

(八)推动核农学科学技术成果在农业中的推广应用,促进科研成果更快形成生产力,创造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九)开展知识更新智力开发等方面的科技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核农学科技工作者的学术和技术水平。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拥有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

1. 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等中级以上职称的核农科技人员;

2.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核农科技工作有实际工作经验及相当中级职称以上学术水平者;

3. 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的人员;

4.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活动的从事核农学工作的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

(四)团体会员

应拥有一定数量的农业科技队伍,愿意参加和支持本会活动的从事核农学科技和相关科学技术研究、生产、教学和应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与本会活动建立密切联系的有关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

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由各省、市、自治区地方核农学会或本会所属分会审定,报本会备案,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

团体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一年以上者视为自动退会。

(二)团体会员

1.被推荐和当选为团体理事单位;

2.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3.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刊物和技术资料;

4.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5.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团体会员应从工作和物质方面支持本会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团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核农学领域做出杰出贡献并在同行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同级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名誉、荣誉称号

(一)对我国核农学事业做出卓越贡献、支持本会工作,曾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职务的同志,理事会可授予名誉理事长称号。对学会有特殊贡献的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理事长称号;

(二)在学术上有杰出成就或对本会工作做出积极贡献,并曾任本会理事的同志,理事会可授予荣誉理事称号;

(三)在核农学领域做出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本会活动的外籍专家、学者,理事会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地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挂靠单位职能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4年10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民政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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