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娱乐设计师协会 |
释义 | 中国娱乐设计师协会简介中国娱乐设计师协会(简称CADA),是为贯彻发展先进文化的要求,引导和规范娱乐设计行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而合法登记注册的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的管理机构。 协会是以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和繁荣娱乐文化市场为宗旨,保护和增进会员利益为目标,自筹经费、自愿加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世界性权威精英娱乐设计师专业组织、全球首个为夜场设计专业管理机构。 协会自创办以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的职能,引导、规范行业的健康发展。致力于为中国娱乐设计师行业和会员单位提供优质的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经营的公平竞争机制;协调会员单位的关系,积极开拓市场,为满足群众曰益增长的文化消费需求,为规范和繁荣娱乐设计市场作出贡献。 增进会员之间、国际同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增值服务,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技术、市场导向工作;发挥自身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投资公司与设计师、娱乐场所与专家学者、政府之间的联系,举办设计大赛及新技术交流合作活动,为企业开拓国内外新市场服务,逐步提高业内人员的管理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增加娱乐设计行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提高娱乐设计水平、保障我国娱乐场所平稳、健康的发展,保障娱乐场所财产安全,防范安全事故发生,进而改善娱乐行业形象,提升娱乐业产业层次,构建文明娱乐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中国娱乐设计师协会宗旨提高娱乐设计水平、保障我国娱乐场所平稳、健康的发展,保障娱乐场所财产安全,防范安全事故发生,进而改善娱乐行业形象,提升娱乐业产业层次,构建文明娱乐环境。 中国娱乐设计师协会职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宣传和指导中国夜场娱乐设计事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协同有关部门,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设计版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承担项目评估; 四、举办国际性娱乐设计大赛及有关的表彰奖励活动; 五、组织国际娱乐空间设计交流活动; 六、组织国际性娱乐场所展览、展销; 七、联合其他行业机构,组织各类商务贸易活动; 八、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辑出版学术刊物、专著、科普读物和其他出版物; 九、指导亚洲夜场娱乐事业的发展。 中国娱乐设计师协会权益会员单位及娱乐场所经济纠纷的调解;合同审验、法律咨询;接受会员单位委托,代理参与诉讼或仲裁;调查、采访侵权事(案)件,开展舆论监督;宣传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热心支持公益事业的典型事迹;对一些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向纪检、监查部门反映;对会员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中国娱乐设计师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亚中国娱乐设计师协会(英译名CHINA AMUSEMENT DESIGH ASSOCIATION,缩写为CAD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是是为贯彻发展先进文化的要求,引导和规范娱乐设计行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而合法登记注册的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的管理机构。是以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和繁荣娱乐文化市场为宗旨,保护和增进会员利益为目标,自筹经费、自愿加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世界性权威精英娱乐设计师专业组织、全球首个为夜场设计专业管理机构。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促提高娱乐设计水平、保障我国娱乐场所平稳、健康的发展,保障娱乐场所财产安全,防范安全事故发生,进而改善娱乐行业形象,提升娱乐业产业层次,构建文明娱乐环境。 第四条 协会办公地址:中国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318号美景花苑二楼202-203。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指导中国夜场娱乐设计事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协同有关部门,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设计版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承担项目评估; (四)、举办国际性娱乐设计大赛及有关的表彰奖励活动; (五)、组织国际娱乐空间设计交流活动; (六)、组织国际性娱乐场所展览、展销; (七)、联合其他行业机构,组织各类商务贸易活动; (八)、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辑出版学术刊物、专著、科普读物和其他出版物; (九)、指导亚洲夜场娱乐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 协会的会员为单位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凡从事夜场娱乐设计、夜场管理和个人,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均可提出申请入会,经审查批准后,即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查通过; (三)报请理事会批准; (四)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享用本协会组织交流、转让成果、经济技术资料及各项咨询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及技术等方面的基本情况、数据资料及产品样本,以及可供交流的经济、技术信息。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三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 (五)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政策;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协会名誉理事长及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在行业中有一定声望、具有代表性、有全局观念,办事公正,协会意识强,热心于行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会秘书处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常设办事机构 (一)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 (二)协会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应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办事公正、热情服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 (三)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职称评定、晋级、奖励、福利、劳保等待遇,根据派出单位和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由协会会员单位推荐,秘书处进行选聘或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二十九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 (一)协会根据需要按专业类别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工作委员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在协会领导下,在该领域内相对独立开展工作。 (二)各专业工作委员会有义务承担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并及时向协会报告工作计划、总结、交流信息。协会对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建议应及时处理。 (三)专业工作委员会的设立或撤消由常务理事会讨论确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专业工作委员会根据专业类别分别挂靠在行业企业或事业单位。 第五章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部门的拨款和补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服务的收入; (四)国内外社会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六)利息。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及届内调动离任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与使用协会合法占有的资金、资产,并建立正当的管理制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经费支出: (一)协会组织行业活动经费; (二)协会秘书处行政办公费及工作人员报酬; (三)开展国际友好往来活动经费; (四)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咨询讲学费; (五)对为本行业发展和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六)其他正常开支。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财务预算,经理事会通过方能实施。财务决算报理事会审查。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组织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组织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登记机构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修订案经2010年8月19日秘书处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娱乐设计师协会国际合作组织1、亚洲娱乐场所业主联盟协会; 2、亚洲影剧院联盟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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