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油画学会 |
释义 | 中国油画学会引(英文:China Oil Painting Society )成立于1995年11月8日,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文人函(1995)508号》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社证字第1801号文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间性学术团体,以从事油画创作、研究、教学方面的专家、学者为基本队伍,开展相关学术活动的国家级专业学术组织。 简介中国油画学会,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内大街259号三层。由中国国内油画界的著名专家、学者组成理事会,下设相应的职能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并在全国各地发展油画学术机构为团体会员单位,建立了紧密的业务联系,学会以努力进取的精神和使命感,联合全国各专业学术力量,团结全国的油画家,积极开展活动,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精神和个性特征的中国油画体系作出贡献。 学会成立以来,以“真诚心态、关注现实、民族精神、多样探索”为主旨,积极开展各项学术活动,举办了“首届中国油画学会展”、“中国油画肖像艺术百年展”、“走向新世纪--中国青年油画展”、“98中国国际美术年--当代中国山水画、油画风景展”、“复数元的视野--台湾当代美术1988-1999年”、“20世纪中国油画展”等具有学术性、专题性、研究性的展览;同时举行了“学会工作会议”、“吴大羽先生艺术研讨会”、“中国油画肖像艺术学术研讨会”、“中国青年油画创作研讨会”、“沙耆艺术研讨会”、“现代中国绘画中的自然学术研讨会”和“引进和创造――20世纪中国油画学术研讨会”等学术研究活动,为推动中国油画艺术深入发展、营造学术研究氛围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信誉。 学会为增强学术研究,针对中国油画发展现状与方向及油画创作、研究和教育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出版有《油画家》专业学术刊物;为加强内部的信息交流,编发了《中国油画家通讯》,形成了学会与油画家联系的纽带,还出版了作为全国艺术科学"九五"规划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20世纪中国油画》(三卷六册)大型画集,有力地推进了中国油画艺术向更高水平、更高层次的发展。 为了油画事业的长远利益和拓宽艺术视野,学会积极开展对外艺术交流工作,学会在欧洲建立了工作室,多次派出油画家赴欧洲进行艺术考察和学术交流,使其更好地了解国外油画发展的脉络与现状。 在新形势、新体制下建立的中国油画学会,将会在我国及世界文化发展的历史格局中,宏观地引导我国油画的发展方向,为中国油画事业的更加兴盛,作出有力的贡献。 性质中国油画学会由中国各地和海外(以国内为主)有志于推进中国油画艺术创作、研究、教育的专家学者以及与油画艺术有关的专业艺术单位(如院校、画院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组织。 宗旨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团结、联络全国和海外有志于推进中国油画艺术创作、研究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开展与油画艺术相关的学术活动,推动学术研究以促进中国油画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职责1、 根据推进中国油画艺术进步的需要,组职学术性展览(根据学术要求举办综合性专业大展、专题性专业展览、以推出新人为主的邀请展、以及其他为促进专项学术研究为目的的各项展览)。 2、 组织理论研讨、表彰优秀创作及研究成果等多种学术活动。 3、 开展中外油画学术交流、向世界介绍中国当代油画以弘扬中华文化。 4、 创办学术报刊、组织有关专业著作的编写与出版。 5、 设立中国油画艺术奖(包括作品奖、个人成就奖、艺术活动奖)以表彰、鼓励对推进中国油画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作品以及具有研究成果的个人或团体。 6、 组织和接受有关创作、研究项目。开展各项专业培训和艺术推广活动。积极发现和培养油画人才。 7、 适当开展为筹集支持学会举办专业学术活动经费的文化服务性工作。提供有关艺术咨询。 年表学术展览1996年 主办《首届中国油画学会展》(中国美术馆)1997年 主办《中国油画肖像艺术百年展》(中国美术馆) 1997年 主办《走向新世纪-中国青年油画展》(中国美术馆) 1998年 承办《当代中国山水画-油画风景展》(中国美术馆) 《当代中国山水画-油画风景展》(中国美术馆) 《二十世纪前期艺术作品展》(中国美术馆) 《中国山水画-外国油画风景发展历史比较图片陈列展》 《中国历代山水画展》(故宫博物院) 《外国油画风景展》(中央美术学院陈列馆) 1999年 主办《复数元的视野-台湾当代艺术展》(中国美术馆) 2000年 主办《20世纪中国油画展》(中国美术馆) 2001年 主办《研究与超越-中国小幅油画作品大展》(中国美术馆) 2003年 承办《携手新世纪-第三届中国油画展》分组联展(中国美术馆) 2003年 承办《携手新世纪-第三届中国油画精选作品展》(中国美术馆) 2005年 主办《自然与人-第二届当代中国山水画-油画风景画展》 2005年 主办《大河上下-新时期中国油画回顾展》(中国美术馆) 2006年 主办《精神与品格-中国当代写实油画研究展》(中国美术馆) 2006年 承办《CCTV中国优秀油画家作品展播》(中国美术馆) 2007年 主办《首届中国青年百人油画展》(上海美术馆) 2007年 主办《形象对话-中国油画、工笔重彩、水墨肖像艺术大展》 2008年 主办《中国油画写生作品汇展》(中国美术馆) 2008年 主办《拓展与融合-中国现代油画研究展》(中国美术馆) 学术研讨会1996年 “吴大羽先生艺术研讨会”、“王式廓先生学术研讨会” 1996年 “中国油画学会学术研讨会” 1997年 “中国油画肖像艺术学术研讨会” 1997年 “走向新世纪-中国青年油画展”学术讨论会 1998年 “现代中国绘画中的自然一中外比较艺术研讨会” 1998年 “沙耆艺术研讨会” 1999年 “复数元的视野-台湾当代艺术展作品研讨会” 2000年 “引进与创造-20世纪中国油画学术研讨会” 2001年 “研究与超越-中国小幅油画作品大展”学术研讨会 2002年 “中国油画与新世纪学术研讨会” 2003年 “中国油画创作研讨会” 2005年 “新时期中国油画学术论坛” 2006年 “中国当代写实油画研讨会” 2007年 “思考与展望-中国当代写实油画研讨会” 2007年 “首届中国青年百人油画展”研讨会” 2007年 “形象对话-中国油画、工笔重彩、水墨肖像艺术展”研讨会 2007年 “中国油画现代性学术研讨会” 2008年 “中国油画写生作品展” 研讨会 2008年 “拓展与融合 - 中国现代油画研究展”研讨会 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中国油画学会 英文名称为:China Oil Painting Society 第二条 本学会性质:本学会由全国各地和海外(以国内为主)有志于推进中国油画艺术创作、研究、教育的专家学者以及与油画艺术有关的专业艺术单位(如院校、画院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团结、联络全国和海外有志于推进中国油画艺术创作、研究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开展与油画艺术相关的学术活动,推动学术研究以促进中国油画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文化部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 第五条 本学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内大街259号3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业务范围: ⑴ 根据推进中国油画艺术进步的需要,组职学术性展览(根据学术要求举办综合性专业大展、专题性专业展览、以推出新人为主的邀请展、以及其他为促进专项学术研究为目的的各项展览)。 ⑵ 组织理论研讨、表彰优秀创作及研究成果等多种学术活动。 ⑶ 开展中外油画学术交流、向世界介绍中国当代油画以弘扬中华文化。 ⑷ 创办学术报刊、组织有关专业著作的编写与出版。 ⑸ 设立中国油画艺术奖(包括作品奖、个人成就奖、艺术活动奖)以表彰、鼓励对推进中国油画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作品以及具有研究成果的个人或团体。 ⑹ 组织和接受有关创作、研究项目。开展各项专业培训和艺术推广活动。积极发现和培养油画人才。 ⑺ 适当开展为筹集支持学会举办专业学术活动经费的文化服务性工作。提供有关艺术咨询。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⑴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的油画专业的创作、研究、教育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其他热心于油画事业的社会活动家。 ⑵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⑶ 个人会员:油画创作上有突出成就及有较强研究能力的油画家;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对油画专业有研究成果的研究人员或教学人员;省市级以上在开展油画学术活动中有突出成绩的艺术组织工作者。 ⑷ 团体会员:在地方或相关领域内有一定权威性的专业学术团体、组织机构(团体组织不得少于五人)。 ⑸ 名誉会员:在学术上有国际影响的海内外油画家、研究人员及其他支持中国油画事业发展的社会著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⑴ 提交入会申请书。 ⑵ 经两名理事介绍。 ⑶ 由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⑷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中国油画学会会员部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受有下列权利: ⑴ 学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⑵ 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⑶ 取得学会的各种学术资料。 ⑷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⑸ 向学会推荐优秀个人、团体、作品、著作。 ⑹ 入会自原、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⑴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⑵ 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积极参与学会的工作和学术活动; ⑶ 向学会提供信息资料,协助学会开展油画艺术交流活动; ⑷ 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⑸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如果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或不积极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⑴ 制定和修改章程; ⑵ 选举和罢免理事; ⑶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⑷ 议决学会的重大事项; ⑸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成员必须是在学术上有较高水平、作风正派、按学会章程办事。理事会每五年一届,每届理事会改选部分成员,更换率在1/3以下,以保持理事会工作的连续性。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定期开会研究学会的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团会议代表常务理事会进行工作决策。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⑴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⑵ 选举和罢免学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⑶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⑷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⑸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⑹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⑺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⑻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⑼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⑴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⑵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⑶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⑷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⑸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⑹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主席为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⑴ 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常务理事会。 ⑵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⑶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⑴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⑵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⑶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⑷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⑸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⑴ 会费。 ⑵ 捐赠。 ⑶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⑷ 利息。 ⑸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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